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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剪纸作品的著作权法理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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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剪纸作品的著作权法理分析一、剪纸作品的现状“神刀雕得风雷动,妙笔点出彩云飞” ,剪纸艺术是中国古老农业文明的产物,在广大民间剪纸传承人的共同努力下,一直传承至现代,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成长为一种独特的崭新的艺术作品表现形式,即剪纸作品,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和夺目的光彩然而,近年来,各地有关剪纸作品侵权纠纷的新闻消息不断出现在网络甚至各大报刊上,如 2000 年中国地质大学教授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犯其剪纸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01 年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权案;xx 年三门峡福娃系列剪纸作品申奥遭抢注纠纷;xx 年剪纸艺术家阎先生诉闫先生侵犯《十二生肖剪纸花瓶》著作权纠纷案;2016 年陈国章诉一品窖酒业、姝丁酒业侵犯其《关东十二怪》著作权案;2016 年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公司侵犯王子淦《一唱雄鸡天下白》著作权纠纷案等等人们对剪纸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健全是其问题的关键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剪纸作品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作品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其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其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这就很容易牵涉到剪纸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二、剪纸作品的法律性质剪纸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谓剪纸,通常是指用剪联盟刀把纸剪出各种形状,并以虚实相间的手法刻画内部线条、花纹,通过虚与实的对比体现图像。

      我国民间流传着大量的以剪纸形式表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反映了特定时期我国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情感著作权法第 6 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出台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剪纸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而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来源于一词英文单词 “folklore”,意指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中国学者通常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其特征如下:1.创作者身份不明,世代相传而创作完成;2.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3.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4.内容和形式不断被创新,具有灵活性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比,剪纸作品作者身份明确、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期间内创作完成、为私人所有、为有形形式、独创性内容确定,二者有着显著区别。

      剪纸作品虽然采用了我国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 的表现形式,但并非对既有同类题材作品的简单照搬或者模仿,而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出来的新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此可见,剪纸作品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在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创作并以民间文学艺术形式表现的新型作品剪纸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3.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4.必须具有独创性;5.具有可复制性剪纸作品是作者运用我国民间传统的剪纸技艺,将其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通过其独立创作的剪纸图案表现出来,属于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含了作者一定的思想情感,具备独创性,并可以用有形形式反复复制由此可见,剪纸作品满足作品五个要点,属于著作权法里所称的“作品” 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里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 3 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 4 条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第 5 条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例外规定,依法创作的作品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可见,剪纸作品不是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暂视为著作权法第 3 条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依法应享有著作权剪纸作品亦可视为美术作品美术,又称为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剪纸作品正是一种通过线条和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它是用剪纸这种艺术形式创作和表现的作品,表达出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情,具有鲜明的美感,应当视为美术作品虽然剪纸这种形式属于传统工艺,不具有新颖性,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以剪纸这种形式重新创作的作品能够具有的独创性因此,如果将剪纸作品视为美术作品,就能够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剪纸作品的法律性质三、剪纸作品及相关剪纸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原创剪纸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于本文探讨的剪纸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人们可以感受到其含有某种民间剪纸艺术的风格但却无法准确指出到底出自于何种具体的民间剪纸艺术,因此,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具有民间风格的原创性作品,完全可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剪纸艺术创作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此,对于基于剪纸艺术创作的汇编作品也应当受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剪纸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虽然传统剪纸艺术的客体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一定都以“作品” 的形式表现出来,无法像剪纸作品一样确定其固定表现形式,但是,其中的某些工艺、技法、图案、形态、内涵在传承过程中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固定性。

      当地文化部门或剪纸艺术民间组织可以对这些特有表现形式进行固化,以书或者光碟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样既便于对其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对以后鉴别剪纸创作是真正的原创作品还是衍生作品提供了宝贵的依据四、总结综上所述,在当今社会,剪纸作品日益体现出其特有的价值和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剪纸作品著作权保护纠纷呼吁有关部门对剪纸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剪纸作品和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着显著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都可以通过著作权法的途径进行保护所以本人认为应完善我国关于剪纸作品和剪纸艺术的著作权法保护,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律修改,使现有著作权法的列举能包含剪纸作品和剪纸艺术在内;或者制定出更加清晰明了的一般性条款,来确定保护剪纸作品和剪纸艺术的原则,从而更好保护中国的剪纸作品和剪纸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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