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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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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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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原则《指引》 相关法规、标准《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3 一般规定 3.0.1 平面交叉口规划和设计的范围是指构成该交叉口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及其进口道、出口道,包括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所共同围成的区域(见图2.1.1)3.0.2 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车型取大型车与小型车两种车型,两种设计车型尺寸见表3.0.2 表3.0.2 设计车型尺寸表 尺寸(m)车型长(m) 宽(m)高(m)大型车 12 2.5 4.0小型车 5 1.8 1.63.0.3平面交叉口计算车速应视车流行驶方向而定,直行车在进口道部分的计算车速一般宜取路段车速的0.7倍,左右转车辆的计算车速宜取路段车速的0.5倍 3.0.4平面交叉口设计交通量视具体规划和设计项目而定,当确定进口道车道数及划分车道功能时,应考虑高峰小时周期平均到达量;设计信号配时应考虑高峰小时内高峰15分钟的到达量等;新建道路交叉口,在没有实测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规划上的预测交通量 3.0.5 平面交叉口规划和设计,须使进口道通行能力与其上游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并注意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协调 3.0.6 平面交叉口各进口道部分的车道数一般应多于相应道路路段的车道数,应根据其流入交通的流量、流向及相交道路类别确定进口道车道数、划分车道功能,并作渠化设计。

      3.0.7 平面交叉口规划和设计应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 3.0.8 平面交叉口几何设计必须与交通信号控制及交通标志、标线等管理设施设计同步进行 3.0.9平面交叉口应按远景20年交通需求一次性规划,并根据该交叉口所处地理位置、动拆迁情况以及该交叉口属新建、改建还是治理等条件,一次实施规划或分步实施规划新建、改建道路交叉口,在无动拆迁情况时,应一次实施规划;有动拆迁时,设计年限取10年;治理交叉口设计年限取5年 3.0.10新建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充分满足远景交通需求;应避免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畸形交叉口;斜交交叉口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应避免二级支路以下的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相交;渠划与配时设计,宜根据预测通车时的交通需求先做一试行方案,试用一阶段作定期“跟踪”观察后,在调整设计,确定最终设计 3.0.11改建平面交叉口的设计,应在分析现状交通问题的基础上,按远景交通需求做出改建方案,并尽可能把畸形交叉口改为正规交叉口 3.0.12治理平面交叉口的设计,应在原交叉口的平面布局和现状交通流量的基础上,调整交叉口的渠化设计、信号灯的配时和相位以及其它交通设施,以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

      3.0.13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平面与竖向线形应尽量平缓, 满足车辆安全、通畅行驶的要求;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3.0.14平面交叉口的设计应考虑行人的通行,并符合残疾人、儿童、老人等交通弱者的通行要求 3.0.1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交叉口,应妥善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交通流间的相互干扰 3.0.16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流程可按图3.0.16的规定进行,基本程序分为:收集资料、判断分析问题的准备工作阶段;规划阶段;方案设计阶段;详细设计阶段 3.0.17新建平面交叉口规划和设计基本参数包括:道路等级、红线宽度、车道数等,可按附录A表A1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 3.0.18改建平面交叉口规划和设计基本参数包括与现有交叉口以及改建相关的几何参数,可按附录A表A2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所需的基础交通资料——交通量、交通事故等按附录A 表A2 (无图片)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 图3.0.16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流程5 平面交叉口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新建平面交叉口,应以本规程确定的交叉口红线为依据,根据相交道路的类别以及设计车型、车速、交通流量流向,并考虑到未来发展的可能性进行设计。

      5.1.2改建平面交叉口,应以现状或已规划的交叉口红线为依据,基于改善后的要求、现状的实测设计参数,并结合周边可能的条件进行设计 5.1.3治理平面交叉口,可在原交叉口平面布局的基础上,根据现状交通流量,作局部改善并调整交叉口进出口道的车道数、渠化设计、信号灯相位和配时设计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设计 5.1.4平面交叉口设计包括:进出口道车道数、进出口道车道宽度和人行道宽度;车道功能划分、交通流导行轨迹线、公交停靠站、停车线位置和行人过街横道宽度和位置、交通岛等交通渠化设计;视距三角形;竖向设计;各类标志布置以及信号配时基本方案设计等 5.1.5各类道路交叉口的进出口道应为行人安全过街或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过街空间、过街信号、交通安全岛、缘石坡道、触感盲道等 5.1.6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应符合行车舒适、排水迅速和美观的要求,其标高应与周围街坊标高相协调 6. 平面交叉口交通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6.1.1 平面交叉口交通管理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交通控制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照明、绿化6.1.2 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必须与交叉口同步设计;新建交叉口应按本规程规定设计,改建及治理交叉口则应据此作改善设计。

      6.1.3 附属设施的布置不得有损于改善交通流的安全性与通行效率针对问题5.3 交叉口类型5.3.1 各级道路相交路口的类型信号平交、非信号平交、环交、立交5.3.2 相交道路数量及交叉角度《指引》相关法规、标准《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4 平面交叉口规划 4.0.1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别可分为: 1. 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简称为主-主交叉口; 2. 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简称为主-次交叉口; 3. 主干路与支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 简称为主-支Ⅰ交叉口和主―支Ⅱ(Ⅲ)交叉口;4. 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 简称为次-次交叉口; 5. 次干路与支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简称为次―支Ⅰ交叉口和次―支Ⅱ(Ⅲ)交叉口; 6. 支路与支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 简称为支Ⅰ-支Ⅰ交叉口、支Ⅰ―支Ⅱ(Ⅲ)交叉口、支Ⅱ(Ⅲ)―支Ⅱ(Ⅲ)交叉口; 7. 与快速道路衔接的上述各类平面交叉口 4.0.2平面交叉口的应用类型可分为: A型—交叉口展宽及信号控制交叉口; B型—设有让路标志或停车标志的优先控制交叉口; C型—不设控制交叉口; D型—环行交叉口; E型—干路中心隔离带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F型—交叉口不展宽及信号灯交叉口。

      4.0.3规划平面交叉口的应用类型,主要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的相交道路类别确定(表4.0.3) 表4.0.3 规划平面交叉口应用类型 4.0.4 应避免Ⅱ(Ⅲ)级支路与主干路相交,确实无法避免时可按 E 型交叉口规划针对问题5.4 交叉口转弯设计(转弯半径、停车视距)《指引》 相关法规、标准《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4.0.5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并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2m的视线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见图4.0.5-1及图4.0.5-2图4.0.5-1 正十字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图4.0.5-2 畸形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注:图中S S—停车视距 4.0.6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见表4.0.6 表4.0.6 路缘石转弯半径 4.0.7 当平面交叉口为非机动车专用路交叉口时,路缘石转弯半径可取5~10 m 5.2平面设计 5.2.1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5.2.2交叉口平面设计中应考虑交叉口视距要求,交叉口转角部分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于1.2m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停车视距可按式5.2.2确定 式中:V ——交叉口计算车速,其值可按3.0.3的规定取值 t ——制动反应时间,取2.5秒 Ф ——潮湿系数,按不利情况取值为0.4 φ ——粗糙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03~0.05 高架路或人行天桥桥墩及台阶等必须设在交叉口附近时,应做视距分析,且桥墩宽尽可能缩小,台阶宜通透针对问题5.4 进口道拓宽《指引》相关法规、标准《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4.0.8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应根据4.0.3规定的交叉口类别,确定规划设置展宽段,当规划阶段无法确定时,表4.0.3中各类相交道路的交叉口有展宽要求的,应按展宽要求规划设置展宽段;当进口道设置公交车站时,应设置展宽段 4.0.9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应增宽3m,增宽长度视道路等级取60—80m ,渐变段为30—50m,改建与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视现状条件而定 4.0.10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和宽度应根据规划交通需求量和车辆在平面交叉口的排队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根据表4.0.10确定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宽度和长度 表4.0.10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宽度增加值和长度 注: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4.0.11进、出口道展宽段及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和街区地块出人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上、下游计算(图4.0.11)。

      图4.0.11 展宽段规划红线长度(图标示有点出入)《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1.为增加道路交叉口的交通通行能力,对道路交叉路口的道路红线进行抹角拓宽后的红线位置根据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情况,制定以下抹角拓宽方案与城市快速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方案以个案处理2.以下情况道路红线只做抹角修改,不再拓宽抹角边长为支路 15 米,主次干道 20 米1)各类丁字路口;(2)当三条(含)以上道路相交时;(3)当两条道路斜向交叉时(交叉角≥105°或≤75°) 3.红线宽度≤25 米道路与其它道路的交叉口,路口红线不再进行抹角拓宽当两个路口相距过近,如按典型方案进行修改后,道路红线出现相互搭接时,按个案处理4.二环路范围内的路口抹角尺寸可相应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另外依据上述规定,做了如下调整:1、 路口放宽抹角限于城市住、次、支路范围使用2、 主、次、支路各路相交放宽抹角尺寸一般情况依照《通则》P52、53、54 页执行(其中支路与支路相交放宽抹角略有调整) 3、 当主-主相交时,相交路中大于等于 60 米宽度的道路,该恻路口红线不再放宽,直抹角4、 在主-次相交、次-次相交中,若有大于等于 50 米宽度的次干路,其所在一侧路口红线不再放宽,只抹角。

      5、 当支路宽度 D《20 米时,路口红线不再放宽,只抹角,抹角边长 15 米, (支路红线宽《15 米时,抹角边长 10 米) 6、 在《通则》特殊交叉形式中,对于只抹角不放宽的路口,均说明抹角边长为支路 15米,主次干道 20 米具体解释为,两路相交按低等级道路抹角长度处理,即主、支相交;次、支相交均抹角 15 米支路红线款《15 米时,抹角边长 10 米)7、 特殊路口可参照整理后的通则附图8、 城市道路上跨或下钻铁路干线,红线应局部放宽,具体尺寸见示意图 29、 未实施的城市快速路与城市主干道(含部分次干路)相交应规划为立交,立交形式和尺寸请与交通所商定图示单位:米 对各类“丁”字相交路口道路红线只 当平交十字路口有二个(含)以上的角做抹角修改,不再拓宽抹角边长为 部被永久性建筑物“填满” ,道路红线支路 15 米,主、次干道 20 米 不再进行修改新安排建筑时按第二章有关要求后退 当二条路错口(或偏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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