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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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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掌握检察官任职条件  -11-12 17:20:49|  分类: 旁征博引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如何掌握《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 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对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和资格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这六项条件中的第六项条件有三个硬杠子,即学历条件、专业条件和经历条件 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这里所说的高等院校,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高等院校的规定,应当是既涉及一般高等院校,也涉及成人高等院校。

      考虑到国内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修改后《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三款专门规定:“合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拟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于1月18日联合下发了《有关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告知》,规定“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2)国务院审批拟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12月13日,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又联合下发了《有关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告知》(法发〔〕34号),决定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具体的意见是“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国务院审批拟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西部地区省、市所辖县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四、西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县级市、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这一次放宽学历条件的地方比上一次扩大了,西部地区的县法院和检察院所有享有放宽政策根据两个告知的规定,除了西藏外,放宽学历条件,只合用于在县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在分州市检察院和县级市、市辖区的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必须是具有本科学历 专业条件法律专业”对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的,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如何认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高检院政治部曾就这个问题,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4月15日答复山东省院政治部并抄送各省级院政治部,这个答复的重要内容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获得高等教育法律类专业证书;(2)在高等院校完毕法律专业八门以上课程的学习或者获得高等教育法律专业八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此前参与初任检察官全国统一考试、初任法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证书》;(5)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认定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有关年限还应当另行计算 经历条件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

      根据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意见,检察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重要涉及:(1)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2)审判、检察工作;(3)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4)律师;(5)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6)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今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应最高检察院的祈求,进一步就认定从事法律工作问题答复我院:1、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与否属于地方立法工作问题地方立法工作是指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所从事的地方立法工作没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属于地方立法工作2、有关“各级政府司法行政工作”与否属于“法律工作”问题我委10月的答复已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工作属于法律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其她工作不适宜列为“法律工作”3、有关“各类院校(涉及高等院校和中档院校)中从事法律课程教学工作”与否属于“法律教学工作”问题我们考虑,在高等院校或者司法中档专业学校从事法律专业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应当属于法律教学工作;其她院校中从事政治思想教育,虽然波及法律基本知识,也不适宜视为从事法律教学工作。

      4、有关“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具体指哪些部门问题这里所指政府部门重要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构成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其中涉及法制办、法规司和法规处(科)等 这里还需要解释一下,《检察官法》有关“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问题根据《检察官法》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有些同志将法律对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规定理解为是对工作年限的规定,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条件的规定仅仅是根据检察官所承当的检察职责必需的最基本的条件,由于现行检察官的职务序列是实行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层次相相应的行政职级序列,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均有一定的职级配备规格,因此,在选拔检察官人选时,除了要具有《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法律工作经历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其拟任检察官职务的职级规格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如,拟任省级院助理检察员,至少要具有担任副科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于省级院助理检察员的职级配备规格是正、副科级 对于12月31日此前已经担任检察官职务的现任检察官,如果不具有上述条件,应当根据《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有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我们把此类培训称为“续职资格”培训,截止到,我们已经完毕了所有续职资格培训任务由于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并没有规定这部分检察官一定要获得本科学历,因此,只要是接受了续职资格培训,尽管仍然不具有修改后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可以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并可以晋升检察官职务这体现了“老人老措施”和“法律不溯及以往”的精神 2、如何掌握司法职业资格《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措施,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资格,并且具有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她具有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谓“初任检察官”,指的是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的人,也就是此前从未担任过检察官职务的人;初任检察官的人员除了必须具有《检察官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资格,才干作为拟任人选。

      但是,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初任检察官都要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她具有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就是说,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可以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10月10日,高检院政治部曾就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问题作出过答复,答复的重要内容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外,初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曾经担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又回到检察机关再任检察官职务的,不属于初任,可以不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二、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拟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放宽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的地方外,曾经担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又回到检察机关再任检察官职务时,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条件三、曾经担任检察官职务,不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条件,但已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续职资格专门培训的人员,又回到检察机关再任检察官职务的,其续职资格仍然有效 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日益迁就妥协,原则的统一性受到了强有力地挑战和打压,因此,司法职业资格浮现了A、B、C、C(特殊管理)四种证书。

      这四种资格证书在效力上存在着差别,在使用上也存在着差别: A类证书,为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报考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原则的合格线后所获得,可以在全国各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 B类证书,为高等院校专学历报考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原则的合格线后所获得,可以在放宽学历地方的县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在其获得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后,可以在全国各级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C类证书,为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原则的合格线,但达到了减少合格线原则所获得,根据高检院政治部《有关具有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学历和获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担任检察官职务问题的答复》(〔〕高检政发200号),只能在放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并发放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地区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职务,在其她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职务必须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但是,在合用C类证书(特殊管理)的地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本地区(市、州、盟)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 C类证书(特殊管理),为以来,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单独司法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分别录取的政策,对“成绩合格”人员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特殊管理。

      此类证书事实上已与统一司法考试相去甚远根据最高法院政治部和最高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人员及“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特殊管理)”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问题的意见》(法政〔〕269号),获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特殊管理)”人员,仅限在本试点地区(市、州、盟)的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 3、有关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前,已经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获得的律师资格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的关系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修改,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我们:“对于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此前,已经通过律师考试获得资格的,不能视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自1月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这个答复解决律师资格与法律职业资格的关系,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仍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资格后方能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由此,也始终受到了法院、检察院系统内外某些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质疑 考虑到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在执业律师和其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中,有相称数量的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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