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11篇.docx

33页
  • 卖家[上传人]:菲***
  • 文档编号:342710728
  • 上传时间:2023-01-0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77.45KB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11篇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篇1 办案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案件检查工作推向深入 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即在违纪线索开展初核前以及移送审理后,就确定案件主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一方面,加快了案件调查进程,提高了办案效率责任人认真搜集证据材料、开展调查谈话、暂扣和收缴涉案款物、执行处分决定等工作,使案件盯得紧、协调好、见效快、质量高,确保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另一方面,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和审理人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办案程序、办案安全、定性量纪等分别担负责任,一旦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定性畸轻畸重以及冤假错案,将按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自今年5月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等制度以来,碧江区纪委监察局6至10月共初核20件,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70%;立案30件(乡科级干部20人,一般干部4人,其他人员6人),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42.86%;给予党政纪处分24人(乡科级干部6人,一般干部8人,其他人员10人)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50%,重点查办了区水务系统贪污贿赂和区商务、工商系统注水牛肉渎职等大要案。

      通过落实此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办案水平、质量和效率,确保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了法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篇2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开展政处分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由公安机关在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中确定一名警察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担负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公安机关科、所、队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安康。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以下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着协办人依法开展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提出具体处分建议,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办理受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分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开展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十)敦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分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的立卷装订; (十三)负责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分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以下情形,主办人不担负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分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担负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缺陷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篇3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承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收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分;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篇4 1、对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以及职代会决议负责 2、对由于决策失误,领导不力,造成完不成生产和技改计划或经济效益下降负责 3、对未能到达任期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负责 4、对发生厂内重大质量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损坏工厂信誉负责 5、对工厂发生重大的设备、人身、火灾、交通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及重大失、泄密事件负责 6、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正派,造成工厂纪律松弛,管理混乱,厂风不正负责。

      7、对事前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签署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8、对职工收入水平下降负责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篇5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 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担负全部责任; 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担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分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告,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