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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75涉税争议问题及规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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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疑难之一疑难之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财税字【1997】第097号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疑难之三疑难之三 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第《法》第5050条条疑难之四疑难之四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重点扶持的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什么是重点,在条例里面会限定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条例》第《条例》第92条条 疑难之五疑难之五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重点扶持的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例》第《条例》第93条条疑难之六疑难之六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7]92号)号) 新政策已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疑难之七疑难之七 疑难之八疑难之八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 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摘自财税字【1998】113号】 疑难之九疑难之九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从1994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厂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摘自财税字【1994】004号】疑难之十疑难之十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九)其他收入 ——《法》第《法》第6 6条条疑难之十一 关于收入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号——收入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号——建造合同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号——租赁租赁 》…………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号——收入收入 》: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靠地计量 税法税法 从从组组织织财财政政收收入入、、公公平平税税负负等等的的角角度度出出发发,,侧侧重重于于收收入入的的实实现现,,不不考考虑虑收收入入的的风风险险问问题题收收入入确确认认的的基基本本条条件件有有两个:两个:1 1、、商商品品已已经经发发出出或或劳劳务务已经提供;已经提供;2、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1、收入时间的确认存在差异疑难之十二疑难之十二 会会计计规规定定注注重重商商品品所所有有权权的的转转移移和和货货款款的的结结算算,,在在收收入入确确认认原原则则上上,,采采用用了了实实质质重重于于形形式式原原则则,,比比较较注注重重交交易易的的经经济济实实质质并并不不注注重重表表面面上上商商品品是是否否已已经经发发出出,,形形式式上上是是否否已已取取得得收收取取价价款款的的权权利利,,要要针针对对不不同同交交易易的的特特点点,,分分析析交交易易的的实质,确认收入实质,确认收入2、 收入的范围确认不同税收税收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要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要素:素: 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 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

      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 3 3、收入金额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收入金额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会计:会计: 基本上采用公允价作基本上采用公允价作为确认收入的基础,特为确认收入的基础,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账面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账面价作为计价基础价作为计价基础 如,不具有商业实质如,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税法:税法:强调公允价强调公允价强调反避税强调反避税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细则》】疑难之十三疑难之十三 (3)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注: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应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摘自国税发【1993】154号】 货币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法》第《法》第6 6条条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有关权益等 ——《条例》第《条例》第1212条条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条例》第《条例》第1212条条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条例》第1313条条疑难之十四疑难之十四 (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法》第《法》第6 6条条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条例》第《条例》第1414条条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条例》第《条例》第7 7条条疑难之十五疑难之十五 •《《增暂例增暂例》》第十九条原则规定第十九条原则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疑难之十六疑难之十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售额凭据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5】第】第165号号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180天的当天的当天 疑难之十七疑难之十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7]167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4]136号)号)疑难之十八疑难之十八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6〕〕1279号)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6〕〕156号)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7〕〕18号)号)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预收账款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核算与税务处理•《征管法》、《合同法》均强调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否则应予以撤消疑难之十九疑难之十九 ——《条例》第《条例》第2323条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疑难之二十疑难之二十 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原准则原准则: : 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

      新准则新准则: : 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第《条例》第2424条条•哪些产品属于哪些产品属于该企业已经确定;该企业已经确定;•该企业在法律该企业在法律上已经获得该产上已经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品的所有权疑难之二十一疑难之二十一 疑难之二十二疑难之二十二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以从从事事非非增增值值税税应应税税劳劳务务为为主主,,并并兼兼营营货货物物销销售售的的单单位位与与个个人人,,其其混混合合销销售售行行为为应应视视为为销销售售非非应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但但如如果果其其设设立立单单独独的的机机构构经经营营货货物物销销售售并并单单独独核核算算,,该该单单独独机机构构应应视视为为从从事事货货物物的的生生产产、、批批发发或或零零售售的的企企业业、、企企业业性性单单位位,,其其发发生生的的混混合合销销售售行行为为应应当当征征收收增值税国税发(国税发【【19941994】】122122号)号) 国税函【1996】第447号 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第505号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国税发[2002]117号号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为应注意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国税函【【20002000】】514514号号 税函【1996】第261号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6】202号) 疑难之二十三疑难之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二)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   (三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市)的除外;的除外;    (四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    (六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 () () () () ()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条例》》第第2323条条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 ——《《法法》》第第6 6条条(二)提供劳务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条例条例》》第第1515条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劳务发生地确定——《《条例条例》》第第7 7条条疑难之二十四疑难之二十四 (三)转让财产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法法》》第第6 6条条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的收入 ——《《条例条例》》第第1616条条•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在地确定 ——《《条例条例》》第第7 7条条疑难之二十五疑难之二十五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法法》》第第6 6条条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条例》》第第1717条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条例条例》》第第7 7条条疑难之二十三疑难之二十三 (五)利息收入(五)利息收入——《《法法》》第第6 6条条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条例》》第第1818条条         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条例条例》》第第7 7条条疑难之二十七疑难之二十七 (六)租金收入(六)租金收入——《《法法》》第第6 6条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条例》》第第1919条条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条例条例》》第第7 7条条疑难之二十八疑难之二十八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法法》》第第6 6条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地确定                                             ——《《条例条例》》第第7 7条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条例》》第第2020条条疑难之二十九疑难之二十九 (八)接受捐赠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法法》》第第6 6条条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条例》》第第2121条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国税函〔〔2008〕〕264号号 疑难之三十疑难之三十 (九)其他收入(九)其他收入 ——《《法法》》第第6 6条条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条例条例》》第第2222条条疑难之三十一疑难之三十一 会计处理:盘盈存货: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经过批准后冲减当期费用盘盈固定资产:原准则以净值“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计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条例》第58条•时间•金额疑难之三十二疑难之三十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4]827号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疑难之三十三疑难之三十三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实施细则》】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摘自财税字【1995】053号】 已作处理坏账损失,必然:已作处理坏账损失,必然:•冲减当年所得冲减当年所得•加大了亏损加大了亏损5 5年内用利润弥补年内用利润弥补又收回:应该作为当年应税收入疑难之三十四疑难之三十四 为啥两笔违约金收入税收负担不同?      某厂近日分别从浙江A公司和本市B厂获得合同约定罚款,A厂因为未能及时送货,B厂则因为不再供货    税务机关对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来自A公司的违约金收入作为返利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国税函〔〔2008〕〕264号号 疑难之三十五疑难之三十五 •不征税收入•补贴收入的征免范围•《政府补助准则》的核算要点疑难之三十五疑难之三十五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法法》》第第7 7条条 国税函国税函〔〔2008〕〕299号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预售收入,按照,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疑难之三十六疑难之三十六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第《法》第1515条条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条例》第《条例》第7272条条疑难之三十八疑难之三十八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相关税费•运输费运输费•装卸费装卸费•保险费保险费•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疑难之三十九疑难之三十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72007〕〕12401240号)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疑难之四十疑难之四十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摘自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06】】第第002号)号)疑难之四十一疑难之四十一 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摘自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7】】第第043号)号)疑难之四十二疑难之四十二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摘自国办发【2000】012号】疑难之四十三疑难之四十三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其他成本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存货的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疑难之四十四疑难之四十四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疑难之四十五疑难之四十五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补税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补税的计算(1)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2)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摘自国税发【1995】122号】 对以委托加工收回或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对以委托加工收回或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费品的征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摘自财税字【2001】084号】 准予扣除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计算准予扣除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计算1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有讲究•进货渠道(主要供货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是否为自然物料、简易征收)•加工过程(能够委托加工)疑难之四十六疑难之四十六 借:原材料借:原材料—××发动机发动机 3600000.00 贷:应收账款贷:应收账款—××公司公司 3600000.00 2005年5月××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对该市某汽车制造集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税收检查时发现,该集团2004年2月25日转125号凭证的记录为: 凭证摘要:凭证摘要:购入购入××型号汽车发动机型号汽车发动机24台,附注发票未台,附注发票未到估价。

      附件为有仓库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单一份附件为有仓库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单一份 疑难之四十七疑难之四十七       用这批酒抵债了,咱们两清啦!疑难之四十七疑难之四十七 会计准则: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库存商品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疑难之四十八疑难之四十八 原准则、制度:原准则、制度:•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接受捐赠时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新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疑难之四十九疑难之四十九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税务处理:相应确认应税收入借: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疑难之五十疑难之五十 存存货货准准则则是是在在财财政政部部20012001年年发发布布的的《《企企业业会会计计准准则则————存存货货》》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 ,主要差异如下:主要差异如下:(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原准则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17号号————借款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款费用, ,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发出存货的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及协调发出存货的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及协调 存存货货准准则则是是在在财财政政部部20012001年年发发布布的的《《企企业业会会计计准准则则————存存货货》》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 ,主要差异如下:主要差异如下: 原准则:原准则: 确确定定发发出出存存货货的的实实际际成成本本可可以以采采用用的的方方法法有有个个别别计计价价法法、、先先进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新准则:•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 (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 ) •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 —— ——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条例》第《条例》第7373条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 疑难之五十一疑难之五十一 甲公司对存货核算甲公司对存货核算一直采用加权平均法,一直采用加权平均法,公司擅自决定从公司擅自决定从20052005年年1 1月月1 1日改用先进先出法。

      日改用先进先出法 物价持续下跌物价持续下跌 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疑难之五十二疑难之五十二 存货期末计量的差异与协调存货期末计量的差异与协调疑难之五十三疑难之五十三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 ,存货按成本计量;存货按成本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1010条条税法规定: 国税发【国税发【2003】第】第045号号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销金额      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按比例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按比例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结转比例计算公式如下:结转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国税函〔国税函〔2002〕〕1103号:号: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已过期失效的存货也应按正常,无需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已过期失效的存货也应按正常损失处理,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损失处理,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疑难之五十四疑难之五十四 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量的下脚料——酒糟,该公司将这酒糟,该公司将这些酒糟作为饲料销售后,财务人员些酒糟作为饲料销售后,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12001〕〕121121号)对销售酒号)对销售酒糟取得的收入,作了免税的会计处糟取得的收入,作了免税的会计处理,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理,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不料,近日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料,近日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造成少计算缴该公司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造成少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纳增值税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23631.5423631.54元,并给予元,并给予1 1倍罚款 疑难之五十五疑难之五十五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财税〔2007〕〕127号号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疑难之五十六疑难之五十六 财税〔财税〔2007〕〕127号号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摘自国税发【1996】155号】 固定资产: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条例》第5757条条疑难之五十七疑难之五十七 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进低值易耗品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而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不能抵扣 所得税 如果属于低值易耗品,则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通常是可以当年一次性扣除的,从而减少当期所得而按固定资产管理,则只能提取折旧,并且在计算折旧前,要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的的原价中减除。

      《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 增量抵扣增量抵扣过渡到过渡到全额抵扣全额抵扣 疑难之五十八疑难之五十八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条例》第5858条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疑难之五十九疑难之五十九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新准则:新准则: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条例》第5858条条 来源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原准则新准则债务重组中取得帐面价公允价公允价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帐面价公允价、帐面价公允价接受捐赠现金流公允价同类市价盘盈余额前期差错更正 重置完全价值融资租入原账面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 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合同 (1)合同+费用(2)公允价值+费用其他渠道取得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按现有的生产能力、技术标准,重新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代价。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价,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摘自立法起草小组编《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会计准则: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 ,应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 税法:不确认预计负债 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有关的、、合理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8 8条条 1、折旧计提范围 2、折旧方法3、折旧计提依据、年限和净残值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关于折旧计提范围关于折旧计提范围会计准则: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关于折旧计提范围关于折旧计提范围会计准则指南: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1111条条 关于折旧计提范围关于折旧计提范围疑难之六十疑难之六十 关于折旧方法关于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会计准则: 关于折旧方法关于折旧方法税法:税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5959条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3232条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9898条条 关于折旧计提依据关于折旧计提依据会计准则指南:会计准则指南: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5959条条疑难之六十一疑难之六十一 关于折旧计提年限和净残值关于折旧计提年限和净残值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5959条条疑难之六十二疑难之六十二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6060条条疑难之六十三疑难之六十三 会计准则指南: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疑难之六十四疑难之六十四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1313条条税法规定: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建支出        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年限分期摊销•改建支出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大修理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6868条条 •改建支出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50%以上;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2年年以上。

      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企业所得税条例》第6969条条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3年 ——《条例》第《条例》第7070条条3 3年年 疑难之六十五疑难之六十五 会计计提,纳税调整 疑难之六十六疑难之六十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1010条条  疑难之六十七疑难之六十七 无形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进行修订完善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一) )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 (二二) )区分区分: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三) )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 )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应当予以资本化。

      无形资产: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利技术、商誉等——《条例》第《条例》第6565条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条例》第《条例》第6666条条外购的无形资产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费用,准予扣除 ——《法》第《法》第1212条条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条例》第《条例》第6767条条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法》第《法》第1212条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费用,准予扣除 ——《法》第《法》第1212条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直线法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条例》第《条例》第6767条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条例》第《条例》第6767条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投资资产的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法》第《法》第1414条条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条例》第《条例》第7171条条疑难之六十八疑难之六十八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条例》第《条例》第7171条条疑难之六十九疑难之六十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64264号号 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264264号号 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销售( (营业营业) )收入收入+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 +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净收入+ +补贴收入补贴收入+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销售-销售( (营业营业) )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其他扣除项目本-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2007年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疑难之七十疑难之七十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年度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亏损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条例》第十条疑难之七十一疑难之七十一 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与取得收入收入有关的有关的、、合理的合理的支出,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第《法》第8 8条条疑难之七十一疑难之七十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第《法》第1010条条疑难之七十二疑难之七十二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第《法》第1010条条•新法剖析•旧法回顾•政策调整的影响分析疑难之七十三疑难之七十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奖金、奖金、•津贴、津贴、•补贴、补贴、•年终加薪、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第《条例》第3434条条疑难之七十三疑难之七十三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薪酬(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五险五险 一金一金 三费三费——《条例》第《条例》第3535条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1 1)) ((2 2)) ((3 3)) ((4 4)) ((5 5)) ((1))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住住房房公公积积金金 •一般计税•年终奖计税•减免与扣除•企业入帐 例4 赵某2009年度全年收入为80000元方案一每月工作收入为每月工作收入为1500元,元,12月月31日一次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奖性领取年终奖62000元方案二每月工作收入为每月工作收入为2500元,元,12月月31日一次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奖性领取年终奖50000元方案三 每月工作收入为每月工作收入为4500元,元,12月月31日一次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奖性领取年终奖26000元方案四每月工作收入为每月工作收入为6667元,元,12月月31日不再日不再发放一次性年终奖元发放一次性年终奖元 一二三四11925767567757095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第《条例》第4040条条疑难之七十四疑难之七十四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结转扣除                                                ——《条例》第《条例》第4040条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条例》第《条例》第3737条条 企业为购置、建造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经过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合理合理合理的的的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疑难之七十五疑难之七十五 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法》第《法》第57条条——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疑难之七十六疑难之七十六 国发国发[2007]39号号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原享受低税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如果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如果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则按照渡的企业,则按照财税财税[2008]21[2008]21号号执行:执行: 按照国发按照国发[2007]39[2007]3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税号文件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08——2012 年份年份执行税率执行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惠过渡的企业 2008年年18%按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行减半征税 2009年年20%按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行减半征税2010年年22%按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行减半征税2011年年24%按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行减半征税2012年年25%按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行减半征税其中其中(一)(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15%15%税率的企业:税率的企业: (二)对原适用(二)对原适用24%或%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      2008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按25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额实行减半征税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第《法》第57条条——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 • 自自2008年年1月月1日起,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日起,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年度起计算 ——国发〔国发〔2007〕〕39号号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第《法》第57条条——特定地区特定地区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国发〔2007〕〕40号号 = =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 =上海浦东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国发〔2007〕〕39号号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1〕〕202号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策继续执行 国家已确定的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法》第《法》第57条条——其他其他 财税〔财税〔2008〕〕1号号 财税〔财税〔2008〕〕1号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财税〔2008〕〕1号号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2008年后外资企业股利分配要缴税比率为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具体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8】第】第112号号 财税〔财税〔2008〕〕1号号 就业再就业 奥运会和世博会 社会公益 企业改革 (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 涉农和国家储备 其他单项优惠政策 国税发〔国税发〔2008〕〕52号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国税发〔国税发〔2008〕〕23号号 疑难之七十七疑难之七十七 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国税发〔国税发〔2008〕〕23号号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疑难之七十八疑难之七十八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主管税务机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具完税证明 疑难之七十九疑难之七十九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法》第《法》第2525条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发〔国发〔2007〕〕39号号 疑难之八十疑难之八十 •收入优惠收入优惠 •扣除优惠扣除优惠 •所得优惠所得优惠 •税率优惠税率优惠 •税款优惠税款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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