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死刑在我国的合理性.doc
5页浅论死刑在我国的合理性【摘要】取消死刑是世界各国法治进程的趋势,体现出的是世界各 国对人的尊重,立法的人文主义情怀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也不断取消或 限制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更是拟取消集资诈骗、组织卖淫、强迫 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我国部分学者对死刑采取完全废止的态度, 但是完全废除死刑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文章拟对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合 理性进行阐述分析关键词】死刑;死刑保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死刑的存在提出了批判,他认 为死刑是对刑罚权的滥用,不符合人组成国家达成的社会契约的初衷,即 通过国家对个人生命权的保护依据这一理论,废除死刑已成为西方各国 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然而虽然我国的刑罚制度也从古时的严刑峻法向轻 缓型的刑罚制度转变,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严格限制规范死刑的适用,但 是在现阶段死刑却是不可完全废除的一、保留死刑的理论支持持保留死刑态度的学者认为死刑是原始社会等量复仇的思想的延续 人类具有原始木能的报复欲累,在原始社会,以国家为后盾的刑罚并未产 生,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需要通过私力进行救济,等量复仇被认为是私 力救济的最好的实现方式后來,国家出现,刑罚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国 家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等量报复思想为依据建立起一套阶梯型的 刑罚制度,就是为了满足人类原始的复仇欲望。
如果一个人实施了剥夺他 人生命的行为,那么“杀人偿命”往往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如果个人的报 复情感得不到满足,那么社会正义将会面临巨大的冲击其次,刑罚的本 质是对犯罪的惩罚,现代刑罚也确定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木原则,那么针对 极其严重的犯罪而言,死刑就有存在的必要二、死刑在我国的合理性死刑制度的设计作为一国刑爭法律的内容自然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 分,其存在基础也依托于…个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归根结底是由•个国家 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命的价值体现也日益 凸显,死刑适用也就更加慎重,受到的非议也就更多然而死刑存废与否, 还受国民心理、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从奴隶社会起便 产生死刑,并一直延续至今,说明其有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长期形成的刑罚观念从奴隶社会开始,奴隶主为了维护 阶级统治便大量使用死刑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死刑的名日更是 多种多样,诸如凌迟、腰斩等更是将死刑的残酷发挥到极致,民众也喜好 观看死刑执行來满足报复的快感可见,自古以來中国的重刑主义思想根 深蒂固,统治阶级为维持统治、社会治安更是不肯舍弃死刑这一有利的工 具新成立后,刑罚体系完善的总趋势是不断提高死刑的适用标准。
跟随国际法治进程,我国也贯彻少杀、慎杀的观念,但是统治阶级为了维 持长久以来在死刑威慑下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环境,避免取消死刑带来的刑 罚威慑力的降低,社会不稳定性的增加,废除死刑的改革是不可一蹴而就 的二) 民意要求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保障书,民主立法当然应该遵从 人民的意愿因此,死刑的存废应该充分考虑民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的 基本要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等量的因果循环的报应观念是刑罚体系 设计的最主要指导思想在当今社会,此种报复主义仍然主导中华民族的 社会心理,甚至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信息闭塞的地区,还存在以私力进 行的这种等量报应行为同时,我国现在止处于转型期,社会中的不稳定 因素增多,犯罪的种类方式也日异新颖,対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危害程度 也更加巨大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群众从情感上仍支持利用 死刑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自身以及社会安全面对如果废除死刑,其 他手段不能产生如此强大的震慑力,刑法的目的便难以实现三) 死刑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对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是不正 义的,国家不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因为社会契约的缔结使国家拥有 处分公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的权力,但是没有人会将自己的生命的处分权让 渡给国家。
但是西方的正义观并非适合我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 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 的利益,所以正义与否的评价应植根于一国的民众的道德判断和广大群众 的根木利益我国民众的正义观日前是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所以死刑 在我国冇存在的必要,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之一再者,复仇是人类 的木能,如果取消死刑,则会压抑被害人的复仇的情感,同时也与我国的 等量报应的社会心理相悖,这可能会导致被压抑的复仇冲动以另外一种方 式宣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四)死刑的特殊作用死刑有区别于其他刑罚的特殊的作用,第一, 特殊预防作用目前,国际以及国内恐怖势力活动猖獗,我国新疆等地区 多次发生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暴恐案件,对此种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恐怖 组织犯罪成员适用死刑,就使他们彻底失去再犯的可能性;第二,抚慰受 害者及社会公众的情绪某些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 中,不仅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受到刺激与伤害,一定区域内的民众的情绪 也受之影响,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后可以更大程度抚慰受害人及社会的情 绪,满足人们最原始的复仇愿望,以防受害者及其家属以暴制暴,实现社 会的和谐同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上罪行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其余 犯罪,除去死刑外再无其余可与之匹配的刑罚,所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死 刑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结语废除死刑固然是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依据死刑废止论者的观 点,死刑有悖于刑罚改造教育的目的,它甚至未给犯罪行为人改造的机会 而且,它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表现出的不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而是 以犯罪的方式惩罚了犯罪人另外,废除死刑可以给司法机关提供对错判 的补正机会但是,以上死刑废除论的依据都未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心理因素在 报复主义重刑思想的社会中,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社会心理的需 要,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不可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因此,死刑制度 的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下,严格适用死刑在如 今仍然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