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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唐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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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唐朝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一)武德时期 《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二)贞观时期 《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 还编定《贞观格》十八卷、《贞观令》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   (三)永徽时期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四)开元时期 《唐六典》三十卷 (五)大中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朝的法律形式二、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 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5、敕—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6、典—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7、例—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案成例    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二)立法《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 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 (二)州、县两级机构的设置 州设刺使,掌管全州的事务 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三、官吏制度1、科举制度2、门荫制度 不第后赋菊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冲天香阵透长安,满城尽带黄金甲 四、官吏的任用、考课、奖惩和监督任用:身、言、书、判考课:对官吏在任期间行为与政绩的考察奖惩:根据考课成绩,中上以上者加禄; 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则夺禄监督:御使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设有谏议制度 五、官吏的休致 《假宁令》是关于官吏休假的专门法 确定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制度,法定致仕年龄是七十岁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刑法的原则:(一)“八议”为代表的 特权原则 “请”、“减”、“赎”、“官当”、“免”等(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保辜。

      《唐律疏议 · 名例》规定: “ 诸断”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三、主要罪名十恶十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四、四、““五刑五刑””及其刑罚制度及其刑罚制度““笞、杖、徒、流、死笞、杖、徒、流、死”” 第三节民事法律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关于于动动产产方方面面,,《《唐唐律律疏疏议议··贼贼盗盗》》规规定定::““诸诸盗盗公公取取窃窃取取皆皆为为盗        关关于于不不动动产产方方面面,,唐唐律律有有““盗盗耕耕种种公公私私田田””、、““妄妄认认盗盗卖卖公公私私田田””、、““在官侵夺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订婚的原则: 同姓不婚;亲戚不婚;良贱不得为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女为婚2、离婚的形式:(1)强制离婚:包括“义绝”、“七出”(2)协议离婚:“和离” (((二)家庭制度(二)家庭制度1 1、家长制、家长制 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任担任2 2、继承制、继承制 “ “诸子均分诸子均分” “” “遗嘱优先遗嘱优先”” 三、关于债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关系 2、借贷关系 3、赁庸关系 4、寄托关系 5、债务担保问题 第四节第四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2、地方司法机关 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 :一般有两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举劾:是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告诉 告诉: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二)审判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7、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8、规定判决的执行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五、三司推事(三司会审)六、死刑复核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白居易全集) 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

      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据大理司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於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 又,按《律疏》云:“不因争斗,无事而杀,名为故杀此言“事”者,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刑部所执,以姚文秀 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唯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明“事”谓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是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相骂,便是交争, 一争之后,以物殴杀了,则曰“我因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又如此可乎?设使因争,理犹不可,况阿王已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何凭据?又大理寺所引刘士信及骆全儒等殴杀人事,承前寺断不为故杀,恐与姚文秀事,其间情状不同。

      假如略同,何妨误断,便将作例,未足为凭伏以狱贵察情,法须可久,若崔元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者从今得计谨同参酌,件录如前 唐律中的七杀:即,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唐律疏议·斗讼》:“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故意杀人的斩;故杀未死的,依故意伤人论罪明、清律斗殴及故杀人条节注:“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故杀比谋杀轻,比斗杀重 劫杀:指因劫夺囚犯而杀人唐律对劫杀的处刑很重,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唐律疏议·斗讼》:“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斗杀的绞;殴伤的依照伤害情状处罚,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减虽因斗,而用兵器致人于死的,拟制其有杀人故意,罪刑与故杀同斗殴后已分散,去而又来杀伤的,依故杀伤处断 《唐律疏议·斗讼》:“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戏杀: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于死戏杀对杀人的结果有预见,只因两相和好而减轻刑罚戏杀人的,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殴、僵仆(躺倒于地,或仰或伏)而致旁人于死的,以戏杀论。

      《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注,“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以致他人于死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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