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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00002)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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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规范 | 精品资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 铁道部总 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 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 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为国民经济服务, 为国防建设服务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 更好地为运输服务, 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 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 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 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 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 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 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 综合配套, 保证质量, 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 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 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 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 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 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 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 必须保证行车安全, 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 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 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 方可交接如运输生产急需时, 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 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 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 经批准后, 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 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 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 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 不断改进产品, 提高质量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 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 方准交付使用产品出厂时, 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 方可开始使用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 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 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 均须经铁道部批准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 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 界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 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 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 应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 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表1略)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此外, 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 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 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 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规定的, 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 如需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 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100毫米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 均按曲线半径大小, 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第15条 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 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 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确定检修周期, 组织定期检查, 加强日常维修, 提高质量, 发挥设备能力, 延长使用年限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 正确安排设备大修、定期检修和计划维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 并经检验合格后, 方准交付运用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 应建立检修基地, 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 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 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 应及时补齐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 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订出检修、给油范围及作业过程, 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 精心保养, 细心检修, 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 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 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处处长, 公安局长, 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 组成委员会, 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 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科科长, 公安处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 组成委员会, 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组成委员会, 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 每季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 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 组成委员会, 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 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 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 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 要安排计划, 限期完成, 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 由委员会上报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 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 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路、桥梁、隧道, 每十年至少一次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 于竣工后, 应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 并标记于竣工图内, 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位。

      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3、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 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 应由铁路局主管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 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 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 由机务处主管科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7、供电段段长应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至少检查一次8、房产建筑段段长应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 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9、公安处长(公安段段长)应会同各单位负责人, 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 每季检查一次救援设备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 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检修车, 并应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 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 作用良好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第21条 对防洪工作, 应根据历年洪水规律, 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 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 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 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 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前、冒雨、雨后的检查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 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 在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 有条件时, 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防止发生灾害事故一旦发生灾害, 积极组织抢修, 尽快修复, 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 要达到规定标准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 要建立观测制度, 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 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第22条 防寒工作, 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应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 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要进行考试;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 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换冬油等工作;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 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 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 应设有降温设备。

      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 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 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对机车、车辆等设备要做好油脂更换工作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 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 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 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试验车及客车内, 均应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 均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定期进行检查, 有关单位并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遂道设备一般要求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 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 线路、桥隧大修队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 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 应适当缩短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应设工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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