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实务:合同中的订金、定金、押金,会计人你分清了吗?.docx
8页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合同中的订金、定金、押金,会计人你分清了吗?作为一名会计,合同中的定金、订金和押金,你是不是常常傻傻分不清晰呢 .本文一一来告知你区分 .在现实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商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肯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某种形式的担保,以期发挥肯定的担保作用;这些被交付的金钱,通常被称为“金钱质”;最常见的有定金、订金与押金;至于这些被交付的金钱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会产生什么样的成效,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熟悉,在此谈一谈笔者的浅见;“定”和“订”究竟是什么关系 .“订”和“定”很多地方可以通用; 比如: “订阅”“订户”“订单”可写作“定阅”“定户”“定单”, 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异;但是,“订”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商定,并不管商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 ; “定”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了,不会轻易更换,侧重的是结果;所以, 像“订婚”“订货”等一般用“订”而不用“定” ; “定金”“定购”等就用 “定”更合适一些; “商品定价”不能写作“商品订价”, 由于价格一旦确定了,就不能随便改动;为什么要强调一下“定”和“订”的关系呢 .实际上很多时候, 稍有不留意就会懂得错了这两个字的意思,过程和结果原本就不是同一个意义上的事情,因此,可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关于“定金”不退的纠纷几年法院维权广东的邹先生与伴侣在当地的兰博基尼 4S 店看中了一款车型, 随后与 4S 店协议购买两辆车;在交完“定金”、签完购车协议,商定交车时间 〔 书面协议〕 后,邹先生满心喜悦的回家等候 4S 店交车,谁知这一等就等了 1 年多;起初书面协议上, 4S 店承诺的是当年的 12 月 31 日前交车给两位车主;但直到次年的 3 月 4S 店仍未交车,邹先生一行几人前往 4S 店,协商交车事宜无果;无奈之下,邹先生将 4S 店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 4S 店败诉退仍邹先生两人“定车款”各 100 万元,另附赔偿;然而,自法院判决后, 4S 店方面就挑选避而不归仍“定车款”事宜,时间一拖就是 1 年;怎么样防止“定”“订”问题频繁上演频繁上演的“定金”“订金”问题,其实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总有一些企业、消费者忽视了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到头来却要被这一不合理协定拖累;仍是来普及一下“定金”“订金”在法律上的一些效应吧;一、定金的法律属性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商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肯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就》第 89 条、《担保法》其次章、《合同法》第 115 条、116 条、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128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如干问题的说明》;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点:1、定金担保是有惩处性的,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仍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仍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仍定金和双倍返仍定金”的规 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处性的详细表现;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供应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利,较为有效;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担保法说明》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肯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就;6、定金担保适用范畴仅限于合同之债, 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二、订金的法律属性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纳; 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 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懂得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才能;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分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仍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订金与定金的区分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 事人有特别商定, 主合同无效就定金合同亦无效 ; 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商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2、二者的功能不同 ;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供应资金上的肯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二者的作用不同 ; 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 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需如数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退仍订金;4、二者适用的范畴不同 ; 定金担保方式, 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 ; 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三、押金的法律属性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详细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别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肯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 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 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 就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为更明确地说明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点的异同,简述如下: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 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纳的方式,我国 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5、定金具有惩处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无权收回押金 ; 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并不承担双倍返仍押金的义务;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懂得和熟悉,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依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挑选使用但必需明确的是:假如挑选定金担保方式,就必需在合同中明确商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商定必需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需采纳书面的形式商定等;怎么样,你搞明白了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致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由于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终加上勤奋,那样必定会赢来胜利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