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ppt
25页第八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 备货和报检备货和报检落实信用证落实信用证组织货运组织货运制单结汇制单结汇出口收汇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核销与退税8.1 备货和报验•1)备货•备货是指进出口企业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或国内工厂下达联系单或购销合同,并对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等项工作备货•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一下问题:•(1)货物的质量问题•(2)货物的数量问题•(3)货物的包装问题•(4)发货的时间问题8.1 备货和报验•2)报验•报检是指办理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行为•我国规定凡属国家规定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货完毕后,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出口报检•出口报检一般需要企业准备以下材料:–报检单–通关单–工厂检验报告–货物外包装的出口包装证–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8.2落实信用证•1)催证•催证指出口企业督促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开证行、议讨行送抵出口商催证•一般下列几种情况下,需催证:一般下列几种情况下,需催证:– ((1)合同内规定的)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较长,装运期较长,或合同规定进口商应或合同规定进口商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则出口商应在通知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则出口商应在通知买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开立信用证。
买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开立信用证–((2)进口商)进口商没有在合同规定期的限内开出信用证,没有在合同规定期的限内开出信用证,出出口商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或取消合同,口商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或取消合同,或催促开证或催促开证–((3)出口商已)出口商已提早将货备妥,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则可与可以提前装运,则可与进口商进行商议,请对方提前开立信用证进口商进行商议,请对方提前开立信用证–((4)若进口商)若进口商信誉不佳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法开证,则出口商可催促对方开证问题无法开证,则出口商可催促对方开证–((5)合同签约日期和履约)合同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日期相隔较远,出口商应在出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日之前,提醒对方及时开证合同规定的开证日之前,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落实信用证•2)审证•审证即对进口商开立过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的行为 •信用证的审核,一般依据进出口买卖合同和《UCP600》的规定和要求•审证的基本原则,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出口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任意增减或修改已签订的条款内容。
审证•在我国,一般由银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审证工作• (1)银行审证 •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要审核信用证的开证国家是否与我国有往来关系,信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的方针政策,是否有歧视性内容–②银行要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③银行要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审核(2)出口企业审证•①①审核信用证是否是不可审核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撤销信用证•②②审核信用证中的开证申审核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正确址是否完整、正确•③③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的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保持一致•④④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金额是否一致 •⑤⑤对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对信用证中的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和到期地有效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点的审核 •⑥⑥审核信用证中的运输条审核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重点对起运地、目的款,重点对起运地、目的地、运输工具或承运人、地、运输工具或承运人、转运及分批装运等项目的转运及分批装运等项目的进行检查。
进行检查•⑦⑦审核信用证中保险险别、审核信用证中保险险别、保险加成等保险条款的规保险加成等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定是否与合同相一致•⑧⑧对信用证中要求提供的对信用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写格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写格式等的审核式等的审核•⑨⑨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核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核落实信用证•3)改证•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要求,通常由出口商(受益人)提出,但也可以由进口商(开证申请人)主动向开证行提出的•由于信用证的修改会涉及到各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改证•改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对方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提出,尽量避免多次修改–(2)开证行开出的修改通知书,应由原通知行传递–(3)认真审核修改通知书,若修改后的内容仍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再次改证要求–(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不能有选择的接受或拒绝8.3 组织货运•1)租船订舱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 审核托运单,发出配舱回单审核托运单,发出配舱回单 经海关查验后装船,签收收货单经海关查验后装船,签收收货单 出口商发出装船通知出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8.4 组织货运•2)报关•报关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出运前,向海关申请申报的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装船出口8.4 组织货运•3)办理保险)办理保险•在在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下,出口企业应在装船前办术语成交的合同下,出口企业应在装船前办理投保手续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在办理保险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出口商在办理保险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的名称、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运输工具、货物的名称、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运输工具、运输线路以及开航时间等一一列明运输线路以及开航时间等一一列明•若合同中对投保险别和金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若合同中对投保险别和金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则出口商可按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则出口商可按国际贸易惯例办理8.5 制单结汇•1)单据缮制•(1)制单要求–正确------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完成------形式、内容、数量完整–及时------时间及时–简明------内容简明 –整洁------外观整洁 8.5 制单结汇•((2)单据缮制的依据)单据缮制的依据–①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单据缮制的基本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单据缮制的基本依据;–②②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以信用证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所列条款为依据;–③③制造商或供货部门提供的有关商品详细信息制造商或供货部门提供的有关商品详细信息的原始材料为依据;的原始材料为依据;–④④以国家政策法规、贸易惯例或检验检疫部门以国家政策法规、贸易惯例或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制单依据。
的相关规定为制单依据8.5 制单结汇•2)主要的结汇单据 –(1)汇票–(2)商业发票–(3)运输单据–(4)保险单据–(5)产地证明书–(6)检验证书8.5 制单结汇•3)结汇方式–(1)出口押汇–出口押汇,简称押汇,又称为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汇票和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据之日的利息,将净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算成本币,支付给出口商8.5制单结汇•((2)收妥结汇)收妥结汇•收妥结汇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邮寄给国外的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取货单据邮寄给国外的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货款后将款项划入企业帐户款,待收到货款后将款项划入企业帐户•((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后,根据对外索汇函电往返需要的时单据后,根据对外索汇函电往返需要的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待期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待期满时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银行的货款,满时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银行的货款,都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都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8.6 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 •1)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它是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8.6 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2)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对国家税务机关将出口商品已征收的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税收制度•出口退税制度是提高商品国际竞争力,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有力措施8.6 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1)出口退税条件–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③必须是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④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8.6 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2)出口退税的登记程序–①出口退税的申请–②出口退税的审核和受理–③出口退税的变更和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