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pdf
6页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MRS-________________号 Shanghai Marsei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 1 - 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 方: 营业地址: 电 话: 传 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乙 方:上海玛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上海浦东机场镇远航路 669 号 联系:021*50961669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22104080 经平等和友好协商,甲方、乙方就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在上海浦东签订如下协议 一、一、 代理事项及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及特别授权 1.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航空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包括代理订舱,代理报关,代理商检换单,代理交接, 代理结算,及其他国际货代业务。
1.2 乙方为了甲方委托的需要;甲方特别授权乙方有权以甲方或乙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该委 托事项的结果如委托第三方报关或报检) 二、二、 责任范围责任范围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订舱时须向乙方出具书面订舱委托书以及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的托运书,托运 书内容应注明所托货物之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运价及特别要求,并对托运书 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委托书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1.2 甲方按海关规定负责提供齐备的出口报关文件,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 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如 需更改报关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 2.1.3 甲方如需取消托运书或订舱委托书、或修改其中的内容时,须及时出具书面修改通知,同时与乙方客户 服务人员确认收到书面修改指示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承运人、机场当 局或海关原因导致无法更改的后果 2.1.4 甲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单证,保证单单相符、货单相符。
所交付的 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因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破损、运 输延误等负责乙方按甲方要求定妥舱位,如甲方在所托运的货物交接前突然取消,造成后果及费用由 甲方承担 2.1.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 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乙方 对由于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不负责任 2.1.6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否 则乙方有权丢弃、毁损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1.7 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第 2.1.1 至 2.1.6 条款造成的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后果 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2 乙方责任 2.2.1 乙方对甲方交送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办理收货、定舱、制单、换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等手 续 Shanghai Marsei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 2 - 2.2.2 乙方收到货物的体积、重量与托书重量差异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 2 小时没回应,视作默认。
2.2.3 制好《航空运单》后及时给甲方,(《航空运单》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甲方在 1 小时之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已经接受并承认《航空运单》的内容及所附的说明和声明. 2.2.4 在 2.1.1,2.1.4,2.2.3 的基础上,甲方提出改单,乙方及时更改并在更改后及时回传甲方;飞机起飞 后,甲方提出更改《航空运单》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2.2.5 由于航空公司、机场原因而造成的不正常运输,包括航班延误、航班取消、临时拉下、中转站拉卸、错 卸、漏装、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乙方不予负责,但有责任将货物不正常运输的信息反馈甲方,并敦促 航空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三、 委托的有效性委托的有效性 3.1 甲方未向乙方提交《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或未在委托书上加盖有效印鉴的,只要乙方向甲方 签发了《航空货运单》或将承运人的《航空货运单》递交给了甲方,且货物已由乙方安排出运,则应认为 甲方已按照上述《航空货运单》所载明的内容(运杂费用除外)向乙方委托了该批货物的运输 3.2 对于乙方向甲方签发或递交的《航空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甲方而实际由甲方委托的运输,甲方需 提交其具有代理上述托运人委托该项运输的合法有效的代理权证明。
对于甲方委托的运输,无论乙方向其签发或递交的《航空货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要 承担上述托运人的责任,甲方应当及时的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双方认可件有效) 四、四、 货物出运过程中发生破损、受潮、严重变形、遗失等情况,则货物出运过程中发生破损、受潮、严重变形、遗失等情况,则 4.1 到乙方仓库以前,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在收货中发现破损、受潮、变形,乙方有权不收或做出记录,并 通知甲方 4.2 乙方收货后到交给航空公司前 ,由乙方负责 4.3 交给航空公司以后,乙方对题述情况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航空公司交涉、协商或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 五、五、 运费到付及汇率运费到付及汇率 5.1 汇率以发生该项业务之月的下一月首日的国家外汇公布牌价中间价结算 5.2 收货人届时 15 天不付运费甚至拒付或遗弃货物的, 运费由甲方承担,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 六六、、 运费的结算运费的结算 6.1 甲方同意按照事先与乙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业务费用 6.2 货物出运后乙方将运费对账单发给甲方,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核对无误后,乙方将对应项下的发票递送给甲 方, 甲方应在货物出运后的 30 日内将全部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如双方对付款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 以约定为准 6.3 乙方为甲方委托的业务设定伍万(50000.00)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当应收账款达到所设定的信用额度时, 甲方需待结清额度内欠款后才能继续委托乙方托运 6.4 若甲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须按拖欠款项每天千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 有权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并有权对甲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欠款为 止,由于乙方行使留置权所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以及风险和乙方损失等, 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5 若因甲方公司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不能如期支付乙方运费的,由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或关联公司在本协 议签署前及签署后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负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企业法 人、实际负责人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6.6 发票有关 6.6.1 甲方接受乙方发票的, 如乙方开具发票所示付款人不是甲方而是甲方客户或其它公司抬头, 应认为系根 据甲方的指示所开具; 6.6.2 甲方负责在每票货物出运后向发票所示付款人催讨全部运杂费用, 发票所示付款人未能按照甲乙双方货 运代理协议约定向乙方付清全部费用的,甲方将负责偿付全部费用; 6.6.3 因甲方始终系付款义务人, 故对于发票所示付款人逾期未付清全部运杂费用后,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相关 费用的,甲方不得以《航空货运单》中显示的“托运人”及乙方开具的发票所示付款人并非甲方而拒绝 付款; 七、七、 报关单退税联和报关联的遗失报关单退税联和报关联的遗失 7.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出具丢失证明,甲方向税务局申请延期退税并出具未退税证明,乙方承诺在 延期退税的时间内到海关重新办理出退税手续。
7.2 由于递送公司丢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递送公司追偿并要求递送公司出具丢失证明,甲方向税务局申请延 期退税并出具未退税证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在延期退税的时间内到海关重新办理退税手续 八、八、 协议变更和解除协议变更和解除 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变更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应提交书面意见,意见达不成一致的,视为未变更协议 Shanghai Marsei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 3 - 8.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8.3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1)拖欠应付款达到人民币伍万元的;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 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 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
九、九、 索赔及适用法律索赔及适用法律 9.1 乙方对于货物处于航空公司控制下、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过失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损坏或迟延不承 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对于确由乙方过失导致的损失,甲方应于损失发生后 7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华沙公约》的货物赔偿标准受理 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发生任何索赔都应作为个别事件单独处理,任何一方不应采用拖欠、拒付或抵扣运费等方式解决 9.3 甲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乙方提供的《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及所附的说明和声明等 9.4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中国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5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由航空运输始发地的法院进行 9.6 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航空货运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主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9.7 附航空运输索赔的相关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9.7.1 甲方必须首先支付全额运费才有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资格,否则航空公司将不予受理; 9.7.2 如甲方需要在始发港所在地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必须取得目的港航空公司提供的货物丢失或破损 证明。
否则,始发港所在地航空公司将不予受理; 9.7.3 始发港索赔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中英文对照索赔函(加盖主单发货人公章) 、 正本运单 SHIPPER 联、 报 关时提供的箱单发票(海关调单) 、货物丢失或破损证明(正本)等航空公司需要的相关文件; 9.7.4 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如遇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应在货物出运后 9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航空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明; 9.7.5 航空公司将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情况并报总部批准,最后将按照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则对甲方 申请做出相应答复,时间一般在 3-6 个月; 9.7.6 航空公司索赔金额是按照 IATA 的相关规定赔偿(主运单后有详细列明),除特殊货物外,并不是按照货物 价值或索赔函申请金额赔偿,请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9.7.7 在索赔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