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x
6页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进展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依据《会计专业职务考试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对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的详细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考评取得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其次章 考试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的组织治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申报参与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本条件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乐观完本钱职工作,成绩显着,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格、会计工作年限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获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4、获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七年 (三)破格条件 1、经财政部、人事部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并在会计师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当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只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八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订自治区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并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和成绩单 第三章 评审工作 第九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到达以下条件者可参与评审: 1、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出具的会计工作综合评价意见; 2、把握1门外语,到达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3、把握计算机应用力量,到达自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力量考试规定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4、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训练规定学时数。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在专业理论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系统把握会计专业理论学问和相关专业学问,在财务治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 2、娴熟把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消失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良措施和方法; 3、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讨论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在工作力量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阅历,能够组织治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能够负责组织制定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标准、会计治理制度、财务方法或财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3、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学问并帮忙提高其业务工作的力量;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工程,进展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讨论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在担当会计师期间,应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中的3项: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财会先进工; 2、在财会工作治理方面荣获自治区或部级奖项; 3、主持或主笔制定财务会计治理制度和方法,并被接受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治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根底; 4、贯彻并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单位财务会计治理制度,促使单位财务治理水平逐年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和嘉奖; 5、在财务专业课题讨论中取得两项以本人为主的讨论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着效益; 6、在增产节省、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合理创收方面,所提出的方案被单位采纳并取得了较大效益,在提高资金利用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本钱降低率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7、在会计岗位上制造了先进的财会治理阅历,并在本单位或同行业中推广; 8、在大中型企业现代化制度治理工作中,发挥治理会计的职能,提出较高价值建议或措施被接受,对企业资金治理进展科 学预、决策,对提高企业经营治理水平做出奉献。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以下专业学术论文、论着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财经类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财会专业论文; 2、本人撰写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着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着达10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的有关会计理论研讨会或财会专刊上提交并登载的专题论文以第一3篇(每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具有肯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与过会计专业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教材或财务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且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申报参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己通过考试和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与相关考试和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