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4页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 范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 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分制,是指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 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 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 管理制度根据XX省规定的学费标准,学校将学分制学费分为学分学 费和专业学费两局部专业学费按照学习年限每年收取,学分学费按 照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我校执行学分制收费方法的对象为普 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转本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第四条根据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计划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本钱,学 分制收费标准为:(一)学分学费,非农林类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00元,农林 类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为50元,各类专业总学分学费为培养方案规定 的应修总学分乘以每学分收费标准额二)专业学费,每学年专业学费为规定的总学年学费减去总学 分学费之差后除以标准学制年限三)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 制的学费总额。
收费标准如下: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 低学分局部的课程,按单位学分标准缴纳学分学费第六条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获得课程免 修者,免修课程不收学分学费第七条学生首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者,学 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课程的 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成绩及格但本人不满意 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课程首 次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评先评优的依据第八条经批准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学 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延长学习期 间,不再收取专业学费第九条学生已结业离校,可在规定年限内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 重修,学校按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第十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可以半年计)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转学,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 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 纳学分学费第三章退费规定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2周试修时 间,在试修期间学生因各种原因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 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含),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 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一个月内(含)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缺乏一 学期(含)批准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 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 交流,按相关交流协议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 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 业标准收取学费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按学生当年所学专业学费及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 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所学专业学年收取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 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那么进 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所学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数 收费新批准招生专业或遇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物价部门核准执行第十六条学校每学年结束前按学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 分学费的总额结算学费;学生学费结算公式为:(一)本学年应缴纳学费额=学年专业学费+ (标准学分学费*本学 年选修学分数);(二)本学年学费结余额=上学年学费余额+本学年已缴学费额一 本学年应缴学费额三)学年结算后,学费缺乏局部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费时一并 缴纳,超过局部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离校(包括结业、肄业)时,学校按学生个人 清算所收学费,退还学生结余的学费,收缴学生缺乏的学费;学生结 清学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十八条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交费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自XXXX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新生新方法, 老生老方法第二十条本方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