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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争点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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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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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中毒原因中毒原因检方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呕吐物中均检测出氟乙酸盐,7 月 28 日警方在死者吃剩下的食物和死者的胃和肝中却未检测到氟乙酸盐,有悖常理!毒物学和法医学专家依据病历等资料,根据死者生前中毒的症状,两名死者发病症状与毒鼠强的中毒症状十分相似, 但化验结果是死者体内没有氟乙酸盐,尤其是医院在死者生前抢救时使用了氟乙酸盐的特效解药——乙酰胺,也并未能挽救下两个孩子的生命,也没有好转的迹象毒源检测毒源检测警方认为丁云虾烧水用的铝壶,是念斌投毒的毒源.案发当天,平潭县公安局即提取了铝壶、 炒菜铁锅和煮稀饭的高压锅,经过检测,铁锅和高压锅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铝壶却未能检出有毒物质,但在瓶装分送的“铝壶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清洗过的高压锅和铁锅内检测出毒性物质氟乙酸盐,水壶未经过清洗没有检测出毒物,却检测出有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铝壶的水” ,有悖于常理毒物来源毒物来源 警方未找到毒物来源物证;念斌供述,在案发 6天前,他从街上一个地摊买的,卖鼠药人 50 多岁、理平头 而公安机关认定的卖药人杨云炎是一位 70 多岁的秃顶老头 后经双方指认,念斌没有见过杨云炎,杨云炎亦没有见过念斌。

      念斌交代说鼠药经水浸泡后像淘米水那样的颜色,但杨云炎卖的鼠药加了警示色,从公安机关提出的拌药器皿上可以看到红黄等颜色的粘留.也就是说,杨云炎所卖的鼠药与警方提取到的鼠药并不一致.4. 4.藏毒地点藏毒地点念斌供述: “买了两包鼠药和一包蟑螂药, 买回来先放在机旁柜子的抽屉了,7 月 26 日夜投完毒后把剩下的鼠药、蟑螂药、货架上的鼠药全扔了,拿货架顶上的鼠药时还洒了 ”经提取念斌食杂店里的货架、地面上的尘土,以及丁某虾家煤炉上的表面物质送检,均未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5. 5.投毒方式投毒方式念斌交代, 凌晨 1 点多,不敢开灯,看到铝壶嘴还冒着水汽,借此顺着壶嘴把鼠药倒进去 对此, 律师曾做过现场模拟试验,7 月 27 日是农历初三,没有月光,院子内没有灯光, “根本看不到水壶冒蒸汽, 我们试了几次,用矿泉水瓶对壶嘴, 看不清楚,根本灌不进去,最后没办法用手抓着壶嘴倒的,还洒到手和煤炉上"但公安机关从壶嘴内外及炉台上,均未检出鼠药成分作案工具部分证据作案工具部分证据此外,作为作案工具,念斌所说的扔在垃圾筐中的鼠药和矿泉水瓶,公安机关均未找到7. 7.证人证言证人证言(1)念斌供述:2006 年 7 月 27 日凌晨将鼠药投放在水壶中;(2)房东口供:2006 年 7 月 27 日中午,她和丁云虾使用了水壶内的水并没有任何人中毒;(3) 警方: 2006 年 7 月 27 日晚上中毒事件发生;8 8。

      审讯记录与录像审讯记录与录像念斌在2006年8月8日招供, 审讯笔录与录像中,(1) 念斌在审讯录像中总是捂着两肋, 非常明显是被人打击过两肋; (2)念斌舌头有伤,说话含糊不清,证 明念斌确实咬过舌头;(3)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完全不同步,不能真实反映审讯的实况; (4)关键情节都是公安人员先说出来的;(5)念斌的口供明显是在顺杆爬审讯人员设计圈套 ,让念斌与其交换条件 ,念斌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承认自己有罪,审讯人员不抓念斌的老婆警察承认:(1)2006 年 8 月 7 日下午开始到 8 月8 日凌晨 3、 4 点左右, 公安局三名领导对念斌进行 “思想教育” ,念斌在凌晨 2、3 点左右咬舌头,警方马上叫医生打吊针、上牙套但这个“思想教育”的过程没有做笔录,也没有同步录像 (2)8 月 8 日念斌招供之前录像中断一小时,出现中断之处正是念斌从不交代到交代的关键之处当时审讯念斌的共计四人,四人的解释分别是:①在场人高毅称自己“出去了";②负责拍摄录像的陈秋星称自己“关掉录像机回去睡觉了” ;③丁元华称自己在场,与翁其峰共同坐在桌子后边,他说翁其峰是否实施刑讯逼供需要向翁本人核实;④翁其峰则称自己在家里睡觉。

      念斌被警方传唤, 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系非法取证,被告人的口供应当依法被排除!3警方向法院提供的念斌的审讯录像光盘,在10 分 55 秒处存在明显的“断点”,而这个关键的“断点”恰好是念斌从不招供到招供的“节点” 自 2013年庭审以来,迫于各方压力,警方终于在 2014 年 6月 25 日的庭审中出具情况说明, 承认其移送给法院的审讯录像光盘在 10 分 55 秒处存在中断,在这个断点处,审讯录像整整中断了“两个小时” 9. 9.程序上的争点程序上的争点本案中警方的关键物证之一-—门把手1)委托鉴定的时间上有明显从 2006 年 8 月 8日改为 7 月 31 日的涂改痕迹,(也就是说,委托送检的时间是念斌招供之后倒签的; )(2)该门把的送检人是翁其峰;其本人亲自在上面签字,当庭又不承认是自己送检3)该门把是侦查机关“锁定”念斌的依据.翁其峰于2011年向福州中院出具证明,称对门把进行检验出具 《分析意见书》 “目的是为侦查员提供侦查方向” , 也就是说门把是当时抓念斌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翁其峰在出庭作证时又称: “我是在 8 月 8 日念斌招供之后才拿到(门把的)鉴定结论”.翁其峰解释:我填写的是 8 月 8 日,是支队人员让我改成 7 月 31 日的。

      铁锅送检的时间是 2006 年 8 月 1 日, 检验报告的做出时间为 2006 年 7 月 31 日针对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和送检时间,办案人员曾证明是 8 月 9 日下午 2点提取并送检 ,因庭前提交的质谱图内水壶里的水检验时间是 8 月 9 日凌晨 3 点,陈秋星、徐自强、翁其峰等人又改称是 8 月 8 日提取10.10.质谱图不同的中毒原因,在质谱图上有不同的波形表现.俞悦尿液的质谱图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图谱一模一样俞攀的呕吐物和心血竟然来自一个检材所以读物专家组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氟乙酸盐被使用过,即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的结论不能成立!1.2006 年 10 月,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死刑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1)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翻有罪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轻口供,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中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疑罪从无, 而且是疑罪只能 “从无” ,不能 “从轻”——《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公检法三家应该是一种相互牵制把关的制约关系,而不是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办案.念斌案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 侦查机关没有依法排除,检察院也据此批捕了, 到了审查起诉的时候, 法院也是按照流程走,“流水线”办案模式最终酿成了念斌案陈光中: 造成冤案的根源在于刑讯逼供,公安机关迫于破案压力, 不惜搞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侦查牵制起诉和审判,也是原因之一。

      所以要打破这种“流水线”办案模式背景:2005 年,为实现“命案必破”,福州市公安建立了命案侦破“八大机制”,要求落实各级领导侦破命案责任,市公安局决定对所有现行杀人和持枪伤害 致死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命案侦破“八大机制”后,福州警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就破获一批大案要案,其中包括“20067.27 念斌投毒案”成都商报:您认为,新《刑诉法》的哪些制度直接影响了念斌案?陈光中:2012 年新《刑诉法》颁布,念斌案直接受到了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念斌案中证据多有疑点,其中有部分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应当排除而未被排除;有一部分证据则是相互之间存在疑点,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俗地讲,就是证据不足 既然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就应该宣判无罪成都商报:为什么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实现疑罪从无?陈光中:很多刑事案件往往达不到整个案件的都特别清楚的程度,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最佳的效果就是既不冤枉好人, 又能惩罚罪犯,在两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 只能选择不冤枉好人.从社会危害来讲,冤枉一个好人的危险性远远大于放纵一个犯罪,一个无辜者被冤枉将毁掉他的一生,而放跑了一个真凶还可以再抓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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