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法 讲稿.doc
7页人法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人法人法包含两大类:人格 和 家庭婚姻可以这么理解,作为一个人有两种状态,一种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一种是在一个团体家庭中所拥有的身份和权利下面让我们首先来认识人格那么什么是人格呢?说通俗点,就是人的荣誉权,名誉权等等这些权利要理解人格,还是要先说明 什么是罗马法中的人罗马法上,关于人,有三个概念,即自然上的人(homo['həuməu]),法律上的人格(caput['keipət])和特定身份下的人(persona[pə:'səunə]) (板书) 这样,我们从不同的表达就可以看出区别Homo是人类的意思,所以表达最纯粹的自然人Caput是头,章的意思,之所以这么表达,是因为古罗马户籍制度上每一“家长”(家父)都在登记册中记载为第一册,所以,借指法律上的人格,因为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是真正的自权人persona原指演员扮演的角色,后来借指人的身份,比如官吏身份、元老院议员身份、保民官身份等等而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分别与上面三种人对应),概言之,上述三种权利就是人格或者说人格权谁能享有自由权?肯定会有人疑惑吧,是个人不都有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吗? 不要忘记,在古罗马还有一种人 ——奴隶。
奴隶是没有这种权利的自由人分为 生来自由人 和 解放自由人生来自由人指生来就获得自由权,而且从未丧失过自由身份基于两种原因,可以成为生来自由人,一是出生,二为皇恩古罗马是讲血统的国家,所以自由人的后代也是自由人,不论其父母是生来自由人还是解放自由人皇恩是指按照罗马法规定,皇帝是最高统治着,他可以将自由赐予人民在古罗马,由于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于皇恩的自由权又称为“金戒指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尚不能摆脱其原主人的恩主权 解放自由人,是原来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拟制自由人罗马法上赋予主人的恩主权,是连皇权也无法剥夺的,因此罗马法上认为,恩主权是私权,皇权不能干涉什么是市民权?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者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被选举权属于公权,由于罗马的官职都是荣誉性的,所以被选举权又被称为荣誉权我们重点看私权部分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这些权利在下面的家庭婚姻部分和诉讼部分会讲到那么市民资格是怎么取得的呢?就像自由人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一样,古罗马市民身份可以通过出生和入籍获得,而入籍又包括奖赏和恩赐[到这里我想补充一点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
所谓市民权都归市民转有市民法是适用于市民之间的法律,对于罗马市民和非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则适用于万民法]奖赏,凡外国人告发罗马官吏的贪污贿赂而使之定罪的,可奖赏告发者以罗马市民资格公元前111年,又规定把这种奖赏扩大到拉丁人此时的拉丁人实际上指古罗马社会中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因享有权利的多少,分为三等: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优尼亚拉丁人 外国人,指罗马市民以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在罗马法中,与罗马处于交战和不友好状态的国家的人民,被称之为敌国人恩赐,军伍大会或皇帝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权.下面要讲到特定身份下的人了 ——家庭婚姻部分家族权,指家族团体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罗马家族成员有的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不享有,因此,根据他们权利之不同,可以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自权人指家父,他是唯一的完人,不受制于任何他人的权利该长辈男性死亡后,其子就成为自权人 他权人,与自权人相反,指处于其他市民的权力支配下的市民这种权利又包括家长权,夫权,买主权家长,指家父家父对于家庭成员具有支配权,他可以将家庭成员卖为奴隶,也可以让他成为自由人等等包括其子之妻,都处于其支配下,也包括其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如果无子继承,则可以收养和认领,然后取得家父权注意,家父,家子都不是指亲属意义上术语,父与原始含义君主有关,家子可以是父亲和丈夫,家父则可能根本没有妻子和子女夫权,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纲常之说有点相似了基本就是说,丈夫可以支配妻子买主权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罗马法上长期无雇佣契约,因此人们通过买卖方式出卖劳动力,家属被家长出卖后,就要处于买主的支配下第二,在罗马法上家属无人格,如果家属侵害了他人权利,家长为避免赔偿损失,往往将的致害的家属给受害人任其处置,使之受于受害人的买主权之下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和夫权逐渐收到限制,雇佣契约的出现使得雇佣劳动也不再用买卖方式因而将家属给受害人处理的情形也日益少见,在查士丁尼一世时彻底消除,他权人的地位改进至近乎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也就是说几乎享有完全的人格了关于夫权,还要补充罗马的婚姻制度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缔结无需任何的法定形式,但有两个必备要素:同居和婚意只要女性进入男性家庭开始进行共同生活,婚姻甚至可以在缺席者之间订立婚意可以通过自己,亲属,朋友表白,更重要的是以夫妻相互对待姘{pin 一声}合不被视为不正当的结合,但是不产生任何婚姻的效力,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社会地位悬殊的人只能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稳定的结合 婚姻的其他要件还包括:家父同意,具备结婚能力,自然能力)婚姻的解除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丧失能力,婚意丧失 而解除能力丧失发生在配偶一方“最大人格减等”之时;中人格减等不终止婚姻,而是使它变成“万民法婚姻” 而一方婚意的丧失自然导致离婚,无须任何手续罗马法中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有 夫 权 婚 姻 是 男女 双 方 按 市 民 法 的 规 定 所 发 生 的 婚 姻 方 式 , 结 婚 后 , 妇 女 没 有 财产 权 , 其 身 份 、 姓 氏 也 都 依 丈 夫 而 定 无 夫 权 婚 姻 在 《 十 二 表 法》 颁 布 时 就 已 出 现 , 在 共 和 国 中 期 后 广 泛 发 展 , 至 帝 国 时 期 有 夫权 婚 姻 废 止 后 , 成 为 民 间 流 行 的 唯 一 婚 姻 形 式 它 的 特 点 是 : (1)不 再 以 生 子 、 继 嗣 等 家 族 利 益 为 基 础 , 而 以 夫 妻 本 人 利 益 为 婚 姻目 的 ; (2)适 用 对 象 除 罗 马 市 民 外 , 还 包 括 外 来 人 ; (3)婚 姻 的 条 件 是 双 方 完 全 同 意 ; (4)夫 妻 间 形 式 上 平 等 , 妻 的 财 产 也 归 妻 自 己 所 有 ; (5)成 年 子 女 开 始 拥 有 权 利 能 力 , 家 父 的 亲 权 受 到 限 制 。
这 体 现 了妇 女 地 位 的 提 高 夫 权 是 通 过 有 夫 权 婚 姻 的 缔 结 而 取 得 的 最 后 要 讲 的 是 罗 马 法 中 人 格 ( 即 权 利 ) 的 变 更 人格变更是罗马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罗马法规定,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使这三种权利丧失一部分或全部,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外一种,这种情况就叫人格变更,分为人格大变更、中变更和小变更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指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一般原因有三种:因犯罪被剥夺自由;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国外为奴;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而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是人格的消灭或者法律上的死亡 人格中变更,指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由于罗马的家族权以市民权为前提,因此,丧失市民权就当然丧失家族权其与人格大变更的区别,在于变更后是否仍保有自由权发生人格中变更的事由有三: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罗马市民加入外国籍;拉丁人或外国人加入罗马国籍而取得市民资格的 人格小变更,指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权利人原来享有的自由权和市民权不便,因而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的人格发生小变更有三类:1、自权人变为他权人; 2、他权人变为他权人;3、他权人变为自权人。
结合前面讲的人格权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人格变更的时候,相应财产会发生变化,如自权人变为他权人时,其财产即归其权利人所有;又或会导致身份上的变化,如婚姻有有夫权到无夫权,由家长变为家属等等在罗马法上,除了人格变更外,名誉减损也是用来变更权利能力范围得一种制度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名誉减损有三种:第一种,不能作证:所谓不能作证,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证,而是丧失做证人或者请他人为自己做证人的资格 不能作证的原因有二:证人事后拒绝作证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第二种,丧廉耻这种名誉减损比不能作证稍轻原因有:由于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事实丧廉耻分为直接丧廉耻和间接丧廉耻丧廉耻的法律效果是: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受到限制,不能为家庭外的人作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请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与人通奸,即使当场抓获,也无权杀死奸夫或对之起诉第三种:污名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会舆论所不齿又 称 事 实 上 的 丧 廉 耻 对有污名者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不准他们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人、证人等。
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长作主的时代,通常子女无权拒绝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则他可以反对我 这 里 所 讲 的 是 最 基 础 的 内 容 , 如 果 大 家 还 有 不 理 解 的 和 想 要 继续 深 入 学 习 的 , 可 以 参 考 我 发 到 群 里 面 的 资 料 , 有 详 细 的 讲 义 和题 目 谢 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