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案例解析违规审批.ppt
19页案例解析 ——违规审批事实概要•杭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调整,从而违规审批了省劳动保障宣传教育综合楼拆建工程----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市规划局撤销向该项目发放的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省劳动保障宣传教育中心得发改委批准拆迁新建综合楼,然而新建大楼对相邻居民造成生活影响,调查得知各项技术指标如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违规北侧小区居民以“违规变更规划,为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杭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市规划局撤销向该项目发放“建字第33010020100065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针对的是杭州市规划局违规颁发许可证,以及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变更的违规行为——加大了工程项目的开发强度,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内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制度>的通知》•《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划依据•《杭州市翠苑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复单》(杭规调(2010)20号)•违反内容: 许可违反了翠苑单元的控规:许可违反了翠苑单元的控规: 规划许可证没有对建筑密度进行规定,建筑密度一般不允许加大规划许可证没有对建筑密度进行规定,建筑密度一般不允许加大 许可证中的绿地率(许可证中的绿地率(20%20%)低于控规要求()低于控规要求(35%35%))程序合法•不合法内容:•未履行法定的公示程序,公示程序,被告的文件规定批前公示必须包括规划要求,但实际公示没有规划要求。
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利害关系人:涉案项目北侧住户•在本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相邻权被损害 (相关背景知识: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详述:“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权利: 当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撤销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相关知识背景:第三人利益保护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途径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修建建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建建设设工工程程设设计计方方案案的的总总平平面面图图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公布这些信息的目的,在于提高建设许可的透明度,便于利害关系人尽快查证和检索,明确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会立即与规划部门联系,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说明规划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理由这样,规划部门就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该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均属于需要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 2、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规划方案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3、第三人申请撤销 对于错误或者不合理的规划许可,第三人还可以申请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对于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不过,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根据《杭州市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实行依法撤销、注销程序•撤销程序:1、凡符合应撤销行政许可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会议研究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参加,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 2、情况一经查实,填写“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审核表”,经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将调查整理的案卷材料等,报局党组省定 3、党局组织依据调查情况形成处理决定后,由局法规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当事人,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4、局综合处在受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法院判决(撤销)文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根据《杭州市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实行依法撤销、注销程序•注销程序:1、凡属被依法撤销或发现应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由局综合处统一受理,制定专人负责,按程序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2、行政许可被依法注销或发现注销情形的,经办人应首先填写“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审核表”,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送纪检室、法规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审定 3、注销决定确定后,综合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建设单位或当事人,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4、凡被确定注销的行政许可,综合处应通知当事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相关附件材料),前来办理注销手续即,在应注销的许可证书已在办理土地或房产登记时上交存档,可不收回) 5、注销手续完成后,局综合处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送信息中心归档。
同时由信息中心在规划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行政许可法》•1. 撤销: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行政许可法》•2. 注销•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行政许可法》•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律法规中,“撤销”与“注销”的区别一般为以下几点:•“撤销”多适用于权利证书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采用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或因业务程序不当所取得。
权利证书自始就不符合规定•“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其前提是证件权利人持有的证件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他思考•思考一:程序合法,内容有偏差,谁之过?(实体违法) 从涉案项目可以看出,项目审批流程和各类意见书、证书均合法,但最后经过审查却存在不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例的情况下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为何在知情下私自调整控规规范,审核部门为何对明显的问题视而不见?内部规则,实令深思实体违法:程序违法【1】不办证或缺证:规划部门审核方案中,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开始建设2】政府和规划管理机构程序性的行政错误,如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环评等)建设项目1】政府或执法机构行政不作为(未在法定时间内合法证书)【2】规划设计单位违反规划编制标准和规定编制城乡规划【3】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许可证发放或建设过程中设计者或相关部门违背总规,及其的强制性内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内容其他思考•思考二:规划程序中部分流程透明度不高,利害相关人员的知情权较少 在涉案项目中,听证会部分内容如规划要求等未进行公示,这部分内容法院不予回复。
而在利害相关人员发现设计中停车库的出入口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虽然最后得到回复,但说明整个过程中,与代表人或社区的沟通不合理,重要利害问题避重就轻,这既不利于设计的人性化和合理化,也会导致深化误解其他思考•思考三:为何会出现在建设项目落实后查出违法行为?实际(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瞒天过海)挂靠——转包——分包—— 法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买卖/出租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非本单位人员资金未在项目所在地设专户,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其他思考•规划审批建设中存在普遍问题(环境违法尤其多)一是久拖不验的问题项目建成后不及时按规定程序申请试生产批准,或是在规定试生产期限内不及时申请进入验收程序二是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产的问题在验收阶段环保设施不按规定落实或不完善的占比较高三是试生产审批和环保验收把关不严的问题一些项目“带病”进行验收程序;有的项目屡次被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下仍批准试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四是监管部门对未批先建的情况掌握不清楚,或者选择性失明的问题建设项目开工报备工作落实不到位,普遍存在对项目建设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未批先建行为不处罚、不纠正、不上报的问题五是“三同时”现场监管和环境监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现场监管浮在面上多,深入查找问题少;环境监理制度落实不严格,环境监理报告质量不高六是以行政检查代替行政执法的问题例行检查多,专业执法检查少,对查出的问题不取证、无笔录,不处罚、无痕迹,不整改、留隐患严格依法处置不力。
七是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不够的问题与环保行政许可相关的环评、监测、验收调查、专家评审等技术责任落实不够的问题突出八是前期工作特别是规划环评工作滞后审批、监察、减排、污防等内设机构上下左右信息不够通,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其他思考 这是一起群体诉讼案件一般情况像这样牵涉人员众多的案件,受害者都会仗着人多势众,采取堵工地、都政府大门、拦截官员车辆等办法给政府施压求得问题的解决涉案项目北侧住户通过依法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起案例意义在于,有助于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大家学会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无视法律的“三堵五闹”乱象出现,推进法治进程,促社会和谐稳定;让大家相信法院是绝对依法办案,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终捍卫者,从人的内心深处剔除“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社会偏见 是法律纠纷,走法律程序是最好的选择Than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