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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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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项目取消的新形势,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加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项目取消后,我县木材加工企业迅速扩张,木材消耗量大,目前全县木材加工行业存在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等现象,形势严峻,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公安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切实转变木材加工经营监管方式一)是由许可管理转向日常管理加大投入,改善监管手段和措施,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控,实时掌握企业木材加工经营情况二)是由单独管理转向协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约束,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健康有序发展。

      (一)县林业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源头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实行排序、惠民、合理、相互协调、备案等原则二是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林木采伐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证、伐区管理告知等制度,做好木材加工厂(作坊)木材合法来源的基本保障三是加强木材收购及其制品销售运输环节的巡查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运输行为四是加强木材加工厂(作坊)购销台账的检查监督工作,督促木材加工厂(作坊)建立健全木材来源及其制品销售的规范化档案资料五是依法严厉打击盗伐、乱砍滥伐林木和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切断木材加工厂(作坊)违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途径的工作力度六是对木材加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的限制、许可、禁止等原则一是受理辖区内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二是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各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是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抽查监管,对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加工、销售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或其它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 对象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三)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职责: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用地,依法查处木材加工企业的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木材加工企业的环评准入、禁止、监管的责任 (五)县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木材加工厂依法纳税的宣传和监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偷逃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指导全县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工作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工作职责: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危害交通正常秩序的木材加工企业违规占用道路的乱建、乱放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查处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的运输工具。

      (九)经济发展促进局的工作职责:协调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约用电行为,并按违约责任追收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安全用电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问题要督促用户落实整改,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拒绝整 改的情况要及时按有关程序向县电力主管部门汇报备案在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要求协助停电的程序合法且对象恰当的前提下,供电局应积极配合协助停电 (十)县公安局的工作职责:对暴力对抗相关部门依法执法和检查监管的木材加工企业以及相关当事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大力协助林业、交通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开展整治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局的工作职责:对木材加工厂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每年做好在岗接触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布局规划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镇政府要根据县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应能力,合理布局和确定木材经营加工的规模和数量,严格控制木材加工厂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木材的经营加工过多过滥、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 木材经营加工厂场所不得规划布局在生态公益林区、旅游风景区各类保护区、村庄住宅区、县城规划区、居民住宅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国省道沿线规定范围内和不便于管理地带 三、落实监管措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工木材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执法监督管理一)是实行一厂一证(照)制,严禁一证(照)多厂对无执照经营或者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加大检查力度,整合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木材流通和林区采伐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非法木材流入的企业,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三)是加大检查密度,定期检查核对购销台帐,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及时核销已使用的木材运输许可证,使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四)是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购销台帐登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不得伪造、涂改购销台账。

      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并对木材加工企业实行定厂定人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监管 四、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审核审批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完善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后正式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清 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核、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者要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征收税 五、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长效监管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制定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共同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推进木材加工产业走上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木材经营加工包括:一是设立木材场、木材厂或木材聚集点,不对木材进行再加工、生产,仅单纯从事木材收购、运输、经营销售的木材经营行为;二是设立有木材加工场所,如木材加工厂、香粉厂、来料加工厂(作坊)等等,或在此前提下兼含前述的木材经营行为,专门从事木材收购、销售、经营、加工、生产、运输等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为。

      九、本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2021年1月1日县人民政府以山府办函﹝2021﹞65号公布的《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规范行业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作用强化经营加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自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引导加工企业和社会资源积极投资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 引导、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不断向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对现有的木材加工企业,要通过政策扶持,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和精、深加工型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林业产业高效、节能、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依法使用木材意识,提高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引导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规范行业管理的服务作用,促进企业自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七、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打击盗伐、滥伐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执照经营或者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说明 根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碳)、树兜、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很实在的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2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林业厅 为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21]28号)规定,现就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是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关口,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木材经营正常秩序的重要环节,是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和落实“严管林”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增添措施,完善监督,进一步做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管理状况,地理位置、交通和信息等现状,木材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制订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竹材经营加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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