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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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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第一节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具备四个要件:第一,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统计管理者、统计调查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性统计义务第二,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统计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第三,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第四,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少报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324 号) ,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者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多报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5)290 号) ,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者过失;三是必须有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三)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国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220 号) ,拒报统计资料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统计报表催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发出 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法律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应当按时补报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度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度期限内未补报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应理解为: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上报统计资料的;二、以口头、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出了这种表示的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统计违法行为,只是因为其情节轻微等原因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迟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8)113 号)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五)伪造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没有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等依据,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六)篡改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利用某种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收集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七)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迫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八)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给予人身、财产、职务、职级等损害的行为九)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主要表现为: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泄露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十)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十一)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十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十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在统计调查表上表明法定标识十四)擅自公布统计资料十五)不按期办理统计备案十六)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十七)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十八)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十九)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不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二十)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三、统计法律责任三、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四个特征:第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是承担统计法律责任的基础。

      如果未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则不应承担统计法律责任第二,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统计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等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法无规定不违法,法无规定不处罚第三,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第四,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实施,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二)统计行政处罚1、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统计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统计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由依法取得统计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2)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包括依据公开和处罚公开公正要求处罚没有偏私3)处罚相当原则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合法,又要合理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凡是要对当事人做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2、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我国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谴责和警示,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种,属于申诫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规定了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的行政措施,而《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并未把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措施,但从通报批评实施的目的和效果看,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应当归入警告类行政处罚2)罚款是指强制统计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罚款要求违法者交纳的钱款应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则应当适用没收的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指依法将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3、适用统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三)统计行政处分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主要的行政制裁措施之一,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具有如下特征: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3、统计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四)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 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统计行政执法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统计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统计行政调查、统计行政许可、统计非行政许可审批、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复议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权限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改进措施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它是统计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相对人是否守法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统计行政相对人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政府其他机构设立的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二)统计检查员,是指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任命或者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我国统计检查员分为:专职统计检查员和兼职统计检查员三)统计检查员的权力与义务1、统计检查员具备的条件为:(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4)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统计检查员的职务权力有:(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2)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4)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进行调查询问除上述权力外,法律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行使的工作权力,统计检查人员都享有,并不以上述规定为限3、统计检查员履行职务时的义务有:(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对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二)根据检查的组织规模不同,分为执法大检查和经常性执法检查三)根据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性检查四)根据检查的主体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概述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概述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顺序、空间。

      它反映了统计行政检查权的运行过程(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包括:回避程序、合议程序、辩论程序、调查程序2、公开原则包括:通知程序、表明身分程序、咨询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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