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宁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doc
6页绥宁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学籍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入学 学籍第二条 入学、招生小学入学:各乡镇应保证100%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初中入学:不举行招生考试,小学生就近升入初中就读;民族中学、二职中、绿洲中学和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县招生普高招生:从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考生中按志愿、会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新生,学校可以招收部分计外生;职高招生: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高一新生第三条:办班计划、招生人数及班额各学校在每学年度的第二学期将下一学年度的办班计划报教育局计审股审批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办班计划的申报,招生人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计划则由学校向教育局计审股书面报告班额:小学的班额不得超过45人/班,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5人,高中原则上每班不得超过60人教育局将对不按计划招生和超班额等行为进行处罚,对超计划和超班额学生不予注册第四条:学号的编制、新生花名册、学籍卡、学籍表。
小学一至四年级的学籍由各乡镇归口管理,各乡镇组织乡镇所辖学校填好起始年级学生的学籍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学生花名册交各乡镇学校(具有全乡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学或学校)小学五、六年级学生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由教育局归口管理各乡镇学校开学一个月内将新生和转入学生的学籍表、学籍卡填写好学籍号的编制:学籍号为十位数字,第一、二位为入学年份,第三位为层次标记码,第四、五位为乡镇代码,第六、七位为学校代码,第八至十位为流水号其中层次标记码1表示小学,2表示初中如绥宁一中05年入学的第一位学生的学号为,绿洲中学05年入年的第一位学生的学号;长铺一小05年入学小五年级的第一位学生的学号为学号一经编定,则固定不变,各乡镇及学校代码见附表高中学生学籍号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编制新生在入学时学校要校对学生的学籍姓名与学生的户口姓名,学籍姓名与户口姓名不同需改名时须由本人向学校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教育股备案,否则不予更改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若户口不在我县,其父母一方在我县工作,要在父(母)工作所在地就近学校寄读学校在新生入籍和交异动花名册时需注明是否为县外户口学生,否则在学生转回户口所在地后将算作学校的流失。
第六条 开学初,各单位要办好转入、转出、休学、退学、留级、复学、开除、死亡等学籍异动手续,填写好学生异动花名册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将新生花名册和学生异动花名册交教育局教育股,并将学籍卡带到教育股验印、学校存档第七条 高中、初中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插班就读,也不得接收高中、初中学生倒流回读第二章 转学第八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原则上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与原就就读学校性质相同的学校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先到接收学校开具接收证明,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后,开出全县统一样式的转学证高中学生的转学,需持接收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经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方可转学初中和小学县内学校之间的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必须有学号),由转入学校持转学证到教育股办理手续若没有办理转学手续而流动,对转出学生作流失处理,对转入学生则不予办理入籍手续学生转学档案严禁弄虚作假,任何学校不得为非正常转学的学生、无学籍的“学生”出具转学证明,更不得改动学生就读年级,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班额在规定的限度内方可接收凡具备条件,且转学手续符合要求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拒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县统一转学证的学生,转入学生的入籍手续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逾期将不予办理第十一条 转学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学籍表、体育合格登记表、思想品德评价结果登记表、素质教育报告手册)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号重新编号第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对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及因父母工作调动而迁移的教师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县教育局教育股可根据情况采取直接安置的办法,有关学校不得拒收第三章 休学 复学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由教导处发出休学证,并报教育局教育股备案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应令其休学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时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不再复学;初中、小学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休学延期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需如期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预定复学和学期开学一周内由本人的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才能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下届学生学习,重新编学号,将原学号写在备注栏内,并记入下届学生人数第十七条 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校应根据本学校具体情况对教育部颁布的计划规定的课程搞好学期学业成绩评定和学年学业成绩评定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应予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留级生一次只能留一级,留级学生计入下届学生的总额内,学籍号应重新编号,原学号写在备注栏内毕业年级不留级,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准留级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一年后,经学年学业成绩评定,仍未达到升级标准者,不能再留级,高中学生应令其退学第二十条 学生经学年评定,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实际水平达到高一个年级程度的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高中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初中报县教育局教育股,小学报乡镇学校批准后,经过考核测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一条 小学、初中教育属义务教育范畴,小学、初中学生必须读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中途不得退学,无故退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要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就业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者;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者;3、连续旷课六天及其以上者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定为学校、县、市、省“三好学生”,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国家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省几级评定,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国家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5、我县普高、职高招生将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方案(试行)》,对思想品德评价“优秀”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6、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第二十五条 惩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2、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委员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到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抽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初中、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初中阶段、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第七章 毕业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虽受过处分但已撤销者);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3、体育合格;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二十七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小学除外),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1、高中毕业证书在高中毕业会考试卷评阅、登分后,由教导处填写,连同学籍卡送县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2、初中毕业证书的发放:(1)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领取毕业证书;(2)毕业证号码统一沿用学籍号;(3)毕业证书由学校教导处用毛笔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现象,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章后,由校长或教导主任在指定时间内到县教育局教育股验印,印章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定期提供。
4)初中毕业证经县教育局教育股验印后由学校颁发3、小学毕业证的发放:由学校教导处填写,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章后由学校颁发4、毕业证丢失需补办的,应在下一年度办理毕业证书的日期内,高中由县教育局教育股统一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初中由学校统一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高中一律不得接收无初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入学,否则一切责任由接收学校承担凡发现为毕业学生开具假分数或其它证明,为不合格学生和非本届毕业学生或无学籍“学生”提供毕业证内卡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当事人和学校校长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经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县第二十九条 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补考)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会考补考,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参加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原毕业学校办理并颁发毕业证书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绥宁县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按职教系列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学籍均由县教育局归口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起开始执行附件一:学生异动代码附件二:乡镇代码及学校代码电视墙也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