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一编 第九章 合同权义务的终止.ppt
41页第一编 合同法总论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本章介绍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原因及效力,并详细分析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六种方式——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应重点掌握这六种方式的含义、特点、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相关具体制度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合同关系是一种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是一种动态的关系,不可能永久存在合同关系因订立而产生,因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则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在民法理论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分为如下四类:•1.因合同目的消灭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3.基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的发生而终止•4.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导致的终止•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合同关系消灭。
从权利义务终止 •2.返还负债字据•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4.违反合同一方对受损害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第二节 清 偿•一、清偿概述•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角度而言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消灭的角度着眼的•清偿的最终目的是合同债权的实现•二、清偿抵充•(一)清偿抵充概述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履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则•(二)清偿抵充的方法•清偿抵充的方法有约定抵充、债务人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方法•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其他种类的给付代替合同中原定种类的给付,债权人受领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制度《合同法》并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对此作了规定第三节 解 除•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合同解除是指有效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以尚未履行完毕的有效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发生•4.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一)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根据解除合同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根据解除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单方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要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向对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3.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的行为•(二)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法定解除包括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因而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存在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与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分•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不能•(3)拒绝履行•(4)迟延履行•(5)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不安抗辩•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一是违约解除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二是任意解除权,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具备解除条件只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一)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五、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究竟是自始消灭还是仅向将来消灭,属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实务探讨——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原因等情况加以判断,在违约解除时还要考虑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1.合同的性质•2.合同解除的原因•(二)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无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均具有使合同权利义务向将来消灭的效力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尚未履行债务,则无须再履行•(三)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恢复到合同债务未履行的状态•(四)返还不当得利•(五)损害赔偿•1.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当事人可依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在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时,由于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以一般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4.在合同任意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第四节 抵 销•一、抵销的含义与功能•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或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受动债权)•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含义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抵销债务的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不得抵销的债务•(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关于抵销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抵销当然主义,即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得为抵销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抵销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抵销权发生之时,不需要当事人作出任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自动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此以法国法为代表•二是抵销意思主义,即由立法规定在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得为抵销时,不能自动发生抵销的效果,而仅赋予当事人抵销权,于抵销权人向对方发出抵销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到达对方时才能产生抵销的效果。
此以德国法为代表•(四)法定抵销的效力•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务消灭后,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不相等的,未为抵销的部分依然存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仍负有清偿的义务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溯及于抵销权产生之时,按照当时双方互负的债务额进行抵销•三、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应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商定合意抵销的条件及效力,以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债权留有更大的余地第五节 提 存•一、提存的含义提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提存包括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两种类型前者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一种消灭债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后者是担保法上的概念,是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手段,并不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果 •狭义的提存仅指清偿提存理论研究——提存的性质•于提存的性质,学术界有下列观点:•(1)国家机关公法义务说该说认为提存部门是国家设立的机关,保管提存物是其公法上的义务•(2)国家处理非诉讼事件公法关系说该说认为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3)保管合同说该说认为债务人向提存部门交付标的物,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
该合同由提存部门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4)为第三人利益成立的保管合同说•本书认为,在我国,提存部门一般为公证机构,并非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如将提存理解为公法关系,显然不妥就提存的法律关系结构观察,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保管,其法律后果是消灭债的关系,并为提存部门设定了保管标的物并将其交付给债权人的义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因此此种法律关系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设立的合同的典型特征这是一种典型的私法上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本书认为将提存的法律性质看作是为第三人利益成立的保管合同更为合理•二、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存规则的适用•(一)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部门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二)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并且适合于提存部门保管的标的物•(三)提存的程序•四、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包括三个方面:•(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二)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提存部门对提存标的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2.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提存部门有交付的义务•3.债权人负有支付提存费用的义务第六节 免 除•一、免除的含义•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清偿、抵销、提存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法都达到了债权实现的目的,与此不同的是,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不让其得以实现理论研究——免除的性质•免除使得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义务,债的关系消灭•一种观点认为免除是双方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此为德国、法国以及瑞士民法所采纳•另一种观点认为,免除是单方行为,债权人单方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观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免除为双方行为时才能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法律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精神利益,这是一种人格权此和赠与有一定相似之处,即对方必须有接受恩惠的意思•本书赞同免除的单方行为说这种债权处理方式保证了权利人处分自己利益的自由,避免了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且我国的提存制度赋予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机会,尊重了债务人的人格利益•二、免除的特征•免除具有如下特征:•1.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
•2.免除是无因行为 •3.免除是无偿行为 •4.免除是处分行为•三、免除的条件•免除需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四、免除的效力•免除一经生效,即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免除发生使债务绝对消灭的效果免除还可以附条件或期限免除的债务既可以是到期债务,也可以是未到期债务;可以是金钱债务,也可以是非金钱债务第七节 混 同•一、混同的含义•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两个必备的对立主体,两者如归为同一主体,即一个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对应的义务承担者,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则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因而发生消灭的效果•混同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或为一定行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出现,就可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二、混同的适用情形•(一)合同当事人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使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对于债权债务的承受,学理上分为两种情况: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不得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三、混同的效力•混同一旦成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消灭的效力不仅及于主债权,而且及于从债权,如利息、违约金债权以及担保权•【深度阅读】•1.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 第2卷.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二十二,二十三章•2.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第十一章•3.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第七章•4.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第九章•5.廖军. 论抵销的形式及其效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3)•6.陈桂明,李仕春. 诉讼上的抵销. 法学研究,2005(5)•7.彭庆伟. 浅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学评论,2000(6)•8.吕巧珍. 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法学,2006(9)•9.崔建远.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政治与法律,2005(3)•10.崔建远.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 政治与法律,2005(4)•11.张谷. 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2)•12.陈建勋. 论债的清偿抵充. 人民司法,2001(11)•13.史浩明. 论提存. 法商研究,2001(6)•14.韩世远. 提存论——《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解释论. 现代法学,2004(6)•【问题与思考】•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有哪些?•3.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和方法是什么?•4.合同解除的特点是什么?•5.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6.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么?•7.合同解除产生哪些效力?•8.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定抵销的效力是什么?•9.提存的原因有哪些?提存的效力有哪些?•10.免除的条件和效力是什么?•11.混同的适用情形和效力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