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docx
22页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案例分析题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勺扣除费用,适用30%勺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30000X(1-20%)X30%-2000=5200t£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丁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勺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3000-800)X20%<10=4400元由丁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X7年3月,B机构就20X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勺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
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000X25%=250(万元)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分析】如果通过税务规划,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与常设机构B没有实际联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则规划后所得税为:(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50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500X7%=35(万元);(2) 利息所得45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450X7%=31.5(万元);(3) 股息所得20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预提所得税为200X5%=10(万元);(4) 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以上所得税合计76.5万元,比规划前少173.5万元案例二:总分机构的税收筹划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的经营情况预测如下:(1) 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2) 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3) 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4) 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问题:试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将乙公司设立成哪种组织形式更合适?【分析】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可以推退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第(3)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3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一年、第二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退纳税的作用第(4)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4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退纳税的作用以上分析表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退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表1经营情况表(一)单位:万元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151030805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150185210230280105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37.546.2552.557.570263.7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000013.751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050505063.75263.75表2经营情况表(二)单位:万元年份第一年笫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2040608021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215220240260280121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3.7555606570303.7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3.7551015205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3.7555606570303.75表3经营情况表(三)单位:万元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笫三年笫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3010015020037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2040608021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35-109521028058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23.7552.570146.2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3.7551015205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3.7551552.570146.25表4经营情况表(四)单位:万元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笫三年笫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3010015020037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151030805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100-45014528042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036.2570106.2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000013.751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537.563.75106.25案例三:新力集团是甲地一家大中型企业,以往年度每年盈利1000万元,2017年根据市场需求,在乙地准备新设立A分支机构,从事生物制药高科技项目投资,但项目投资前两年(2017年和2018年)由于投入较大,估计年亏损可能为400万元,2019年可能扭亏为盈,以后各年年盈利逐年增加,2020年为300万元;2021年为500万元。
新力集团该如何设立分支机构才能节税?【分析】显然,如果新力集团在2017年就将A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则在2017年、2018两年中,一方面新设A子公司账面有数额巨大的亏损;另一方面新力集团还须就每年1000万元缴纳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此时如将A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其每年亏损400万元可抵减企业利润,使其减少所得税缴纳100万元但是,如2019年以后,A分支机构仍然保持分公司的身份,与新力集团汇总进行财务核算,则可能因为A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占集团全部销售收入、全部研发爱费用的比例达不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此时,如及时将A分公司转换为A子公司,使其成为独立法人,并争取得到税务机关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2020年可节税30万元[300X(25%—15%)];2021年可节税50万元[500X(25%—15%)]案例四:企业机构设立的税收筹划李某与其两位朋友打算合开一家食品店,预计20X8年盈利360000元,三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问题:食品店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哪种形式将会使得20X8年度的税收负担较轻呢?【分析】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应纳货物和劳务税相同,故方案选择时暂不考虑其影响。
1. 采取合伙制假如李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业利润平分,三位合伙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每人应税所得额为126,000元,即:(360,000+4,000X12X3—3,500X12X3)/3=126,000元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26,000X35%—14,750=29,350元2. 三位合伙人共计应纳税额为:29,350X3=88,050元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公司届丁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0,000X50%X20%=36000元税后净利润=360,00436000=324000元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则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三位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24000X20%=64800元三位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X3%-0]X12X3=540(元)共计负担所得税税款为:36000+64800+540=101340(元)由以上计算得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比采用合伙制形式多负担税款为:101340—88,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