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居住权制度的思考.doc
6页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居住权的由来和法律特征(一)居住权的由來(-)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2二、 居住权制度在国外的立法情况 2三、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 2四、 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 3(-)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方面看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3(-)从我国的住房制度方面看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3(三)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方面看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31. 居住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32.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设立居住权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43. 居住权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44•规定居住权可以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和心愿,真正实现意思自治 4结语 4致谢 5参考文献关于居住权制度的思考法学专业学生 邢寰宇指导老师 周中建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 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大陆法系各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普遍接受居 住权制度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论,曾多次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居住权及相关内容,但到目前 为止还没有在民法中正式规定居住权文章通过四个部分:居住权的由来和法律特征;居住权制度 在国外的立法情况;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对居住权制度加以探讨。
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物权法Think Deeply about Habitatio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HuanyuTutorZHOU ZhongjianAbstract: Habitatio is a kind of usufruct, which refers to the right of a natural person to use another person,s houses within the limit of the necessity of himself and his family.When we scrutinize our related legislation, there is totally blank in that area.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options of whether we should establish habitatio at last among the scholars.The majority of scholars all agree with this standpoint. Habitatio has been ruled in The Right of Substance Law draft asking for opinions several times, but has not become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of Substance Law at last.Key words: Habitatio; Usufruct; The Right of Substance Law:当下的房地产业然十分火热,许多大城市的商品房价格持续上升。
人们也都热 衷于购买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在一•些大城市中经常出现房屋使用收益方面的纠纷,有 法学学者提出应该引入居住权,也就是在房屋所有权z外再设置一•个新的权利,一 种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今法学界对引入居住权存在争议,是否应该建立居住 权制度是摆在我国立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居住权的由来和法律特征(-)居住权的由来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冃的,对他人亨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亨有 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合同约定来取得居住权起源于罗马 法,与用益权、使用权一起构成了罗马法上人役权的法律框架体系人役权与地役权在 罗马法中并称为役权,役权的拉丁语servitutes ,其本意为奴隶状态、奴役,引申为 “束缚”,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是从总体丄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权利 “它只能为了某一特定的土地或某一特定的人而设立,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负担, 即有役权负担的所有人对其物的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役权又不是所有权的部分权 能 [2]但地役权和人役权并不是同时产生的,最初罗马法中只出现了耕作地役,后来 又发展了城市地役直到优帝一世时,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才 被“人役权”这一新型的权利类型概括之。
在罗马法上,居住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到 了共和国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口多,没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 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不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 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战罗马法Z 后的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均认可了居住权制度虽然各国制定民法典 吋的政治经济条件和社会、文化背景各不和同,但近现代各国民法典以及它们与罗马法 之间都具有很多共通之处居住权的法律特征1. 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从居住权的发源可以看到,居住权主要是基于婚姻、 家庭关系而产生,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人i般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这就决定了 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亨有居住权2. 权利客体仅限于他人所有的房屋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 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也不能在他人的其他物上设定居住权这里所指“房 屋”可以是一•栋房屋或者住宅中的一套房屋或者房屋中的部分;同时居住权及于房屋的 附着物⑷3. 权利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仅以居住为冃的居住权是为特定口然人的生活用 房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才可以将部分房屋予以出租以 获取收益4.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乃为特定人生活之需所设,居住权人毋需向房 屋所有人支付对价,正是其“恩惠行为”的体现如果需要居住权人向房屋的所有人 支付对价,则就相当于租赁,其性质也成为债权了5. 居住权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其最长 期限,如果所有权人在设定居住权时没有为居住权确定具体的期限,则应当理解为与居 住权人的生命共始终6・居住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居住权的设立,是用于确保特定人之生存利益, 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居住权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适用继承二、 居住权制度在国外的立法情况罗马法关于人役权的规范深刻地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及实践,《法国民法典》 在第632条至636条规定了居住权的具体问题,它保留了古罗马吋代生活保障的原始功能 并有所发展《德国民法典》中第1093条第1款中规定居住权主要适用关于“限制的人役 权”,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其设置的出发点是为某 些特殊的人终生使用房屋的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男子应为其前妻 提供终生的生活费用和住房,而依限制的人役权的规定,离婚男子可为其前妻提供一项 居住权:在意大利,居住权也得到了承认,《意大利民法典》第1022条:“对房屋亨 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在口己和家庭需要限度内亨用房屋” o《瑞士民法典》第776条也规 定了居住权,“称居住权者,指可以居住于房屋或住宅的一部分的权利,居住权不得 让与继承。
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居住权适用关于用益权的规定三、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己专设一章对居住权制度进行规定,全 国人大2002年12刀制定公布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在用益物权部分规定了居住权,物权 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也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 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牛的居住关 系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牛表示对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一直有 争论有人认为,在社会牛活中需要保留居住权的情形确实存在,如有人把自己的住房 赠与朋友,但自己要保留居住权等因此在物权法中对居住权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 也有人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很小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居住权的社会背景看,主 婆是由于那些国家的妇女为时没有继承权,法律通过设定居住权,解决妇女在丈夫去世 后的居住问题我国男女都亨有继承权,物权法没有必耍对居住权作规定法律委研究 认为,用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 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 于居住权的规定。
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 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 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⑻最终, 2007年物权法没有与居住权相关的内容四、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我认为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完全有必要建立居住权制度引入居住权 可以解决我国物权法立法和实践上的很多问题,解决因房屋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我认为居住权制度是适合半今国情的,必定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理由如下(-)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方面看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居住权,浅言之就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亨有占有、使用的权 利H前,我国貝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法院的处理意见中涉及到居住权比 如,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 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但这里仅仅是司法解释, 其效力明显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且,在我国立法的法律条文中,从 未出现过“居住权”这一字眼,所以在此处突显居住权,未免有生造之嫌另外,在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这种类型 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并且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其房屋居 住权的,应予以受理。
地方法院的处理意见显然效力更低,因此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地方法院处理意见的有效性及法律依据问题我认为只有先在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小设立 居住权,然后再由有关的司法机关予以解释,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一法律难题从我国的住房制度方面看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工支付相应对价后,拥 有了房屋的产权,但这类房屋的产权只是部分产权或住房使用权,可以把它称之为公有 房屋租赁权所谓部分产权房和使用权住房,是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解 决房屋所有权问题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将职工居住的原 来政府拥有或职工所在单位拥有的住房出售给职工,使其成为私有住房在职工尚无力 支付全部房款或不能按市场价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保留了部分房屋 的所有权甚至全部所有权,血职工只获得部分所有权或住房使用权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同时,因为职工在购买吋所交纳的金额相对于房屋的真正价值来 说是比较少的,并且,由于职工在购买公有房屋吋也具有一种特定的身份,比如说是政 府或金事业单位组织的成员,半事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充满了福 利化色彩,不是一种完全的商品化机制,即只有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员才能进入公有 住宅的交易机制之中,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住宅。
由于普通民众的购买力有限, 尤其是面对H前大量的下岗职工,这种公有住房居住权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并且这种权 利,完全符合居住权的性质和功能,我认为物权法应该在物权制度中对公有房屋居住权 的内容及取得、变更、终止做出明确规定三)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方面看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