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与功能经济法论文.doc
2页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与功能_经济法论文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它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具有担保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基本认可了保证金的担保性质;所谓保证金功能,即指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其不因银行承兑汇票或对外付款而发生变化,当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时,保证金功能随即丧失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担保性质担保功能 作者简介:张建强,天津市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皎月,南开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银行业务呈现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设立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得到更多的运用,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履行,防范和控制风险所谓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出票人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向出票人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一、保证金担保性质解析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界定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但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的担保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要形成有效担保,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形式特定化”,具体形式包括特户、封金、保证金等; 2.“移交债权人占有”,即金钱为债权人实际控制 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模式下,银行通过设立保证金账户,用特殊账户的方式将用来承担担保功能的金钱与其他存款区分开来,从而实现该部分金钱的“特定化”;同时,银行要求承兑汇票保证金必须承兑银行处开立,并由其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直接管控,账户内的资金不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出票人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自由支配权,以此来实现“债权人占有” 可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具备以上两个要件,成立有效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赋予了保证金的担保性质,也直接规范了司法审判例如,在“烟台开发区中利石油联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开发区农行在汇票到期之后,分别扣划了中利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人民币310万元以及69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对农业银行的扣款行为给予了肯定,支持了农业银行关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理论界,保证金的担保性质也受到普遍认可,至于保证金究竟属于哪一种担保方式,理论界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1.非典型担保该观点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担保方式,而保证金被排除在五种法定担保形式之外,因此,保证金的性质应属“非典型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