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俄罗斯联邦消防法最新.docx
24页1俄罗斯联邦消防法 第七条国家消防人员 国家消防人员按职责编成包括; 内务机关的领导成员和一般人员(以下称干部); 军人; 没有专门职称和军衔的人员(以下称职工)国家消防部门吸收年满17岁,德才、文化、健康符合国家消防工作要求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工作 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分别执行内务部的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服务(役)条例国家消防部门的职工享有俄罗斯劳动法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优待(办法) 国家消防人员为保护自身职业的社会的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联合结社,或者根据现行立法自愿加入工会、协会、消防联合团体 国家消防人员的活动不受党派、社会群众活动及其它社会团体的政治决定的限制 国家消防干部根据自身职责或是按照直接领导人的出面委托,遵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参加管理直属国家消防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消防参与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消防联合团体,以及根据本联邦法第二十八条第四节规定建立的消防安全基金会 为行使职权,按照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的办法发给国家消防人员固定样式的工作证件 国家消防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消防部门分配征召服现役指标的人员,以及消防技术院校的学员和学生,可不再应召服兵役,其兵役登记应予以注销,列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名册。
从国家消防部门辞退而又适合服役年龄者,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应召服兵役 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式样,佩带专门证章和着制式服装 国家消防职工被任命担任国家消防干部或军人职务者,应将其在任职前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国家消防系统工作的时间计入连续工龄,对其工资补贴、各种优待及养老金发放都应据此计算,上述规定适用于在本联邦法生效前为国家消防(内务部消防、内务部消防与抢险救援)职工的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 第八条 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证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及其家属成员受国家保护对有关保证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的内务机关干部和内卫部队军人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及优待的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有关的部门法规都适用于国家消防干部和国家消防军人内务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设立国家消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现行立法规定的标准面积,优先向国家消防人员提供独院住宅或住房地力自治机关和 上述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国家消防人员忧惠出售住宅对参加灭火战斗行动的国家消防人员的住宅,应在国家消防机关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安装国家消防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可以无偿使用币区、城郊和本地的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可以搭乘顺道车。
国家消防人员因公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时,应按定额交费补偿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有权获得无息贷款盖建独院住宅或合作盖房,或是有权得到20年分期付款的购房,并将75%的贷款由联邦预算经费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予以抵销年满50周岁、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批准的国家消防业务岗位上任职的国家消防职工,其在国家消防的工龄不少于25年的,可以领取养老金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公牺牲,其家属有权以其牺牲时的住房情况为基准改善居住的条件,包括分予独院住宅地方自治机关应在其牺牲之日起6个月内办妥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本联邦法规定之外,对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社会保护提供另外的保证从事有危害和危险企事业消防工作的国家消防人员享有现行立法为这些企事业职工规定的法律社会保护及优惠的保证 第九条 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的国家强制人身保险及其牺牲(死亡)或致残的损失补偿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在执行公务中有牺牲或受外伤、内伤、致残、患病,故须实行国家强制人身保险上述人员实行国家强制人身保险的费用列入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经费,或由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担负。
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公牺牲(死亡),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经费或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向其家属和被赡养者发放一次性免税的相应10年的生活供养费的补助金,这项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因公引致外伤、内伤、残废、疾病、丧失工作能力,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预算经费或由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向本人发给一次性免税的5年工资额的抚恤金这项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本条第二节、第三节所述的一次性抚恤金,应在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牺牲(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或者在受外伤、内伤、残废、疾病证明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国家消防人员中的财产因执行公务受损的,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预算经费,以及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全部赔偿赔偿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 第十条 消防安全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消防安全的财政保障,分别由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在制订和实施预算计划中,设立联邦的和地区的消防安全项目,设置专门的预算条目国家消防机关和国家消防队(实行合同的消防队除外),以及消防科研机关和消防技术院校的财政保障由联邦预算经费支持其经费分配由联邦国家消防机关负责管理,必要时可由其他财政来源予以补充。
与企事业以合向形式建立的单位国家消防队,其经费由该企事业担负,必要时也可由其他财政来源予以补充与企事业以合同形式建立的特种国家消防队,其经费按份额原则由国家预 算和企事业分担特种国家消防队的经费开支项目和管理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由国家消防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地区国家消防队,其经费由各有关方的预算支出这些消防部队人员配备的最低名额以每650居民配备一名国家消防人员计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各地方自治机关可视各自的经费实况,有权增加对国家消防的开交地方自治机关应从新建、大修、改建、扩建、厂房设施的改装工程等的预算造价中,设立0.5%的强制性扣除额(不含地方预算支出部分的工程费用),以用于完成消防方面的任务国家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物资技术的保障,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通过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物资技术与军供特供的渠道,自身独立实施之部门消防和志愿消防的物资技术保障各由其所有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消防资产 消防资产是指消防部门为完成其所赋予的消防任务的动产和不动产,(凡)消防资产均应造具清册报请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未经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应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同意,消防资产的所有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当所有人拒绝供奉其消防部队及保养消防资产,而又未征得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应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同意改变其用途时,则此消防资产无偿转归市政所有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设立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向消防部门提供房屋、设施、配备通信器材的办公室,以及其他必需设置的资产 国家消防部门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办法建立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部门消防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保证有关规定实施 发现部属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有发生火灾和威胁人的安全等危险情况时,部门消防机关有权全部或部分停止企业、生产区段、机组、工种的活动,或者停止房屋或设施的使用 对于空中、海上、江河、铁路运输器具消防安全的监督,由联邦政权机关实施 对于俄罗斯联邦外交领事机构及俄罗斯联邦驻外国代表处的消防安全监督,凡俄罗斯联邦国际条法未作规定的,应由俄罗斯联邦立法实施 第十三条志愿消防 志愿消防-一指公民参加组织居民点和企业的防火与灭火的一种方式。
志愿消防者-指按志愿原则(不订劳动契约)直接参加消防队的防火和(或)灭火活动的公民 国家消防部门对志愿消防者和志愿消防队(团)实行登记制度志愿消防队的财政保障和物质技术保障,由地方预算、设立志愿消防队的企事业经费、消防联合团 体的经费、公民和法人的捐助及其他财政来源加以解决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向志愿消防者提供社会保障 志愿消防者按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门共同制定的值班表格轮流值班执勤,并按平均月工资额发予奖励补贴该项开支由地方自治机关列入地方预算 按本条第五节所述执行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的人数限额由地方自治机关决定 在居民点参加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由国家消防机关出具证明,可予优先和优惠安装 第十四条消防联合体 消防联合体(联合会、工会、协会、消防基金会等)是根据现行立法组建,其宗旨是解决各种消防安全问题,保护消防人员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并按章程进行活动 全俄志愿消防联合会是社会性的一个联合团体,受其他些*会消防联合集体的委托代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代表资格 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的程序,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国际基金会、委员会、联合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代表资格由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担任。
第三章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 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六条 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制订并实施国家消防政策,审订联邦消防法律、规范、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编制联邦项目规划大纲,并组织其实施和给以财政拨款;组织制订消防国家标准、现范、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制订并执行包括消防给养在内的联邦消防经费预算;组建、改组、撤销由联邦预算经费供给的消防机关、部队、消防技术科研机关和教学机构;组织国家消防监督;制订保证消防安全的通用准则和社会与经济的鼓励举措,生产、订购消防技术产品,引导居民积极从事同火灾作斗争;对由联邦预算经费供养的和由现役军人编成的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做好编制定额和各级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必须强制性设置消防机构(包括由联邦预算经费开支的)的企事业名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协调管理基础科学的研制;制订国家(含国防)定货的消防技术产品名录、生产规模及供货须知;制订许可证制度和认证制度通则;建立全国性信息网络系统和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系统;制订民防消防组织通则及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的动员细则;组织消防干部培训、进修和其他教育训练,以提高职业熟练程度;制定消防专业标志和服装制式。
第十七条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知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在职能范围内对消防部门的活动依法加以规范管理; 对于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消防立法实行监督; 建立、改组和撤销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供养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规定由联邦预育经费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供养的消防人员定额(不得低于规范标准); 采取措施落实对消防人员、预备役(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保证消防部门具备必需的消防技术产品; 实行许可证和认证制度; 主持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 促进消防基金会的建立及其活动;促进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在职能范围之内进行规范工作; 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制订、批准和执行用于消防开支和消防给养的预算; 对居民进行消防组织训练; 做好地区的专项发展规划的制度、组织实施和财政拨款; 在职能范围之内对保证消防安全进行社会经济上的鼓励; 为保证消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