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视野下的姚荣泽案黄钰涵.docx
10页《申报》视野下的姚荣泽案黄钰涵 黄钰涵(西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西安 710100)摘 要:姚荣泽案发生在清末民初之际,为轰动一时的司法大案,引发了舆论界的广泛关注《申报》主要从姚荣泽案、伍廷芳与陈其美之争、案件审理过程以及姚荣泽的死活四个方面着手进行报道,为公众全程展现了姚荣泽案的始末《申报》因其商业性报刊的性质,较为客观地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姚荣泽案的真实情况关键词:《申报》;姚荣泽案;近代社会K26 文献标志码:A :1002-2589(2017)10-0185-03姚荣泽,安徽人,清末时担任山阳县令,光复后被推举为山阳县司法长周实、阮式系南社社员,是革命人士,光复前夕回乡发动革命,组织地方团练维持山阳县秩序周实、阮式二人谴责姚荣泽未赴光复大会,又逼问姚财政款项,姚荣泽怀恨在心,在地方士绅的支持下将二人杀死是为姚荣泽案随着柳亚子撰文进行媒体炒作、陈其美与伍廷芳先后参与,姚案事态逐渐扩大,民众对姚荣泽案的关注也持续升温姚荣泽案被视为“民国第一案”,案件本身扑朔迷离,审理过程又充满了曲折,引发了当时舆论界的广泛关注。
《申报》作为当时影响较大的商业报刊,在1912年1月至4月持续关注并报道了该案关于姚荣泽案,学界的研究多集中在探讨此案在司法史上的地位及意义,或是对案件中关键人物的研究上但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那样:一方面,近代报刊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历程,记录了晚清民国复杂的政局变化和社会变迁;另一方面,近代报刊也参与了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建构,我们应该重视从媒体角度来考量中国近现代社会在笔者看来,《申报》因其商业性报刊的性质,其报道宣传成分较少,具有较强客观性,似较利于还原真实的姚荣泽案,故本文试图对《申报》有关姚荣泽案的报道进行梳理,还原《申报》视野下的姚荣泽案一、案情披露姚荣泽案发生在江苏山阳县,案发时《申报》并未加以报道,《申报》对姚荣泽案的关注是从陈其美赢得审判权之争,姚案移至上海审理之后开始的1912年1月[来自wwW.lw5u.Com]23日,《申报》报道了沪军都督府提犯到案的批示,沪军都督陈其美要求将姚荣泽提到上海接受审判[1]四天以后,《申报》以“枪毙周阮二人之真相”为题,发表江北都督蒋雁行的电文,称因周阮二人“招引溃兵乘机起事”,并“逼令司法长放监开库,多方骚扰”,以致“万口沸腾,举城惶惑,大有朝不保暮之势”,且周阮家属“泣求姚司法长速办,免得起事后祸害无极”,司法长姚荣泽这才“将该二人同时枪毙”,实属“一时权宜之举”,且当地群众对此事的看法是“闻者快之”,事后,二人家属“均无冤杀一语”,承认“孽由自作,罪由自取,夫复何言”[2]。
次日,《申报》又报道了皖南同乡会对姚案的审查结果,强调“关系于个人之身家性命事犹小,影响于社会之安宁、治理之秩序、法律之前途,至重且大”,认为既然“周阮二人之罪状既明,姚君荣泽之是非即判”,反对陈其美将姚荣泽提至上海进行审理[3]在《申报》前期报道中看似已然明了的案情却在不久之后有了几乎截然不同的表述1912年2月17日,《申报》发表了淮安旅沪学团质问旅沪皖南同乡会的文章,淮安旅沪学[来自wWw.lW5u.Com]团要求为被姚荣泽“惨杀”的周阮“二烈士”昭雪,支持在上海审判这一“光复巨案”,指责皖南同乡会“为此局外干涉”“冀为姚开脱”,要求其“勿信姚贼之蛊惑,毋激公愤,勿累清誉”[4]江北都督与皖南同乡会由于地域、人情关系明显袒护姚荣泽,淮安旅沪学团则要求将姚绳之以法,为二烈士昭雪,双方各说各话,引得案情越发扑朔迷离,民众难知孰是孰非案件审判时,《申报》详细报道了周实父亲周鸿翥与被告姚荣泽的当庭陈述,民众对案情的了解更进一步案件初审,周父声称其子回乡与阮式一起办团练,维护地方治安,因指责司法长姚荣泽不参加光复大会与姚起了争执,“语甚激烈”,姚荣泽杀了周阮二人之后又羁押了自己,命令自己认罪并“授意拟稿”[5]。
如周父所言,则前所刊载《枪毙周阮二人之真相》显然不足为信二审被告发言时,姚荣泽急切地以“我是汉人,无不帮助汉人办事”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声称自己是因为他人的举报,“因其扰乱治安之故”,才在士绅的授意下答应拿办二人,奉命拿捕之人“因有人对敌,即行杀毙”,自己加以责怪,但民众“均说地方危险,办此二人不错”[6]姚荣泽急于表明自己拥护共和、绝无骑墙观望之意的立场,并为自己鸣冤,试图将罪行推脱他人二、伍廷芳与陈其美之争姚荣泽被提解来沪之后,《申报》着重关注伍廷芳与陈其美之间就姚案展开的争论司法总长伍廷芳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就案件审判细则进行了往来辩论,伍廷芳与陈其美“所争执者,审判之方法,而非案情之虚实”[7],群众对姚案的关注也同样不仅限于案件真相了,案件本身扑朔迷离,关于审判过程的争论亦高潮迭起,不仅能看热闹,还能从中学习法律知识,成了群众茶余饭后最好的谈资,而《申报》也通过对此事的持续报道来吸引民众阅报《申报》刊登了两篇伍廷芳致陈其美的电文,侧重于关注是否准用外国律师和人证及陈其美的有罪推定问题关于是否准许两方聘用外国律师及采用外国人证,陈其美因恐被指为“丧失主权”,“发于爱国之热忱”而反对外国人参与该案,又指出“华人素有崇拜外人之习惯性”,担心国人面对外国律师“情夺事绌,莫敢争衡”[8]。
伍廷芳则认为陈其美“未免轻视吾国之律师”,“不必过虑”,且“最野蛮之国,尚无拒绝人证之事”,新兴中华民国“忍而出此乎”,准许外国人担任律师及证人,一方面是“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示以采用大同主义之铁证”,使外国人知民国政府“对于裁判事件非常注意”,与满清政府之“苟且了事”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试图利用相互主义原则使中国律师有权至租界辩护,从而进一步谋求收回领事裁判权[9]关于陈其美在姚荣泽案中的有罪推定,陈其美致伍廷芳“今民国方新,岂容此民贼汉奸戴反正之假面具,以报其私仇,杀我同志?”[10]的电文“含有原告性质,语意之间似坐实姚荣泽为有罪”,伍廷芳引用外国法家名言“未经裁判所判决指为有罪之人,皆不得谓之有罪”向陈其美加以解释,并委婉表达了陈其美干涉司法独立、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已越出其权限范围之意而伍廷芳与陈其美二人针对姚案的辩论已到针锋相对的地步,面对陈其美“建设已及百日,法律亟应编订,即审讯方法亦应实行”的讽刺,伍廷芳回击:“即使编订如此案所定审判方法,执事遂以为不然,又何能实行乎?”并声明“来书尚多支节之词,已非此案范围,不必深辩,以后亦不再辩”[11],伍廷芳与陈其美就姚荣泽案之争就此告终。
三、案件审理过程姚荣泽案正式开审之后,《申报 》对姚案的关注重点放到了案件审理程序上随着伍廷芳与陈其美两人论战的展开,公开审判、律师辩护、陪审等新名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对民国以来的第一个公审案件将怎样进行充满好奇案件一审时有近两百人旁听,二审时“旁听之人当更较盛”,甚至需要“请警务长多派司法警察到庭弹压”[12],时人对此案的热情可见一斑《申报》在“清谈”一栏发表评论,称姚案乃“法律上之大问题”,呼吁“生命至重,法律至严”[13]《申报》作为商业报刊,以迎合受众需求来求发展,全程追踪报道了姚荣泽案的审理过程,从审判时间、地点,到裁判员、陪审员名单,无不毕载,在每次开庭审理之前发布预告,又在次日报道案件审理经过,便于群众知悉案件最新动态千呼万唤始出来,万众瞩目之中,经过漫长争论与准备的姚荣泽案终于在3月23日于上海南市市政厅第一次开庭审讯开庭前两日,《申报》即发布预告:介绍审判时间、地点及裁判员人选案件审理次日,《申报》发布长篇新闻,详细报道了审讯姚案的情形及审理流程:书记员欧阳烈之宣布开庭秩序后,正审官陈贻范发言说明了注意事项,强调“此案关于人民生命,讯断必要持平,陪审必要公平”,特别对首次任职的陪审员们提出要求:“外面言词不必计论,必须持平,下次亦必须到堂陪审”。
接下来,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双方律师分别询问证人,《申报》则详细刊载了周实之父周鸿翥就案件经过所做的当庭陈述另有一“友人”(即记者)介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则轶事,“乃当律师质问原告时,突有列身陪审员中之某君发言辞退,贸然而去,既退之后,复欲发言,两座旁听中西人士深为诧异,且有匿笑者”,指责当道者任意推选“既不知法律为何物,又不识陪审为何事”的陪审员“含混列座”,嘲笑其“埋头窗下读律十年,庶不至自侮侮人也”[14]案件一审后不久,《申报》刊登文章详细介绍了会审姚荣泽案的程序,为国人普及了现代司法程序民国按照西方先进模式公开审理的首例司法案件通过媒体的报道,在人们眼中初见端倪3月30日,姚案第二次开庭审讯,“到庭观审者中西男女共有二百余人,秩序甚为整肃”这次审讯由丁榕主持,要求相关人员先“将前次审讯情形略为陈述”,再由双方律师对证人“详细盘诘”除照例报道审理过程外,《申报》还刊载了姚荣泽本人的陈述因时已傍晚,审理未果,定于次日上午再次开审3月31日,姚案第三次开庭审讯被告证人证词因证人并未亲眼目睹事发经过被判定无效原告律师就周阮二人是否冒充军政分府、是否存在“对敌”行为、姚荣泽是否挟私报复等进行了辩护,提出“官吏杀人,自应加重”,要求法庭“依国家法律惩办”。
陪审员提问后休庭,复庭后主审官丁榕要求陪审员就姚荣泽的杀人性质做出判断,陪审员认为周实为格杀,阮式为谋杀,且无证据证明姚荣泽与士绅合谋,据此宣布最终判决结果:“照律死刑”最后商定赔偿费用:姚荣泽向周阮两家各赔二千两,另交一千两充公,姚荣泽以“为地方绅士所害”为由要求与其分担赔偿款,丁榕以“已经判决,无从再改”拒绝[15]至此,姚荣泽案审理结束四、姚荣泽之死活姚荣泽案的审理已经结束,可是姚案却并未画上句号在辛亥革命之火燃遍大江南北,推翻清朝统治近在咫尺之时,姚荣泽竟一连杀害两名革命党人,民国成立后秋后算账,自然毫无悬念,可是时人意料之中的判决却在最后关头起了波澜七人陪审团中的四名陪审员联名上书,请求总统袁世凯“法外施仁,免其一死”《申报》就姚荣泽的死活问题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既表达了部分人士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赦免姚荣泽的观点,却又以更长篇幅表达了反对赦免姚荣泽之人士的意见,从就国情考虑的“其罪可以法外施仁,则将来法律上之种种手续可以废弃矣”,到引据西方名言的“若因仇恨用奸谋杀人,即逃至我祭台上亦宜将被治死”[16]等等此外,《申报》又刊载了相关人士就周实、阮式改葬建祠的往来函件,称周阮两志士“遭满清奴毒害,洒一腔侠烈之血增革命史光颜”,而姚荣泽被判处死刑使其“沉冤既雪,义愤已伸,含笑九泉”[17]。
在最终特赦姚荣泽,免其执行死刑之后,《申报》又连续刊载了两篇文章反对赦免姚荣泽,指出姚案“既经该长官依据法律而定,何能由总统随时变更,则人民何所依赖?”“姚荣泽一死事犹小,破坏法律事甚大”[18],认为姚荣泽“自应该正法,以快人心”,否则“民国法律可废”[19]又报道了周阮二人追悼大会情况,因参加人数之众多、缅怀情景之悲戚而感慨:“呜呼,二公为不死矣”[20],表达了对周阮二人的尊敬、缅怀之意五、小结《申报》以时间顺序为线索,为公众完整展现了姚荣泽案的始末其报道一则追求了新闻的时新性,报道时间与事件发生时间大体同步或稍有滞后,在第一时间满足了民众的猎奇心理;二则追求了新闻的知新性,介绍了现代文明审判程序,为民众宣传了法律知识,客观上推动了近代法文化的传播;三则追求了新闻的趣味性,如在姚荣泽案的审理中捕捉到了陪审员中途离席的闹剧,并进行了细节描写;四则追求了新闻的客观性,作为商业性报刊的《申报》与政党报刊相比少了较多宣传成分,从而能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新闻事实,在革命派报刊“在舆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21]的情况下,这一点是尤为可贵的参考文献:[1]沪军都督府批示[N].申报,1912-01-23.[2]枪毙周阮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