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分论3-4 金融诈骗罪周铭川 (2).ppt
45页刑法分论3-4金融诈骗罪周铭川一、金融诈骗罪概述v一金融诈骗罪,即发生在金融领域里的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融资、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或者保险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行为v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中,金融管理秩序是该类犯罪的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v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非法融资形式、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或者保险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融资型诈骗犯罪;二是利用有价证券诈骗的犯罪;三是利用保险方式的诈骗犯罪v 3.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192集资诈骗罪、194-1票据诈骗罪、194-2金融凭证诈骗罪、195信用证诈骗罪、198保险诈骗罪等5种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也包括单位;其余3种犯罪,即193贷款诈骗罪、196信用卡诈骗罪、197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v 4、在主观上主要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会发生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以及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这一点可以从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方法上表现出来v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既要防止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v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v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v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v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v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v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v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分v5、这类犯罪的法定刑都一样,即分为3档,其中,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犯192集资诈骗罪、194-1票据诈骗罪、194-2金融凭证诈骗罪和195信用证诈骗罪等4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98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二、192集资诈骗罪v一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v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以公众的资金作为直接侵害对象,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投资款因此,它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所有权,同时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v 2、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v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v 首先,行为人的非法集资是以诈骗方法进行的v 所谓诈骗方法,主要是指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公众集资款v 其次,这种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不包括资金以外的财物;其面向的是多数人或不特定人,但不要求已经实际上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集资以是承诺给予回报为前提的,便不要求所承诺的回报一定不能兑现。
v 再次,诈骗集资必须数额较大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v浙一村主任集资诈骗浙一村主任集资诈骗48094809万万 v到澳门赌博输掉到澳门赌博输掉20002000万万v 袁爽袁爽 赵烨娇赵烨娇 傅金霞傅金霞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1-2021-09-26 14:01:08 09-26 14:01:08 v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居民黄永豪因三年向社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居民黄永豪因三年向社会集资诈骗会集资诈骗4809.314809.31万元,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万元,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终审被判院以集资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终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v据了解,据了解,2004 2004年年20072007年年3 3月间,黄永月间,黄永豪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等为由,以支付月利率豪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等为由,以支付月利率1715017150的高息为诱饵,在的高息为诱饵,在“助手陈绍群、助手陈绍群、黄伟豪或其妻刘某的帮助下,大肆向社会公众募黄伟豪或其妻刘某的帮助下,大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809.314809.31万元,共有万元,共有146146户集资户集资户户“落入圈套。
落入圈套v有了这笔不义之财,自有了这笔不义之财,自20042004年开始,黄年开始,黄永豪先后几十次到澳门赌博,输掉近永豪先后几十次到澳门赌博,输掉近20002000万元同时,黄永豪还将这笔资金用于购置高档汽车、同时,黄永豪还将这笔资金用于购置高档汽车、支付高额利息等据统计,直到案发时,尚有支付高额利息等据统计,直到案发时,尚有28442844余万未能归还余万未能归还v吉林一公司董事长集资诈骗吉林一公司董事长集资诈骗2 2亿余元一审被判无期亿余元一审被判无期v 周立权周立权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1-08-27 17:06:35 2021-08-27 17:06:35 v 涉及吉林、辽宁、安徽涉及吉林、辽宁、安徽3 3省,集资诈骗省,集资诈骗2 2亿亿余元、被骗群众达余元、被骗群众达70007000余人的吉林余人的吉林“新同舟公司集资新同舟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大案件,日前吉林省吉林市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大案件,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新同舟公司董事长新同舟公司董事长杨皓翔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杨皓翔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部财产v法院审理查明,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于法院审理查明,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于20042004年年1 1月至月至20052005年年5 5月间,在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月间,在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吉林准的情况下,以吉林“新同舟公司要开发新工程和开新同舟公司要开发新工程和开展合资造船厂缺少启动资金为幌子,向广阔群众非法集展合资造船厂缺少启动资金为幌子,向广阔群众非法集资,并承诺给予资,并承诺给予10%10%左右的高额利息回报案发时,集左右的高额利息回报案发时,集资诈骗总额已达资诈骗总额已达2.012.01亿余元v公诉机关指控杨皓翔犯有集资诈骗罪,罗洪芬等公诉机关指控杨皓翔犯有集资诈骗罪,罗洪芬等2727名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v4.主观上为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v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v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v携带集资款逃跑的;v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v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v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v5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逃避返还的;v6隐藏、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v7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v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与处分v1、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v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v这些罪都是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关键在于它们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v3、本罪有死刑三、193贷款诈骗罪v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v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信贷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v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贷款的名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v 行为构造: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v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v1编造引进资金、工程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v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v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v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v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v 所谓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一万元以上v 3、主体是一般主体;v 4、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v v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十清楚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分v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分v 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v 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v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v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携带贷款逃跑的;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v16.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缺乏问题,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v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v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vv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v详解: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故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贷款诈骗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v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工程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v69、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v70.以下哪种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A.编造引进工程的虚假理由v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vD.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三、194信用证诈骗罪v一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v 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信用证管理秩序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v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v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根底贸易相别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v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v 信用证的产生就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进行欺骗行为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信用证只凭单付款,不看货物,其本身的某些特点,常为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司、银行等单位及个人的财产所有权v 2、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v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这里所说的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的假信用证,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v 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根底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v “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v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明知是经过他人涂改的信用证等v 3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其开具信用证的情形骗开;或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已经持有的信用证骗取。
单纯骗开或骗取,尚未着手实施诈骗的,仅属于预备中止v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例如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成心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可以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到达骗取财物的目的v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包括相当数量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v 4.主观上是成心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由于工作疏忽大意或者失误,或者是对信用证业务不熟悉,从而导致在办理、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并因此实际取得了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v 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v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五、196信用卡诈骗罪v一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v 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也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v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v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置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效劳,如购置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饭店的住宿费、餐费等v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如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的信用卡;使用自己已挂失的信用等v 3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要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情况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那么,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卡账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任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的风险之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我国各信用卡发卡银行都明确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
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这种冒用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v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v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局部或者全部功能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反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凭其可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v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银行卡,按性质可以分为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三种,其中借记卡不能透支,所对应的帐户内有多少钱只能用多少钱,准贷记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在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凭担保或存保证金才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透支消费,目前正逐渐退出金融领域,而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和准贷记卡最大的区别在于,申办无须担保无须保证金、透支消费具有免息期v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国际卡或兼有两种功能的双币种卡v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v 1、恶意透支的认定v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v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分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v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v7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A.张某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B.李某借用杨某的信用卡买房C.赵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透支使用D.孙某拾得刘某的信用卡并以刘某的名义使用v58.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v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v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vC.甲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v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v答案及解析:BCD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
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v注意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分,故D项错误,应选注意在此题中,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现未退出的借记卡完全有条件可以归还给丧失者,不能认定为“拾得,故乙的行为不是“冒用而是“盗窃,不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v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丧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成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疑心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答复以下8588题vv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vA.江某构成侵占罪v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vC.江某构成盗窃罪vD.江某不构成犯罪vv答案及解析:B。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述为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v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v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vB.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v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v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v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置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那么,从一重处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分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B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没有这一罪名,故不选vv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vA.江某构成侵占罪v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v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v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v答案及解析:ACD此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三种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v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v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v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v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vD.江某构成盗窃罪v答案及解析:D。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分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分v最高检明确: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2021年05月07日15:13:10来源:法制日报v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v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同样是捡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却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检院今天6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西安捡卡取钱未被批捕今年3月19日,西安某小区保安耿赵武在ATM机上查看工资是否到账,却意外发现机器中有一张没有退出的银行卡,于是,他分8次提走了卡内的现金6900元经侦破,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对耿赵武予以刑拘,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然而,检察机关最终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为由未予批捕。
而丢卡人也表示理解,并希望轻判江苏捡卡取钱夫妻获刑高某捡到银行信用卡后,发现卡上标有密码,便伙同妻子先后从中取款、消费16万余元日前,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分金7万元;判处其妻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5万元福建捡卡取钱被提起公诉2005年11月1日,福建的杨某捡到许某的兴业银行卡,卡的反面写有085628字样在当日19时许,杨某持该卡在自动柜员机,按照反面的数字输入密码,成功地分3次取走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许某发现卡内的钱被人取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将杨某抓获归案,福田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v v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211号v(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v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六、198保险诈骗罪v 一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v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v 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财产,即“保险金所谓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赔偿v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五种行为:v 1投保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包括:v 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v 将不合格的标的伪装为合格的标的投保;v 成心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骗取大于标的额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v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投保对象的财物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所谓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v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编造一些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以到达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是指成心夸大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以骗取更多的保险金v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v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成心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毁坏保险标的,造成财产各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v 5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指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等方法,成心制造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取得保险金的行为v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v 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v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成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v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可能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能产生于投保之后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这一成心内容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有毁损、灭失保险标的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借此骗取保险金的成心的话,那么不能定罪处分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v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5万元以上的,单位2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的,单位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v5.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屡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vA.以诈骗罪论处v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v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v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v答案及解析:B.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此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v第194条票据诈骗罪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v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v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v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v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v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v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v7.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v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v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v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v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v答案及解析:B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那么,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故D选项排除至于行为人最终骗得的是盗版光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v 注意,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包括“伪造、变造、作废、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所签发的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无资金保证的或者出票时作了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
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是指“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因此,“金融票证的范围广于“金融凭证,“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金融票证除包括“金融凭证外,还包括“票据、“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v第 197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