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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大学国防大学国防大学国防大学教师升等审查作业要点教师升等审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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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頁,共 9 頁 國防大學國防大學國防大學國防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6 月 13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訂 民國 97 年 7 月 10 日 96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壹壹壹壹、、、、總則總則總則總則 一、為辦理本校教師升等案件之申請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育部分階段與分級授權本校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自行審查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及第三款送審講師資 格,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二至四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之升等 三、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四、本校教師之升等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貳貳貳貳、、、、教師申請升等教師申請升等教師申請升等教師申請升等 五、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具教育部發給教師資格證書。

      (二)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有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 須有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 , 申請升等教授者須有專任副教授滿 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 (三)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等成績 優良者 (四)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 之能力 ,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 體之貢獻 , 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 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五)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前(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其申請升等適用舊制 升等辦法辦理 (六)教師必須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授課,並在本校服務滿一年者,始得 提出申請升等;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期間仍應在校授課,若因故請假 離校,則該升等案應予保留至其回校後再予提會審議 六、教師申請升等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報「升等專門著作審查基本資料表」 (如附表一)及「送 審升等著作或作品明細表」(如附表二) , 詳細列明所送專門著作 (含 藝術類科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等) 論著名稱、 冊數, 由系 (所)第 2 頁,共 9 頁 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尚登記備案 , 其後審查作業 , 均以此資料為準 。

      (二) 申請人可提升等著作外審迴避名單至多三人,名單及申請理由應密 封併同升等資料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尚辦理 外審迴避名單未一併 檢送者,則視同放棄,不得補提 (三)各系(所)收件初核資料後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尚複查及登錄後, 退還系(所)提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審查 (四)系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移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院教評 會)初審、外審、複審 (五)審查過程中除院級教評會初審決議要求調整原登記資料外, 其餘 審查過程中均不得增減或更換所送資料 升等資料如與各學院教學 支援中尚登記備案資料不同 , 應註明原因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尚修 正 (六)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尚應將會議紀錄、外審委 員審查意見表等資料 , 送校部總務處人事部門複核後移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系、院教評會評審未通過之案 件,應將審查資料併同會議紀錄送校部總務處人事部門備查 (七) 升等案經校教評會通過後,非屬教育部授權本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 之案件,應函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七、教師申請升等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須為送審前五年及取得前一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內,在 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於一年 內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 為一代表著作除代表著作外,各學院應訂定升等參考著作最低送 審篇數 (二)升等著作須繳送各一式三份,不必彌封所送著作若為學術性刊物 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 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但屬第二點本校自 行審查之升等案件,須繳送升等著作各一式六份 (三) 教師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載明於著作目錄 一覽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不必附送 (四)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 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均不得送審 (五)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 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 者簽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1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2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 章證明部分 第 3 頁,共 9 頁 (六)送審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相關,並由系、院教評會認定之 (七)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但任教科為 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八)著作出版,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 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九) 以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之規定 (十) 以藝術類科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 「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之規定 (十一)以碩士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 者,不得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 師資格 (十二)副教授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其博士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 得為升等教授之代表著作但如將原學位論文重新整理出版,並述 明個人貢獻之部分,則仍可為送審之代表作送審時並應同時檢附 學位論文,以供查核 (十三) 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 (含以光碟 發行者) ,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 (含出版者、發行人、 發行日期...等)影本 (十四)經審定未通過之案件,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必 須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 , 另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 照表各一式三份,以供查核但屬第二點本校自行審查之升等案 件,須繳送升等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各一式六份 (十五)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繼 續任教未中斷之專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者 , 得以博士論文及其研究 成果申請升等專任副教授。

      (十六)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教證書,繼 續任教未中斷之專任助教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者,需先經由本校各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現有教師缺額、師資需求及課務需要,所授課 程應與其學術專長相關,檢討完成改聘程序,呈報國防部核聘為專 任教師後 , 始得以學位論文及其研究成果申請升等專任講師或副教 授 (十七)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如有 抄襲,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 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而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 申請之處分,悉依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 (十八)理工學院因自行審查教師升等案件,得參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第 4 頁,共 9 頁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自訂未公開發表之軍事著作審查規定 八、教師升等年資採計如下: (一)教師任教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時同學期終了時止 (二)留職留薪期間可採計為升等年資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留職停薪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 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四)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 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九、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得申請延長升等年限一年 參參參參、、、、教師升等審查教師升等審查教師升等審查教師升等審查 十、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升等案先由各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提院教評會審議,院教評會初 審、外審、複審通過後,再提校教評會審議 (二) 各級教評會對於升等教師之審查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但各學院律定較本要點嚴格者,從其規定 (三) 系級、院級教評會依其 「教師升等作業要點」 審議升等案,對教學、 服務進行實質審查,但對研究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包含審查代表著 作是否為碩、博士論文之一部分,或同一著作以不同語文發表是否 分別列入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中,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 教學 、 服務實質審查及研究形式審查三項評審結果均需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審查及初審 (四)前項審查程序經院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應將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 或技術報告等) 送請校外相當等級之學者或專家三人審查但屬第 二點本校自行審查之升等案件 , 應送請校外相當等級之學者或專家 六人審查 (五)理工學院因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於其「教師升等作業要點」訂定 增加校外審查委員人數及通過門檻。

      (六) 升等教師如擬依學校外審委員意見修正其送審專門著作,應於完成 修正後再予出版公開發行,並檢附修正對照表,提系、院教評會審 議 (七)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尚應將會議紀錄、外審委 員審查意見表等資料,送校部總務處人事部門提校教評會審議 (八) 校教評會再就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及教學、服務與 輔導成績進行審議,通過後函報教育部複審但屬第二點本校自行 審查之升等及理工學院教師升等案件,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逕 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九)各級教評會委員未全程參與審議升等案者,不得參與表決;若對升第 5 頁,共 9 頁 等案有疑義,經各級教評會決議暫緩審議,於再審議時,得邀請升 等人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繼續審議 (十)升等審查所需表件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辦理但理工學院教評會得自訂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報校教評會 核備後實施 (十一)各學院辦理教師著作審查校外委員遴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十一、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案,涉及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之實質判斷時, 職級低於被審查職級(升等審查以升等後之職級為準)之委員不得參 與審議;且參與審議之委員人數,至少需具審查資格者五人,人數不 足時得經各院、系(所)務會議推選增聘相同領域之委員評審該升等 案。

      各級教評會應尊重外審審查人專業判斷,當外審結果與審查意見一 致時,則以該次外審結果決定之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 具體理由,足以動搖外審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且有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委員決議再次辦理著作審查時,各級教評會應將該申請人 之研究成果再送非原審查者一人辦理著作外審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案時,如需作成負面之決議前,應給予申請人列 席教評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二、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如下: (一)研究項目佔百分之七十: 1最近五年或取得前一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內出版之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2其他研究成果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項目佔百分之三十: 1教學: (1)教學評鑑結果 (2)碩、博士論文指導(講師升等或未設研究所之學系,本項 可不列計) (3)教材及教學計畫表之製作 (4)上課出勤情形 (5)學術研討會之參與 (6)其他教學事項 2輔導與服務: (1)兼任校、院、系等與專業相關之行政職務 (2)參與系(所) 、院、校事務之貢獻 (3)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5)其他服務事項。

      第 6 頁,共 9 頁 教學、輔導與服務各分項所佔比例,授權各學院自行訂定 十三、教師升等評審通過標準如下: (一) 升等專門著作外審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 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但屬第二點本校自行審查之 升等案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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