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发明.ppt
12页第四节 职务发明一 职务发明的概念Ø职务发明也称雇员发明,是指雇员为 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 Ø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二 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Ø(一)雇员是否为在本单位的本职工作中 做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 Ø(二)雇员是否为在完成本单位特别交付 的非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Ø(三)雇员在做出发明创造时是否主要利 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一)雇员是否为在本单位的本职工作 中做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Ø(1)关于本单位的认定 Ø(2)关于本职工作的认定 Ø(3)关于本岗位的职责认定 Ø(4)关于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的职务 发明问题(二)雇员是否为在完成本单位特别 交付的非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如果单位交付给雇员一项特殊任务,虽然 该特殊工作不属于本职工的工作范围,但 是该雇员是在执行本单位的意志,是代表 本单位的意志而从事的特殊工作,所以属 于职务发明三)雇员在做出发明创造时是否主 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不 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 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 注意:少量的,没有起到主要作用的不属 于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声雁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九牧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销售 五金龙头、卫生陶瓷、整体淋浴等系列产品林声雁自1999 年7月23日至2009年11月27日期间,担任九牧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林声雁之弟林孝发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产品研发、制造环节的总体运营 • 2009年11月27日,林声雁与九牧公司股东林孝发、林孝山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声雁将其拥有的九牧公司 股份全部转让给后二者,其中协议第六条(知识产权)明 确约定:林声雁转让其拥有的九牧集团的上述股权后,九 牧集团之前依法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仍由九牧集团完全享 有,林声雁无权提出任何异议或权利主张2009年11月27 日后,九牧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由林孝发担任• • 涉案专利号为ZL200530004869.5,名称为 “面盆水龙头出水嘴(2218-036)”的外 观设计专利权证书记载的设计人及专利权 人均为林声雁涉案专利是以九牧公司名 义提出申请,并由九牧公司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代理申请涉案专利,由此而发生的申 请费、代理费及2010年之前的年费也由九 牧公司支付。
该专利2011年度的年费由林 声雁缴纳日前该专利尚处有效期间内• 九牧公司的研发和生产工作一直由原总经理林孝发负责 庭审中,九牧公司员工金磊、吴天顺等述称,公司专利最 早的提案和设计思路由林孝发提出,然后在研发部楼下的 磨具房由肖过房磨石膏制作模型,再由林孝发与研发人员 商量、修改、确定;定型后由研发部画外观图,林孝发再 召开评审会修改、定型,再交开发部制图,参与制图的有 金磊等人 • 另从九牧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体现,涉案专利获批后,每 年是否继续缴纳年费事宜也是由九牧公司按规定流程办理 的《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年费缴纳意见表》中明确记 载涉案专利是“公司自主研发的”在意见表中,有公司 法务部、研发部、总裁办三个签字栏,其中林声雁在“总 裁办意见”一栏中签署了“同意林声雁”五个字九牧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九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 • 1、确认专利号为ZL200530004869.5, • 名称为“面盆水龙头出水嘴(2218-036)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九牧公司所有; • 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声雁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专利是九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设计人员执 行本单位任务,完全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理由有二:其一,相关部门承担着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企划和设计职责, 设计人员接受九牧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由公司支付薪酬,根据公司的管 理规定和领导指令,相互配合地完成了产品的企划和设计,他们都是执行 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行为 •其二,涉案专利的参与人员均为九牧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 司为他们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他们设计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 料、参考资料等均为九牧公司所有该发明创造的产生全部利用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由此分析,九牧公司才是涉案专利的出资人和使 用人,实际行使着对涉案专利的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等全部财产权利,是涉案专利权的真正 权利人涉案专利并非林声雁所设计的九牧公 司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事实充 分、证据确凿、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林声雁辩 称其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与事实不符,对其主 张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