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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实施工作中终止此次实施程序之利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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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442088825
  • 上传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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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法院实施工作中终止此次实施程序之利弊   浅析  终止此次实施程序,是指在实施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根据实施程序要求,推行了法定实施手续,采取了对应强制方法,穷尽了实施手段和方法,依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该实施案件即告结案,而临时结束实施程序的一个制度  现在,全国各地法院全部面临着一个“实施难”的问题,在边远山区的基层法庭的实施工作中“实施难”问题更为突出,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经济贫困,被实施人又多为一般老百姓、个体经营者、乡镇企业、甚至学校、村委会等因为无力支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推行内容,从而造成了案件实施中止的发生详细来说,造成“实施难”的原因能够归纳为以下多个方面:  被实施人逃避实施且存在人为设置障碍,比如:被实施人在接到法院下发的实施通知书后有意隐瞒、转移财产有意以其它人名字在银行存款;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她人名下以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儿女名下,甚至有些被实施人东躲西藏,跟法院的实施人员玩“捉迷藏”不但以自然人为被实施人的案件如此,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实施人的实施案件也是如此,企业在银行多开户头,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应企业真实的盈亏情况,给法院的实施工作设下重重障碍,使案件无法实施。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停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时间难以掌握,更有部分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所以使案件无法实施依据统计分析,每十二个月所以种情况而无法实施的案件占基层法庭终止此次实施程序案件的50%左右  被实施人自动推行的情况微乎其微,申请人难提供被实施人正确财产情况,法院缺乏被实施人财产线索基层人民法庭在实施工作中,关键是经过,去银行查询被实施人及其家庭组员的存蓄情况,去被实施人居住地的村社和被实施人家中实地了解被实施人的财产情况等在实际实施工作中,被实施人自动推行的少,法院依职权调查多,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的案件多,假如法院没有调查到财产或查找可供实施的财产线索,案件基础上只能是中止实施,从而造成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实施人的财产而无法实施  被实施人正在监狱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或被实施人遭遇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的,且暂无财产可供实施的假如碰到被实施人正在监狱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或被劳动教养或被实施人遭遇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家中又无财产可供实施的,申请实施人通常会主动申请终止此次实施程序  案件包括到乡镇企业、村民委员会,需要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暂不具有实施条件的在部分偏远山区,村委会作为被实施人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见不鲜,而村委会基础上没有任何收入,仅靠政府每十二个月下拨的办公经费维持正常开支,根本无力支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推行金额。

      因此就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帮村委会代为垫付,一旦协调不成功,案件基础上就只有中止实施  基层人民法庭在实施工作中包括到以金钱为实施标的实施案件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实施的,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实施人的申请或取得申请实施人的同意后,给债权人制发一个意在证实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实施债权金额的终止实施裁定书,待发觉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且无须再次缴费的这种方法在中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实施积案活动中是一项有利于缓解“实施难”的主要方法,能深入推进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实施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不过失误全部含有两面性,终止此次实施程序这项方法在实施工作中一样存在着利弊它的有利之处关键表现为:  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增强债权人的责任心终止此次实施程序能够将符合终止裁定条件的案件给予中止实施,使实施人员从这些现在无法实施的案件中摆脱出来,降低人民法院实际实施工作量,达成经济执法的目标,同时能够淡化债权人在实施中对法院职权过分依靠的思想,促进其不能淡漠和忽略诉讼活动中的风险,增强责任心,强化对被实施人财产的举证意识,主动参加实施程序之中  有利于保护申请实施人的正当权益。

      实施工作事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最终实现即使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实施工作若干要求》均对被实施人拒不推行生效法律文书时采取的制裁方法和强制实施方法作了明文要求,不过“实施难”问题一直存在中国法律明确要求了各项请求权的时效,一旦过了法定时效,那么该项请求权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实施终止此次实施程序,申请实施人能够待债务人含有推行能力时,把终止裁定作为再实施依据申请强制实施这么,在程序上保护了债权人的请求权,从而为其实体权益的保护发明了正当、有利的条件  终止此次实施程序的弊端关键有两点:第2页一是终止此次实施程序的裁定使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推行义务成为纸上的义务,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有损中国法律的尊严二是使法院的中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老案、积案曾多,隐形的增加了实施压力,也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立即实现因为这类案件关键集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共同共有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离婚纠纷和被实施人为流感人口或住所地在外地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和上访、信访问题联络较紧密,申请人不服终止此次实施程序的,在案件中止实施后轻易出现信访、上访等问题,产生社会上负面影响。

        所以,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案件承接人在做终止此次实施程序的决定时,一定要慎重,要合理、合适的利用本项方法在尽其所能全部无法将案件实施完成而不得已采取终止此次实施程序方法时,一定要做好案件申请实施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争取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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