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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培训2016.02.2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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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知识讲解系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XXX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行为方式 三: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追究 五:纳税人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X有限公司,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XXX有限公司,本节主要内容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指向外虚开,也包括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作为纳税人不仅要自己不向外虚开,同时在取得专用发票时也要注意不要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同时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局解释及部分司法案例,改变货物名称或者规格型号等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XXX有限公司,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XXX有限公司,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XXX有限公司,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XXX有限公司,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见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XXX有限公司,,,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以超市销售食品为例,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能填写“食品”,而应以食品小类具体品名(大米、食用油、面粉、大豆等)填写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XXX有限公司,(一)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应当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不得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XXX有限公司,(一)行政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XXX有限公司,(二)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XXX有限公司,(二)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XXX有限公司,(二)刑事责任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XXX有限公司,(二)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XXX有限公司,(三)善意、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追究 从取得发票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1.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迷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XXX有限公司,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XXX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又进行了补充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XXX有限公司,2.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XXX有限公司,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X有限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补缴有关税款如何积极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降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各部门发票经办人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学习专用发票经办人要注重学习,全面系统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2.提高防范风险意识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尤其对取得来自虚开高发行业和高发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积极主动地审查发票的真实性XXX有限公司,3.对供货单位做必要的考察,择优选择购货对象通过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

      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交易这类企业一般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注重形象信誉 4.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5.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XXX有限公司,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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