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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二十一章无因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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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29,1,第二十二章 无 因 管 理,,2017/11/29,2,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2017/11/29,3,(二)无因管理的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5、补偿性2017/11/29,4,,(三)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1、与人的意志无关; 2、无目的性 3、合法性,2017/11/29,5,二、无因管理的起源,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2017/11/29,6,,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017/11/29,7,三、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一)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1、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2、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为前提,合同与无因管理不能并存2017/11/29,8,(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有利于本人的意志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立法目的不同;3、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不同2017/11/29,9,,(三)无因管理与侵权1、目的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2017/11/29,10,(四)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1、无因管理与代理(1)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的事务的义务,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管理义务;(2)行为的性质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2017/11/29,11,,2、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1)行为的名义不同;(2)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是否必然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不同;(5)是否为有利于本人的结果不同2017/11/29,12,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一、无因管理基本类型概述 1、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2017/11/29,13,,2、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2017/11/29,14,,3、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2017/11/29,15,,4、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017/11/29,16,,(2)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2017/11/29,17,二、无因管理的类型,(一)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017/11/29,18,,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   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017/11/29,19,,(1)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如救火行为,其本身对失火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也许救火者在救火过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财产价值不及所赔付金额这种财产上的不利不能否认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必须于事务管理时既已具备2017/11/29,20,,(2)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结合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的种类性质客观决定3)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所谓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如邻居家煤气中毒,砸窗并送入医院邻居没有作出明示,但其行为客观利益上与邻居主观意思,按通常人标准进行推断是一致,不违反邻居的意思2017/11/29,21,,(4)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2017/11/29,22,,(5)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2017/11/29,23,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2017/11/29,24,,(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与本人的义务。

      2017/11/29,25,,A、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7/11/29,26,,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减轻之2017/11/29,27,,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 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2017/11/29,28,,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指示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 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2017/11/29,29,,3)计算义务 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2017/11/29,30,,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利益的保护。

      2017/11/29,31,,B、本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2017/11/29,32,(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1、概念 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017/11/29,33,,2、不适法无因管理的种类 包括三种情形:(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2017/11/29,34,,3、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7/11/29,35,,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承担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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