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
23页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工程委[2006]1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开展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旨在加强学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责任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中发办[1999] 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办[2000] 16号)、沪委办[2000] 11号、沪审综[2000] 113号、教育部教财 [2000] 21号以及沪教委审[2001] 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第三条 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内,凡是负有经济责任的机关处室、院(部)、中心正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学校领导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审计主体:建立党委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实施的工作格局,建立组织、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学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进行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机关处室、院(部)、中心正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3.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6.授权和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除机关处室、院(部)、中心正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以外,还包括:1.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2.对外投资情况3.依法纳税情况4.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与方法第八条 由学校组织部门提出委托审计的书面要求;如属正常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干部离任前提出审计委托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的委托要求,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述职提纲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向工作小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 审计组接到上述资料后,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底稿第十二条 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拒绝、阻碍第四章 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给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按无异议处理第十四条 审计组接到书面回复意见后,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向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组织部门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商定审计工作计划;交流和通报审计情况;研究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委[2002]4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展院(部)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规定》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审计人员守则沪工程审[2006]2号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以及《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守则第一条 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事业,牢记服务宗旨,与世俱进,勇于奉献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严格遵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三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第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办法沪工程审[2006]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有关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了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上述规定而制定的对审计工作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程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四条 组成二名或二名以上的具有承担该项审计业务专业技术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审计组,明确主审人、复核人第五条 在实施审计前,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六条 按照规范和要求对收集的证据、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第七条 根据实际,进行问卷调查第八条 主审人提出审计报告初稿,供审计小组集体讨论、修改,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提交校领导审批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归挡 第三章 工程审计的质量控制第十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学校负责建设、修缮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的相关内容书面报审计处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参与对合同的谈判和审核过程第十二条 审计处派人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第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同学校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第十四条 工程审价过程中对工作量和价格的确定谈判,必须有两位审计人员同时参加第十五条 对审计的核减、核增原因,必须经另一位审计人员复核后,再交负责人审阅盖章后出具项目结算核定表第四章 委托中介机构审价的质量控制第十六条 通过招标形式选定中介机构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审计处派人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第十九条 对甲定乙办、甲供材料的确定,应当通过校内招标小组会议决定第二十条 工程审价员决定审价的工作内容必须在规定的场合进行第二十一条 对审价中存在的分歧,由审计处协同有关部门沟通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价员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进行复核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与审价人员的沟通、联系,对审价人员在审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该公司上级领导沟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沪工程审[2006]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避免损失浪费,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资金用于建设及修缮的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原则上由学校审计部门自审,特殊情况由审计处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五千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可以通过鉴证的方式进行审核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第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首期预付款的支付不超过工程项目的30%,随工程项目进度,根据合同约定逐步支付工程款,但累计预付款直至项目竣工最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的70%。
第四条 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一般不搞闭口合同,如确实需要订立闭口合同的,事前需与审计部门联系,由审计部门派人参与商订第五条 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沪建计联[2005]843号文执行即:核减率在5%以下的(含5%),由学校负担审价费用,计入工程项目造价内;核减率在5%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负担审价费用;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建安工程计算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六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二)概算执行情况与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履行情况四)结算执行的文件、定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相符五)工程量计算是否合规,工程量是否准确六)工程结算选套定额是否恰当七)材料、设备用量是否准确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学校负责建设、修缮的管理部门应书面报审计处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修缮项目名称、地点、内容说明、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联系人、资金渠道等。
第八条 由审计处牵头,召开审计处、负责建设、修缮的管理部门以及施工队三方会议,对概预算,和主要使用建材的品牌等加以确定第九条 审计人员参与对合同的谈判和审核过程第十条 施工期间,审计处派专人过程跟踪同时,要经常进行市场调查,对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等进行考察、询价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竣工后,负责建设、修缮的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算书,并收集内容、整理有关资料,填写送审单,提交审计部门审计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有关的审计资料后,及时到现场核定工作量,进行现场抽查,查看材料的使用等情况组织三方对工作量、价格确认的谈判,签署项目核定表第四章 审计资料第十四条 送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关于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料及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书(副本复印件);(三)工程立项、经费来源、工程概预算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学校和有关部门领导批件(复印件);(五)工程项目预决算书各一份,需要时再送达各一份;(六)工程项目竣工图纸、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签证单;如无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中的所有工程量(包括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