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商标法.ppt
237页第五章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标的定义•商标一词是外来词,英文表述为brand 或者 trademark其中,Brand的含义有二:1、烙印;2、标记•在中国,人们俗称其为“牌子”•商标是世界通用的法律用语,但各国表述不同•通常认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法定要素构成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专有标记•简言之,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界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区别性,在当代它是一种可视标志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这项定义与国际上一些通常采用的商标定义也是一致的•国外关于商标的权威性定义•据有关资料记载,目前世界上,关于商标“权威性”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有:•1、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确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二)商标的特征以上定义从不同方面对商标进行了描述,也反映出其特征:•(1)商标具有依附性商标必须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商标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商标还要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2)商标具有可视性•作为商标的标志应该是与不同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尽管有的国家曾使用过气味商标、商响音标,但那只是个别情况•(3)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即具有鲜明个性。
按照国际惯例,通用标志、通用商品名称、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4)商标具有财产性•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一个享有盛誉的商标,意味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名牌就是实力•(5)商标具有信息性•商标是商品信息载体,传达商品的信息,有信誉的商标,久而久之,会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6)商标具有文化性•商标的命名有时凝结着厂商的追求,商标主题可成为企业的象征,构成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商标的选择有时反映出人类理想、民族传统、国家历史、宗教信仰、道德倾向、社会心理和区域文化的特点 •三、商标的功能 •1、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或者说商标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才得以产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能者不能称做商标如化妆品市场上的“羽西”“欧泊莱”、“玉兰油”等,均表明了相同商品的不同来源•商标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是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最简捷、最有效的手段这就为消费者认牌购货提供了保证因此,商标被誉为“商品的脸”。
•2、促进销售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功能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开拓市场,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这是商标的又一重要功能•3、彰显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或者叫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 商标未必标示着商品或服务的高质量,但它应当标示着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一贯的质量水平,无论是高是低在某种意义上,商标成为贴有同样商标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和质量的一种信用担保如皮尔卡丹、海尔等代表着商品的高质量•生产者通过商标表示商品为自己所提供,服务提供者通过商标表示某项服务为自己所提供,消费者也通过商标来辨别商品或服务,对其质量做出鉴别,这种鉴别关系到生产经营者的兴衰,因此,商标的使用促使生产经营注重质量,保持质量的稳定因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使生产经营者体会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而关注商品质量,商标从而起到了保证商品品质的作用•4、便于广告宣传的功能•商标是一种最卓越的广告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商标是经营者的无声推销员和开拓市场的先锋官通过广告宣传,使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标志,对于引导和刺激消费起到很好的效果•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
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在现实中,商标成为无声的广告,更显出商标的优势•商标是一种最卓越的广告方式通过在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使公众了解了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一旦某商标成了名牌,就会将厂商及其商品或服务深深烙在公众心中,变为公众消费的行动,从而给商标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一定意义上,商标是经营者的无声推销员和开拓市场的先锋官•5、反映财产价值的功能•商标代表的无形资产可以用于投资,可以依法继承,可以进行信托•商标是经营者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成果的高度凝结,是无形的财富,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商标代表的无形资产可以用于投资,可以依法继承,可以进行信托•商标还具有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商标用于显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作为其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这都表明,商标凝结了被其标示的商品以及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信誉和与之有关的企业信誉的最佳标记,因此树立商誉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声誉卓著的商标•6、传递企业文化的功能•企业发展需要深厚的文化底蕴一个企业商标的构成、表现形式以及宣传方式也在传递企业文化如耐克公司的“耐克”作为运动服装的商标,非常贴切,因为“耐克”在希腊神话中为胜利女神。
•上述商标的功能,正是基于将商标准确定义,且置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所作出的不同角度的分析这些相互联系的各项功能,也可以说是商标的基本功能、传统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四、商标的种类•1、按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划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用以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的专用标记如用在汽车上的奔驰、宝马等标记、用在体育用品上的李宁、阿迪等标志这是最广泛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之上 ,用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如用于宾馆业的“香格里拉”标记;快餐业的麦当劳、肯德基标记;航空运输业的东方航空、南方航空等标记1993年7月1日我国开始办理国内服务商标的注册•2、按构成要素不同,商标划分为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等形象商标(视觉商标)和非形象商标•视觉商标中的具体含义:•①文字商标是以文字组成的商标文字的范围很广,既可以是汉字,也可以是少数民族文字,还可以是拉丁文字如“海尔”、“SONY”、红旗、可口可乐等优点:简洁明快、上口易记•②字母商标是以字母组成的商标字母是汉语拼音字母或外文字母等最小的书写单位。
如“Nkie”、“Haier”、保洁公司的字母商标“P&G”优点:特征显著,便于识别但是一定要有创意•③数字商标是以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即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如“555”香烟、“101”毛发再生精、“505”神功元气袋优点:形象直观、便于记忆,有些国家不予注册•④图形商标是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构成商标的图形,可以是人物、动植物等具体图形,也可以是抽象图形或虚构图形如:各种汽车的徽标奥迪、大众、丰田等优点:形象、生动、易于识别,不受语言的限制•⑤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所构成的商标如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三维标志即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立体标记如可口可乐公司的汽水饮料的瓶形,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在美国注册了立体商标如同女士的一步裙赋予美感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和门口的麦当劳大叔•⑥颜色商标是由不同色彩的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如宝马汽车的标志是以蓝白两色相间的螺旋桨图案,象征该公司过去在航空发动机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别克商标中的“三把不同颜色的利剑”从左到右分别为红、白、蓝三种颜色标明别可采用顶级技术,别克人是勇于攀登的勇士优点:给人视觉冲击、具有非常好的广告效果•⑦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中任意两项或多项要素构成的商标。
如美国福特汽车商标为:椭圆形蓝色背景上写有“Ford”字母的文字,字母与颜色组合, 简单醒目表明福特汽车奔驰在世界各地、令人爱不释手•日本丰田的标志是三个椭圆的环形组成,中间两个椭圆一横一竖构成一个T,这是丰田汽车公司的名称“TOYOTA”的第一个字母,外面的椭圆代表地球,反映丰田要把自己的产品推向全世界的愿望•非形象商标是以音响、气味等通过听觉、嗅觉才能感知的商标又称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如米高梅电影公司在电影片头出现的“狮吼” , 以及一些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的乐曲等,我国法律不保护非形象商标•3、按商标是否注册 ,商标划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实行全面注册制度的国家,未注册商标不准使用在实行自愿注册制度的国家,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一般不能取得专有权 •在实行使用取得制度的国家,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就可以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产生专有权•注册商标是经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不管是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还是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的国家,注册商标都受法律保护,只是保护的程度有所不同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是可靠的。
•在实行使用取得制度的国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可能被使用在先的他人的权利所推翻,但商标注册人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的人必须提供证据超过法定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便不可争议•4、根据商标的用途不同,商标可以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相关图形见王莲峰《 商标法》第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如现在的“绿色食品” 标志、家电产品上的“CCC”标识(外面一个椭圆)等以及羊毛制品上的纯新羊毛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如豆制品协会的集体商标为:一个大的黄豆形的椭圆象征协会, 小椭圆代表每个企业,红色S是上海及黄豆的英文缩写的第一个字母,两片绿叶表示绿色食品等•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注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它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所谓联合商标也叫卫星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何一个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联合商标中的每一个商标不能单独转让,而必须全部一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杭州娃哈哈不仅注册驰名商标“娃哈哈”,为防止他人侵权,又注册了“哇哈哈”、“哈哈娃”、“哈娃哈”、“Wahaha”等商标其中,娃哈哈为主商标,其他为联合商标.•所谓防御商标,也称防护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相同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如青岛海尔集团不仅在冰箱、空调上注册了“海尔” 商标,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上也注册了该商标•五、商标法的概念 •1、概念: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利益•2、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因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而发生的关系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予以注册的各项法律行为的总称。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标记符号•1、商标图案右上角“注”加圈;(或右下角)•2、注册商标;•3、商标图案右上角“R”加圈是代表英文Registered 注册了的 意思或右下角)•二、商标注册的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 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商标局批准,申请人便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者对其不享有专用权•2、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我们的教材称为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又称为任意注册主义•自愿注册原则是相对于强制注册原则而言•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愿意注册的就申请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未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强制注册-----原则又称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凡使用商标的,就一律必须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我国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同时对少数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的办法•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类是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另一类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3、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我们使用的教材称之为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最先申请人的原则•但是,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强调使用在先•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4、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其首次申请注册或首次使用过的商标,在法定期间内,再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日或首次使用日视为申请日。
•第 一次申请日或首次使用日为优先权日 •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三、商标设计与注册的禁用标志•(一)商标设计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
•2、具有显著特征 即具有可识别性和独特性--立意新颖、独具风格•3、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4、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标志•5、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二)商标设计的禁用标志•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说明: 红十字于1863年确定,是国际红十字会历史最悠久的标志由于十字是基督教符号,伊斯兰教教徒不愿采用1876年奥斯曼帝国采用红新月符号,1929年被国际红十字会承认•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注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国际品牌商标设计禁忌•1、商标不能用地理名称•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
•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2、商标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的英文“Violet”,“前进”商标的英文“Forward”,“钻石”商标的英文 “Diamond”,“天鹅”商标的英文“Sw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3、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以数字作为商标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题材。
•4、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有的国家商标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标设计,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特别是各地的忌讳•如我国出口的白象牌电池在东南亚各地十分畅销,因为“白象”是东南亚地区的吉祥之物,但在欧美市场上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 Elephant”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可见谁也不会喜欢;•我国的“蓝天”牌牙膏出口到美国,其译名“Blue Sky”则成了企业收不回来的债券,销售无疑成了问题•在中国一般将鹿看作是快乐、活泼、长寿的象征,但在巴西等地却是“同性恋”的俗称;日本人把龟视为长寿的象征,而中国忌讳龟而把仙鹤、松柏喻为长寿;•在法国仙鹤则是蠢汉和淫妇的代名词;孔雀在东方人心目中是美丽的,但是在法国是淫妇的别称;•郁金香是荷兰的国花,在士耳其是爱情的象征,但在法国人的眼里却是无情无义之物;•斯里兰卡、印度视大象为庄严的象征,在欧洲人的词汇里大象则是笨拙的同义词;伊斯兰教国家禁用猪及类似猪的图案设计;狗在北非视作不法;中国人引为自豪的熊猫,在东南亚、欧美等地广受欢迎,视为憨态可掬,但伊斯兰国家却对它有厌恶之感;•日本人以红色和黑色视为传统性色彩而偏好;绿色给人以凉爽和宁静的感觉,在意大利、新加坡等国普遍受欢迎,但日本人却认为绿色不吉祥。
•由于各国存在这些特殊的禁忌,就要求我们在为出口商品设计品牌商标时,不能随心所欲,应避其所忌•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商标设计要符合市场国当地的法律规范,也要符合国际惯例,以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品牌商标的设计要显示出企业或产品的特色,品牌商标设计的独特性可以使企业的品牌在成千上万的品牌中脱颖而出,易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品牌商标设计应向消费者暗示产品的效用或质量,如“Sprite”饮料初次出现在香港市场上时,根据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规,按其谐音取名为“事必利”,实际销售情况并不好,后改名为“雪碧”,给人以冰凉解渴的印象,产品也随之为消费者接受•美国宝洁公司在中国销售的洗发护发用品中,有一个品牌叫“飘柔”,意为头发飘逸柔顺,既能充分地显示商品的特性和品质,又能给消费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四、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申请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及服务的提供者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自愿注册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缴纳规费的程序•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对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的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三)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申请商标注册是要式法律行为因此,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报送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交纳商标申请费用有关书件齐备后,申请人应填报《报送申请注册商标清单》一式2份,一份由商标局留存备查,一份由商标局加盖收文专用章后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凭证•商标局以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四)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如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使用人依法享有优先权,则以其优先权为申请日 •(五)商标注册中的特殊申请•(1)商标注册另行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2)商标注册重新申请我国《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3) 商标注册变更申请我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五、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一)商标注册的审查•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采用审查原则,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合法的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经过实质审查,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二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二)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后,不符合法定注册条件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等一并退回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外国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只发给其代理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虽然有不符合要求之处,但可以修正,则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三)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则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与予以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后,认为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则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所谓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注册条件的,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的程序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尚未经正式核准注册,该商标所有人还未取得商标权•(五)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制度。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则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六)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标志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核准注册:•(1)公告期满无异议的;•(2)经商标局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审的;•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1、自申请提出后30日左右,商标局发受理通知书•2、自提出申请后15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并寄送申请人•3、公告之日起2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发正式的《商标注册证》 •4、注册全部时间约18个月左右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 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也称为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关于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算点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对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义的,方予以核准注册,该核准注册日为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算点•第二,对经裁定商标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二、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也称为商标权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通过续展,使商标权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意: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三、注册商标的转让•(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注册商标的转让----也称为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原商标权人为转让人,另一方为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权是商标权中的一种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各国商标法都允许注册商标依法转让,但遵循的原则各不相同,主要有两种:•(1)自由转让原则即注册商标既可以脱离企业而单独转让,也可以随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采取该原则的国家强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我国采取了自由转让原则•(2)连同转让原则即注册商标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营业)一起转让这一原则大都适用于企业出售或两个企业合并、兼并等情形•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被许可人获得的仅仅是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权人待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许可人的商标权恢复其圆满状态•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商标专用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从属权利,商标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从根本上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在不改变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延伸和扩展。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为独占使用许可,二为普通使用许可•(1)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也称排他许可或专有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在此范围之内,不仅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自身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违约被许可人取得的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他人在其独占使用权效力范围内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许可人除可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外,还可要求其赔偿损失•(2)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非专用权许可或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在同一地区授权不同的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同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许可人在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还可以同样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可见,在这种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排斥许可人的使用,也不能排斥其他人享有该使用许可权•由于普通使用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只享有普通使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被许可人对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享有禁止权,不能直接对抗侵权行为,但可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由许可人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又称商标许可证,是指商标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支付使用费的协议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通过签订合同形式实现•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第四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 一、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商标继受人和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但主要是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了如下内容:•1.对注册标记使用的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或注,而未注册商标则绝对不能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应当规范,不能把注(外带圆圈)标成“注”或者®标成“R”;•标示位置应该适当,商品能够标明注册标识的首先应在商品上标明,只有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才要求在商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上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2.对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这表明,注册商标只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也只有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时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不允许商标注册人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及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因这样可防止商标使用上的混乱,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的,则由商标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责令另行注册,或撤销•3.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有助于减少和及时处理商标纠纷,维护商标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正确使用和管理《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涂改,也不得自行转借、转让或复制,更严禁伪造《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4.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改变的管理•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已经发生改变,如因注册商标的转让、继受导致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因注册人迁移而使注册人地址、邮政编码发生变更等。
•发生上述变更后,商标注册人应及时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依法对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予以变更,而不能自行改变这些注册事项否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5.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改变的管理•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具有相对稳定性商标注册人欲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形、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6.对注册商标是否使用的管理•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商标注册后长期搁置不用,就使商标功能丧失,商标价值难以实现,而且这种虚位状况也影响了他人的正常使用为此,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关于撤销程序的做法是: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因为这种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他人可以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不受注册商标被撤销1年内他人不得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限制•7.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8.对注册商标转让的管理•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并予以公告后,其转让才合法有效,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9.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管理•各级商标管理机关应履行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一旦发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坑害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0.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导致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终止,但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往往还会在市场滞留一定时间,其影响并未在商品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彻底消失,容易出现商标混同现象,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我国《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除外•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受到商标法的青睐,我国商标法基本上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受到法律约束••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具有相同功能,允许其在市场上使用,其所有人的权益亦应得到法律,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可以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可谓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商标抢注成风---我国企业因此损失很大”•由于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使用未注册商标便有诸多不利之处:•一是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而遭禁用。
•二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能激发消费者的信任感•三是不利商标所有人参与市场竞争,在广告宣传等营销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可见,未注册商标具有不确定性•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虽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其可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获得某种事实上的利益,享有着非法律授权意义的事实上的权利,即对其未注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事实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数量巨大,涉及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繁多若不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势必导致商标之间的混同,造成消费者误认,侵犯生产、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管理•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注册标记,或者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此外,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2.对未注册商标是否使用法定的禁用标记的管理•未注册商标虽可以使用,但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如果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3.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或者其服务质量低劣的,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酌情处以罚款•5.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管理•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违者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犯罪行为,以保护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制度。
•意义: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拓展我国对外贸易;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要分清两个概念: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1、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即效力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商标局注册在案的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不涉及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简单讲,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就是商标注册人行使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注册人禁止权的效力范围要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所以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是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常做法,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需要•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犯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如下图:•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如“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如2005年上海家乐福销售假冒的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注册商标为“LV”的女手提包(国际知名商标),售价为49.90元被原告发现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法国香奈儿公司的注册商标为“CHANEL”的女包及钱包•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国外叫做商标的反向假冒•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换掉原来的注册商标,重新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如:国内首例反向假冒案1994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购物中心(发票的出具者)、鳄鱼公司、同益公司侵权案•案情:•1993年鳄鱼公司授权北京同益公司在北京销售“鳄鱼皮革制品”和“卡帝乐鳄鱼”服饰系列产品,同益公司则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合同在中心设立鳄鱼专卖店•之后,同益公司以188元/条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并将其中的25条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中心以560元/条的价格进行销售并注明产地新加坡后服装一厂一工作人员在该中心购买了两条,并发现为本厂生产•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商标法列举侵权时不可能一一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以下方面:•(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事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和有关民事法规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由侵权人承担的强制处罚措施具体为:体制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二)行政责任(行政保护)•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由侵权人承担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行政责任形式:•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侵权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关于行政调解或者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问题,我国《商标法》第5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侵权者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9条之规定,对以下商标侵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①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3条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well-know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他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2年我国颁布的《商标法》中没有这一概念的规定直到1989年国家商标局才开始对国内驰名商标的认定1995年正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到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已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一)驰名商标的特征•与一般商标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1、为公众所熟知•2、 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3、使用时间较长•4、构成要素具有显著性如耐克•5、在保护上有其特殊性•(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我国目前有两个认定机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其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是人民法院 •工商局: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工商局开始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如同仁堂(药品)、贵州茅台(白酒)、海尔(冰箱)等•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审理而日益凸现出来的•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荷兰英特艾基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 ”无效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域名涉外案件纠纷的处理•(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参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范围只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如果某一商标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驰名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只要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了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足以导致混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权禁止继续使用•如:惠儿康、小肥羊、中化等均为未注册商标,由于久负盛名,同样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类别上•如果某一商标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上述两种保护方式的区别在于: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时,其最终获得的保护须限制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而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驰名商标的情形,就不能主张权利;如果该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那么其最终获得的保护就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4、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四)企业自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如索尼公司不仅在电器上,而且在其它产品和服务上均注册申请了商标。
如SONY、Suny、Sonny、Sohny等 对SONY进行保护再如之前所列的娃哈哈系列商标•2、将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登记注册为域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越来越多,企业须在互联网上注册一个域名多数企业以自己的驰名商标或主商标作为域名登记,不仅可以防止他人抢注,而且便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识别如微软公司的域名,耐克公司的域名等•3、将驰名商标与企业的广告语以及企业名称保持一致•如青岛海尔公司的商标语“海尔,真诚到永远•“维维豆奶,欢乐开怀” •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就有丰田车•五、驰名商标的淡化与防范•商标淡化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弱化和玷污•(一)驰名商标的弱化•弱化,也称冲淡,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及当做其他商业标志使用,从而削弱了该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进而对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损失的行为•弱化对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的损害是严重的,它可以稀释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甚至使之完全消失,进而给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带来毁灭性打击 •1、商标在不同商品之间的转化淡化•商标在不同商品之间的转化淡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
•其突出特征就淡化行为实施者将他人商标仍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万宝路”是使用在香烟上的驰名商标,他人将“万宝路”、“万路宝”当作服装类商品商标使用,则无论是原来的“万宝路”,还是淡化行为所使用的“万宝路”、“万路宝”,都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人并没有将“万宝路”、“万路宝”当作非商标使用•2、将他人商标当做其他商业标志加以使用的弱化•(1)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会削弱该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淡化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第16条规定了这种淡化方式,该条的规定是:“如果在字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作品中对注册商标的复制,给人以该商标构成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印象,则该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作品出版者在该商标的复制品上提示这是一个注册商标 •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淡化方法•名言:“商标一著名,其沦为普通名字(亦即可以随意使用的标志)的风险也就产生了 例如阿斯匹林 、尼龙、吉普车•(2)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 •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商号使用,也是一种商标淡化行为。
在这里,商标淡化行为人不再是将他人商标淡化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使用,这是它和商标之间转化淡化的区别•商号是指工商业主体名称中具有独特意义,能够将该主体与其他商业主体区分开的那一部分•如“上海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商号就是“大众”两个字 •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商号使用,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已有规定该法之“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和其他显著性标志”第L.713-6条规定:“商标注册并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记:a)作为公司名称、厂商名称或牌匾,只要该使用先于商标注册,或者该使用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但是这种使用损害注册人权利的,注册人可以要求限制或禁止其使用”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花都现象”,其实就是钻了我国法律的空子,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新的商号•花都本是广东省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当地有很多企业登记为“花都新科电子厂”,“花都万利达电子厂”,“花都步步高电子厂”•(二)商标的玷污淡化•所谓玷污,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玷污他人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的歪曲、损毁性使用,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甚至还对这种价值进行了污损。
•德国4711案件•德国法院曾经遇到的例子是,原告是一家香水厂,专门生产一种享有盛誉的香水,其商标“4711”系驰名商标被告是一家污水清理公司,在其臭气熏天的卡车车厢上使用了原告的驰名商标,而该卡车又专门用来运输排污物的尽管法院查明,被告使用的实际上是它的号码,但案件审理的结果依然是禁止被告在该车上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4711”,因为该使用必将对原告的驰名商标带来污损性后果 •思考题:•1、什么是商标?它有哪些特征? 2、商标具有哪些功能? 3、商标具有哪些分类?•4、如何理解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5、商标设计与注册的禁用标志有哪些?•6、什么是注册商标的续展?•7、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8、何谓驰名商标?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本章案例分析(作业)•1、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案例:商标申请先用权纠纷王莲峰:《商标法案例教程》第27页)•解决问题:商标注册的原则•2、关于商标权转让•案例:“满园春”商标纠纷(王莲峰:《商标法案例教程》第67页)•解决问题:商标权转让的概念,转让的原则商标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3、关于商标侵权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案例:星巴克商标侵权案(王莲峰:《商标法案例教程》第162页)•解决问题: •何谓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及保护范围?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