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改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doc
3页《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10〕78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章 转户条件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 10 万元或一年纳税 5 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五条 远郊 31 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 5 万元或一年纳税 2 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农村籍五保对象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 10 周年的士官退役第三章 证明材料第八条 必备材料一)入户申请书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四章 办理程序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