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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00261密训资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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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00261密训资料(最新版)

行政法学目录第一章 绪论1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2第五章 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3第六章 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第七章 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4第八章 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5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5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6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6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8第十三章 司法审查(二)9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10第一章 绪论1.1.1、行政的含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1.1.2.1、行政权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1.1.3 、行政法2、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1.1.4、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1.1.5、行政法的分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1.1.6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特点: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1.2.1 、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 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2.2 行 政合法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2.3 行 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情理。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子原则有:(1)行政公开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尊重和保障人权。 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a.行政行为内容公开;b.行政过程公开;c.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实体公正,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程序公正,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的程序: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1 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职权内容: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行政优先权职务上的优益条件:行政先行处置权(直接使用武器)、获得社会协助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受益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行政调解权(公安局)、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总称为行政司法权。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1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3.2.2 国家行政 机关 与 相关 概念 的 区别国家行政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国务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及政府下各局:公安局、教育局;派出机关:街道事处、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派出机构: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司法所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3.2.3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乡(镇)人民政府 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3.4 公 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XX 局长、国务院 XX 部长、乡长、书记、人民法院院长,教师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法律关系:(1)发生(法律关系产生途径):考任(主任科员以下)、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2)变更:晋升;降职;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撤职;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3)消灭: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权利: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责任: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责任救济途径:申诉、控告。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4.1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行政行为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方协 商并征得对方的同意);效力先定性(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之前具有拘束力);强制性。4.2 行 政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接受审计监督、纳税、行政拘留决定);剥夺权益或行为的内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2)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公定力(不容与效力论其实质是否合法,都要求予以尊重)、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力(自觉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4.3 行 政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抽象行政行为。行为的分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类行为为标准,分为依职权+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不利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企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税种、税率对某企业征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不利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动行为。24.4 行 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 (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 (3)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1)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1.即时生效:对相对人立即生效。(人身强制拘束)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需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受理并不意味着必须得到相对人同意。3.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4.5 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 (1)概念: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 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2)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3)法律结果: 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第五章 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5.1 抽 象行政行为概述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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