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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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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82929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1.01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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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权益 保护 法规 政策
资源描述: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残疾人是一个 庞大的社会群体,根据2006年12月1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1个残疾人,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1个家庭有残疾人。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除此之外,国家还把残 疾人权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保护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行动计划和纲领。这些法规和行动纲领为我们开展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与政策依据。 一、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总体方针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2.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订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 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3.社区康复场所设立与服务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4.康复服务要求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订、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5.康复人才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6.康复器械提供 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和财政引导,激励企业创新;通过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的方式激励消费,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使用康复器械。 (二) 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1.教育方针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2.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政府通过两种方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一是支持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并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3.职业教育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 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4.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5.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三)劳动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就业方式 在残疾人就业方式方面,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2.就业促进 在残疾人就业促进方面,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其他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 3.就业保护和培训 在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培训方面,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此外,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四)文化生活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为保障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智障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 加字幕、解说;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五)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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