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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3试生产危化品建设项目涉重大危险源纳入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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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57757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61.50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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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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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试生产 危化品 建设项目 重大 危险源 纳入 监管 范畴
资源描述:
2023试生产危化品建设项目涉重大危险源纳入监管范畴 试生产为化工事故易发高发环节,试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已投入物料并开始运行,安全风险较高,应当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监管重点对象。为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关于“督促将试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纳入监管范畴”部署,健全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纳入监管范畴包括: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求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重大危险源投入物料起.纳入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监测预警、抽查巡查、“消地协作”专项检查督导等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体系。 《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解析 狠抓“五个坚持”,推进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把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目标;要坚持预防为主,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作为抓好安全治理的行动方向;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深化重大安全风险整治作为突出任务;要坚持斗争精神,把压实各级各方责任作为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有力抓手;要坚持守正创新,把实现危化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终极追求,不断开创危化 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终期评估。对照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检视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开展验收评估,确保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持续深化老旧装置和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健全长效机制。开展油气储存企业、加油站和化工、医药企业专项整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三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开展化工园区整治提升,推动化工园区完成封闭化管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做好精细化工“四个清零”质量核查,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部署开展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和石油天然气设备设施隐患等专项治理,切实消除各类隐患。 四是提升人员技能素质水平。实施危险化学品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完成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任务。 五是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水平。继续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能力提升工程,推动持续深化应用。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系统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数字化水平。 六是强化基础支撑保障能力。强化建章立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文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压实各区属地管理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我市经济社会安全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2022年6月10日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整理。 在试生产阶段应着力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 三查四定 1. 工程按设计内容安装结束、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和操作人员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缺项、设计缺陷等,并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2. 对查出来的问题形成“三查四定”问题汇总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二、试生产方案 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要求,编制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 2. 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对试生产条件进行书面确认。3. 试生产方案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试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 依法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成员、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应规定和程序。 2. 企业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设施操作手册,结合现场实际,参照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 3. 操作规程应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以及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预防措施和步骤。 4. 根据操作规程中的重要控制指标,编制工艺卡片。5. 操作规程应组织审查,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试生产物资及应急准备 1. 建设单位应按试生产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 2. 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生产的需要配备到岗位,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3. 建设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供水、供汽、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试生产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4. 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并在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评估试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学习和演练。 五、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1. 建设单位应组建试生产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 明确参与试生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4.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 新建项目要在装置建成试生产前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 7. 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对新录用的员工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9. 参与试生产的相关方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厂作业。 六、联动试车 企业在完成全部单机试车、系统清洗、吹扫,工程中间验收交接后,转入联动试车阶段。联动试车时应符合: 1. 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和气防器材、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状态完好。 2. 仪表系统调校完毕,准确可靠;仪表报警和联锁值整定完毕。 3. 对安全仪表系统审查和联合确认完毕,满足安全功能和完整性要求。 4. 宜选择水、空气作为联动试车介质;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应设置警示区域,并指定专人重点巡检。 5. 确认流程正确,与其相连的非联动试车系统已完全隔离。 6. 进行试车方案现场交底,参与人员应熟悉操作与异常处理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七、开车前安全审查(PSSR) 1. 试生产投料前,应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 2. 开车前安全审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 (1)明确审查的范围,形成安全审查清单; (2)编制开车前安全审查表,并经相应负责人批准; (3)组建开车前安全审查小组,明确职责; (4)安全审查小组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运维人员,设计、技术专利商、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方,及同类装置有开车经验的专家组成。 3. 审查小组应根据安全审查清单完成开车前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三查四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 (3)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12)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12)等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4)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完成情况; (5)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 (6)现场确认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投料条件; (7)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求; (8)人员资质及员工培训考核情况。 4. 现场审查完成后,审查小组应编制开车前安全审查报告,明确整改项、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并在开车前完成整改。 八、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经开车前安全审查,确认装置具备投料试车条件后,方可开始投料试车: 1. 试车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现场指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问题。 2. 投料应严格按照试车方案进行,并做好各项记录。 3. 引入易燃易爆介质前,应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再次确认流程正确。 4. 试车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时要及时终止试车进程,问题整改后方可恢复试车。 5. 试车中,企业应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 试车现场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做好试车的安全监护。 九、试生产时间 1. 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 3. 试生产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说明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的达标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试生产起始时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试生产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4. 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5. 延期两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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