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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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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105705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76.56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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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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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规划 规范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XXXX – 20XX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征求意见稿) 20XX– XX –XX 发布 20XX – XX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GB/T 5XXXX -20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XX 北 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历史文化名城;4历史文化街区;5文物保护单位。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保护内容;2 更新和规范了相关表述;3 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划定;4 将原规范“3.3建筑高度控制”调整为“格局与风貌”;5 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6 结合保护实践经验,优化了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历史文化名城 4 3.1 一般规定 4 3.2 保护界线划定 5 3.3 格局与风貌 5 3.4 道路交通 6 3.5 市政工程 6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7 4 历史文化街区 9 4.1 一般规定 9 4.2 保护界线划定 9 4.3 保护与整治 10 4.4 道路交通 11 4.5 市政工程 11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12 5 文物保护单位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 条文说明 1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inologies ····································································· 2 3 Historic City ··················································································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3.2 Scope of Protection ························································· 5 3.3 Pattern and townscape ··························································· 5 3.4 Road Traffic ······························································· 6 3.5 Municipal Engineering ························································· 6 3.5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7 4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9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9 4.2 Scope of Protection ························································· 9 4.3 Conserv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 10 4.4 Road Traffic ······························································· 11 4.5 Municipal Engineering ························································· 11 4.5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2 5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1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5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6 33 1 总则 1.0.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0.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 保护规划应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但未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梳理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建议申报和补充名录。 1.0.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参照本规范执行。 1.0.10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开展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11 保护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2.0.3 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 保留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5 文物古迹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ci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 风貌townscape 指反映城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景观。 2.0.10 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2.0.11 传统风貌建筑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在历史地段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 2.0.12 历史环境要素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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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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