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JGJ/T*-2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年 月 1 日(征求意见稿 2016-12-2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01*,自201*年*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 月 日 17前 言根据*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本规范主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1总则22术语23基本规定34资金业务34.1归集资金34.2提取资金44.3委托贷款54.4其他业务65资金联网结算76资金统一核算76.1一般规定76.2原始凭证86.3记账凭证86.4凭证归档97资金账户97.1资金账户设置97.2资金账户管理108资金安全108.1资金计划管理108.2流动性风险管理108.3资金管理内控119 条文说明181 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使用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管理。1.3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应遵循“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1.4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1 资金管理业务资金管理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流动过程的计划、控制和监督。2.2 统一联网结算统一联网结算是指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实现与银行联网结算。2.3 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可能产生的资金缺口风险和资金过剩风险的监测、识别和控制。2.4 资金调度资金调度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满足贷款和提取业务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间调剂资金。2.5 公转商贴息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3 基本规定3.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的各类资金管理业务,应统一联网结算。3.2 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类业务应做到业务驱动资金结算,确保业务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财务核算账自动匹配相符。4 资金业务4.1 归集资金4.1.1 单位缴存1、单位汇缴和补缴资金应从单位账户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2、汇缴资金应与缴存清册核对一致,分配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核对不一致的,应在219科目做资金挂账处理。3、退回单位多缴、错缴资金的,应退回原账户。4.1.2 个人自愿缴存1、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同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多扣或多缴的个人资金,应退回原账户。4.1.3 异地转入1、异地转入资金应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2、异地转入的资金,经与转出地提供的职工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直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4.1.4 个人账户结息根据规定对个人账户余额所结的利息,应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4.2 提取资金4.2.1 提取1、提取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是,委托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2、提取资金应实时支付,同步计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余额。3、提取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产生业务凭证,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4.2.2 异地转出1、异地转出资金应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入指定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2、向异地转出职工个人账户本息的,应标识个人账户为异地转出销户状态。4.3 委托贷款4.3.1 个人委托贷款1、个人委托贷款发放的资金,应由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贷款户,由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发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2、资金从委托贷款账户划出当日,银行应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更新个人委托贷款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账,开始计息。3、贷款归还的资金,应从个人约定还款账户转入委托贷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本息明细账,更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余额和回收金额信息。4、贷款结清,应对个人住房贷款账户进行结清销户处理。4.3.2 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归还的资金应从借款合同约定账户转入项目贷款监管账户,再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贷款结清,应进行结清销户处理。4.3.3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实现委托贷款信息共享,加强贷后管理联动,降低委托贷款风险。4.4 其他业务4.4.1 资金调度1、资金调度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需要。2、资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间调度。4.4.2 资金贴息1、对于公转商贷款贴息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个人还款账户或贴息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2、对于享受低保的缴存职工等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4.4.3 资产证券化1、以资产证券化方式募集的资金,应从发行机构银行账户转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项下融资账户。2、发行费用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划转入发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3、封包期本息归还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中介机构银行账户。4.4.4 公转商贷款回购回购公转商贷款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贴息贷款银行指定账户。4.4.5 手续费支付及成本支付银行归集和委托贷款手续费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委托银行指定账户。5 资金联网结算5.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主动发起各项资金结算业务。5.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业务流水发起资金结算交易。2、结算成功当日,将包括银行主机流水号的结果信息与对应的业务流水核对一致,登记业务明细账。3、根据到账通知,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完成对账,产生记账凭证。5.1.3 银行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银行到账通知,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将业务流水与到账通知核对一致,登记业务明细账。6 资金统一核算6.1 一般规定6.1.1 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宜采用权责发生制,定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手续费和增值收益进行预提管理。6.1.2 会计科目应按不同维度进行辅助核算。6.1.3 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委托贷款科目、逾期贷款科目、住房公积金科目的下级科目宜设置辅助核算类进行核算。辅助核算类可按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结算方式、业务类别等设置。6.2 原始凭证6.2.1 住房公积金各类资金业务应生成原始凭证(附表1)。6.2.2 原始凭证应真实、齐全。 6.2.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结算类业务的到账通知,应作为原始凭证保存。结算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凭证应作为原始凭证保存。6.3 记账凭证6.3.1 结算成功的业务流水和银行结算流水匹配成功后,应生记账凭证。依据预先定义的分录内容生成会计分录(附表2)。6.3.2 非结算类业务的记账凭证应根据业务类型设计的预先定义的分录内容自动登记。6.3.3 记账凭证应减少手工填制和修改。记账凭证中摘要、借贷方科目、记账金额等要素,应按业务在系统中固化,禁止手工修改和填制。系统自动记账和审核的记账凭证,应明确机制、机审标识。6.3.4 记账凭证要素应遵循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5的要求。记账凭证摘要应与业务分类一致。作为电子凭证的银行到账通知,主要要素应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9.0.2的要求。6.4 凭证归档6.4.1 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交接相关原始凭证和业务单证。6.4.2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定期进行归档处理。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归档处理。7 资金账户7.1 资金账户设置7.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账户的开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每家受委托归集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根据融资业务需要可下设子账户。 2、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3、在每家受委托贷款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4、在每家受委托发放项目贷款的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项目贷款账户。5、可选定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用于司法途径收回资金的账户。7.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不单独开立资金账户。7.1.3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应在受委托银行办理。7.2 资金账户管理7.2.1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和项目贷款账户宜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7.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资金账户,应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中登记。7.2.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要求办理资金账户报备手续。8 资金安全8.1 资金计划管理8.1.1 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应按照计划执行,调整计划应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8.1.2 资金使用应定期分析评价。8.2 流动性风险管理8.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时监测资金收付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3),定期预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8.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以适当方式筹集资金、调整使用政策、使用超额贷款风险准备金、开展保值增值业务等。8.3 资金管理内控8.3.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大额资金划拨、账户开立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决策。资金管理、账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岗位应相互分离。所有资金业务应执行授权和联签制度。8.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资金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稽核,实施日常监督控制。附表1各类资金业务原始凭证表分类业务类型原始凭证手工凭证机制凭证资金归集业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委托收款凭证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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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
JGJ/T***-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 年 × 月 1 日
(征求意见稿 2016-12-23)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01*,自201*年*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 月 日
17
前 言
根据***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
本规范主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则 2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资金业务 3
4.1 归集资金 3
4.2 提取资金 4
4.3 委托贷款 5
4.4 其他业务 6
5 资金联网结算 7
6 资金统一核算 7
6.1 一般规定 7
6.2 原始凭证 8
6.3 记账凭证 8
6.4 凭证归档 9
7 资金账户 9
7.1 资金账户设置 9
7.2 资金账户管理 10
8 资金安全 10
8.1 资金计划管理 10
8.2 流动性风险管理 10
8.3 资金管理内控 11
9 条文说明 18
1 总则
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使用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管理。
1.3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应遵循“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
1.4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资金管理业务
资金管理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流动过程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2.2 统一联网结算
统一联网结算是指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实现与银行联网结算。
2.3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可能产生的资金缺口风险和资金过剩风险的监测、识别和控制。
2.4 资金调度
资金调度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满足贷款和提取业务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间调剂资金。
2.5 公转商贴息贷款
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 基本规定
3.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的各类资金管理业务,应统一联网结算。
3.2 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类业务应做到业务驱动资金结算,确保业务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财务核算账自动匹配相符。
4 资金业务
4.1 归集资金
4.1.1 单位缴存
1、单位汇缴和补缴资金应从单位账户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2、汇缴资金应与缴存清册核对一致,分配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核对不一致的,应在219科目做资金挂账处理。
3、退回单位多缴、错缴资金的,应退回原账户。
4.1.2 个人自愿缴存
1、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同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多扣或多缴的个人资金,应退回原账户。
4.1.3 异地转入
1、异地转入资金应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2、异地转入的资金,经与转出地提供的职工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直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1.4 个人账户结息
根据规定对个人账户余额所结的利息,应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2 提取资金
4.2.1 提取
1、提取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但是,委托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
2、提取资金应实时支付,同步计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余额。
3、提取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产生业务凭证,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4.2.2 异地转出
1、异地转出资金应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入指定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2、向异地转出职工个人账户本息的,应标识个人账户为异地转出销户状态。
4.3 委托贷款
4.3.1 个人委托贷款
1、个人委托贷款发放的资金,应由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贷款户,由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发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2、资金从委托贷款账户划出当日,银行应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更新个人委托贷款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账,开始计息。
3、贷款归还的资金,应从个人约定还款账户转入委托贷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本息明细账,更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余额和回收金额信息。
4、贷款结清,应对个人住房贷款账户进行结清销户处理。
4.3.2 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归还的资金应从借款合同约定账户转入项目贷款监管账户,再转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贷款结清,应进行结清销户处理。
4.3.3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实现委托贷款信息共享,加强贷后管理联动,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4.4 其他业务
4.4.1 资金调度
1、资金调度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需要。
2、资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间调度。
4.4.2 资金贴息
1、对于公转商贷款贴息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个人还款账户或贴息贷款银行指定的账户。
2、对于享受低保的缴存职工等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4.4.3 资产证券化
1、以资产证券化方式募集的资金,应从发行机构银行账户转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项下融资账户。
2、发行费用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划转入发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3、封包期本息归还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中介机构银行账户。
4.4.4 公转商贷款回购
回购公转商贷款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贴息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4.4.5 手续费支付及成本
支付银行归集和委托贷款手续费的资金,应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入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5 资金联网结算
5.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主动发起各项资金结算业务。
5.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业务流水发起资金结算交易。
2、结算成功当日,将包括银行主机流水号的结果信息与对应的业务流水核对一致,登记业务明细账。
3、根据到账通知,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完成对账,产生记账凭证。
5.1.3 银行发起的资金结算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银行到账通知,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将业务流水与到账通知核对一致,登记业务明细账。
6 资金统一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宜采用权责发生制,定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手续费和增值收益进行预提管理。
6.1.2 会计科目应按不同维度进行辅助核算。
6.1.3 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委托贷款科目、逾期贷款科目、住房公积金科目的下级科目宜设置辅助核算类进行核算。辅助核算类可按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结算方式、业务类别等设置。
6.2 原始凭证
6.2.1 住房公积金各类资金业务应生成原始凭证(附表1)。
6.2.2 原始凭证应真实、齐全。
6.2.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结算类业务的到账通知,应作为原始凭证保存。
结算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凭证应作为原始凭证保存。
6.3 记账凭证
6.3.1 结算成功的业务流水和银行结算流水匹配成功后,应生记账凭证。依据预先定义的分录内容生成会计分录(附表2)。
6.3.2 非结算类业务的记账凭证应根据业务类型设计的预先定义的分录内容自动登记。
6.3.3 记账凭证应减少手工填制和修改。
记账凭证中摘要、借贷方科目、记账金额等要素,应按业务在系统中固化,禁止手工修改和填制。
系统自动记账和审核的记账凭证,应明确机制、机审标识。
6.3.4 记账凭证要素应遵循《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5的要求。记账凭证摘要应与业务分类一致。作为电子凭证的银行到账通知,主要要素应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9.0.2的要求。
6.4 凭证归档
6.4.1 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交接相关原始凭证和业务单证。
6.4.2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定期进行归档处理。
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归档处理。
7 资金账户
7.1 资金账户设置
7.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账户的开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每家受委托归集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根据融资业务需要可下设子账户。
2、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3、在每家受委托贷款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
4、在每家受委托发放项目贷款的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项目贷款账户。
5、可选定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用于司法途径收回资金的账户。
7.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不单独开立资金账户。
7.1.3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应在受委托银行办理。
7.2 资金账户管理
7.2.1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和项目贷款账户宜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7.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资金账户,应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中登记。
7.2.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要求办理资金账户报备手续。
8 资金安全
8.1 资金计划管理
8.1.1 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应按照计划执行,调整计划应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8.1.2 资金使用应定期分析评价。
8.2 流动性风险管理
8.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时监测资金收付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3),定期预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
8.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以适当方式筹集资金、调整使用政策、使用超额贷款风险准备金、开展保值增值业务等。
8.3 资金管理内控
8.3.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大额资金划拨、账户开立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决策。
资金管理、账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岗位应相互分离。
所有资金业务应执行授权和联签制度。
8.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资金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稽核,实施日常监督控制。
附表1
各类资金业务原始凭证表
分类
业务类型
原始凭证
手工凭证
机制凭证
资金归集业务
单位缴存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委托收款凭证》
《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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