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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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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660937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83MB    格式:PDF    上传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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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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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 安徽省 国土 空间 专项规划 衔接 技术 试行
资源描述:
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试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22022 年年 7 7 月月前言为贯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 2019 32 号)以及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 号)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传导,提高专项规划成果的规范性,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包括总体要求、规划编制通用要求、专项规划分类、规划主要内容、成果要求、审查核对及相关附录。当前,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正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导则作为试行版本,侧重提出通用指导性、可操作性要求,各地可根据需要制定专项规划相关衔接细则。省自然资源厅将收集各地各部门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认真总结并适时修订。本导则如与国家或省后续下发的文件和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导则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组织单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主编单位: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参编单位: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金磊、刘洋兵、奚星伍、吴亚伟、王栋、苏娟、张明锋、代晓辉、朱可嘉、何骏、张琳、肖磐、陈翔宇、赵浩杉、张超荣主要审查人:黄发儒、王辉、裴付龙I目录1 总体要求.11.1 适用范围.11.2 规划定位.11.3 制定依据.11.4 制定原则.41.5 编制审批.42 规划编制通用要求.52.1 统一底图.52.2 统一标准.52.3 统一期限.62.4 统一平台.63 专项规划分类.64 规划主要内容.74.1 规划目标和战略.84.2 空间布局.84.3 空间利用分析.84.4 空间管控要求.95 成果要求.105.1 成果内容.10II5.2 成果形式.126 审查核对.136.1 数据库质量检查.136.2 人机交互检查.13附录 A:附表样式.15附录 B:附图编制参考配色及符号.19附录 C:标准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29附录 D:数据库成果质量要求.40附录 E: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下载地址.43附录 F:公路、水运类专项规划项目矢量数据要求.44 1 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试行)1 总体要求1.1 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指导安徽省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衔接工作。1.2 规划定位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农村、信息、科技、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矿产、林业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称总体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有细化落实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的空间安排、衔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称详细规划)的作用,具有专门性、专业性、工程性。1.3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7)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 202141 号);(8)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 号);(9)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 号);(11)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6 号);(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051 号);3(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 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1 号);(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9 号);(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类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25 号);(18)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39972-2021);(19)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39972-2021);(20)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2003);(2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发201932 号);(24)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 号);(25)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 年版);4(26)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16号)1.4 制定原则保护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绿色发展。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守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底线,引导城乡和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协调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类指导。明确底图底数、技术标准、规划期限、汇交平台等编制基础要求,根据不同专项规划空间利用的特点,分类指导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突出空间突出空间,强化管控强化管控。强化专项规划的空间属性,明确空间管控要求,要求规划项目定点定位,增强专项规划的可实施性和对详细规划的传导指引。面向应用面向应用,重在衔接重在衔接。明确专项成果编制、审查的通用性要求,强化对总体规划战略布局、刚性管控要求、约束性指标的细化落实和影响分析。1.5 编制审批专项规划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依法组织编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编制。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合并编制。5 组织编制主体应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涉密除外),并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意见。专项规划报批前,规划成果应当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后,再按照规定报批。未开展“一张图”核对或者经核对有冲突的,不得报批。2 规划编制通用要求2.1 统一底图专项规划必须使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编制。底图为经自然资源部确认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其最新年度的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相关数据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规划控制线划定成果,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需要使用地形图的,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获取。专项规划编制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平面坐标系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2.2 统一标准专项规划涉及的用地分类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定义和要求。专项规划涉及的用地指标应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安徽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技术标准的定义 6 和统计口径相一致。专项规划数据库成果建设应符合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等要求。专项规划涉及的项目用地规模测算标准应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 年版)及相关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要求。上述技术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2.3 统一期限专项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划期限相协调,一般为 5 到 15 年,规划期不超过同级总体规划期限。2.4 统一平台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汇交要求。专项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 15 日内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数字化成果纳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3 专项规划分类根据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位置和类型,将专项规划划分为特定区域(流域)类、全域空间布局类、城镇空间布局类三大类别。(1)特定区域(流域)类是指为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在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或流域层面编制的专项规划,如皖北国土空 7 间专项规划、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等。(2)全域空间布局类是指规划项目在规划涉及行政区全域范围内布局的特定领域专项规划,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产资源、林草地、湿地、河湖、历史文化、旅游等资源保护与利用类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类等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3)城镇空间布局类是指规划项目主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特定领域专项规划,如市政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类专项规划,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公共文化等公共设施类专项规划,物流仓储、商业网点等产业布局类专项规划,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公安基础设施、城市防涝等公共安全类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本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全域空间布局类和城镇空间布局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衔接。特定区域(流域)类专项规划可结合本导则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编制、审查。4 规划主要内容专项规划在相关行业规划编制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编制,主要空间性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规划目标和战略、空间布局、空间利用分析、空间管控要求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各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必要的内容。8 4.1 规划目标和战略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专项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指标体系等。4.2 空间布局以总体规划为导向,依据专项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根据规划编制需要明确总体格局、重点区域(或片区)划分、项目(或设施,后同)体系、项目安排、项目建设(设防)标准、项目空间布局、项目竖向设计、项目用地需求(含用途调整)、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考表 4.1)。规划项目的空间布局应在底图上将具体选址位置“上图”落位;暂时难以明确选址位置的,也须以示意方式“上图”。4.3 空间利用分析依据勘测成果或相关用地标准,测算规划项目的用地需求;分析专项规划实施对相关市、县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及中心城区用地结构的影响;评估各相关市、县能否满足其用地需求。全域空间布局类专项规划应分析规划项目选址布局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划控制线的关系,评估其对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发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影响。城镇空间布局类专项规划应分析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城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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