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酒店场所检查标准
大酒店场所检查标准基础材料1.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2.300m2以上营业面积是否取得营业前消防验收证书;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4.是否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5.是否按计划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影响资料是否完整;6.是否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7.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并整理完善的演练记录、总结及影像资料;8.是否按规定及时每日消防巡查工作;9.消防设施是否与具有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是否有维保记录。10.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进行检测,电梯间内是否张贴检验标签,检验日期是否超期,是否每半月进行维护保养。现场检查项1.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堵塞、占用;2.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灯具、标识是否符合要求;3.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上锁;4.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检查、维修,是否被挪用、占用;5.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6.电气线路、设备、照明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线路规范套管,设置漏电保护器,电气监控报警系统;7.是否按规定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保护半径是否符合要求;8.是否配备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内是否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9.厨房内使用天然气的,查看接入是否有可燃气报警系统与紧急切断系统,油烟机是否定期清洗,不能有大量油污,后厨配备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封闭式后厨需设置专门的疏散通道。10.厨房使用液化气的要求(1)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2)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以上(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以上)时,设置在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防火墙隔开。(6)气瓶房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与炉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2.0米以下,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7)厨房内液化气管道不能与电气线路同时敷设,在管道接口处应安装液化气泄漏报警器,并安装在可能发生泄漏点的下方。(8)气瓶应在使用年限内,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验或螺丝瓶等报废气瓶。汗蒸房要求(1)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四层以上楼层;(2)汗蒸房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9米,面积小于50平方可设1个疏散门,大于50平方疏散门不少于2个。(3)汗蒸房的墙面、地面均为不燃材料,供热源超过100时,与可燃物的距离大于100毫米;小于100时,与可燃物的距离大于50毫米,采用不燃材料隔热;(4)汗蒸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外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汗蒸房设置独立配电室,使用防潮灯具,开关设置在汗蒸房外,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能合用线路,出线开关设置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保护装置。(6)电汗蒸房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电气监控系统;(7)汗蒸房所在场所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探测器(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可不安装简易式);(8)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人,制定汗蒸安全管理制度,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营业结束时及时关闭热源,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与正确操作规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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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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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场所检查标准
基础材料
1.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300m2以上营业面积是否取得营业前消防验收证书;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4.是否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5.是否按计划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影响资料是否完整;
6.是否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7.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并整理完善的演练记录、总结及影像资料;
8.是否按规定及时每日消防巡查工作;
9.消防设施是否与具有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是否有维保记录。
10.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进行检测,电梯间内是否张贴检验标签,检验日期是否超期,是否每半月进行维护保养。
现场检查项
1.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堵塞、占用;
2.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灯具、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上锁;
4.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检查、维修,是否被挪用、占用;
5.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6.电气线路、设备、照明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线路规范套管,设置漏电保护器,电气监控报警系统;
7.是否按规定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保护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配备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内是否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9.厨房内使用天然气的,查看接入是否有可燃气报警系统与紧急切断系统,油烟机是否定期清洗,不能有大量油污,后厨配备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封闭式后厨需设置专门的疏散通道。
10.厨房使用液化气的要求
(1)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以上(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以上)时,设置在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防火墙隔开。
(6)气瓶房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与炉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2.0米以下,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7)厨房内液化气管道不能与电气线路同时敷设,在管道接口处应安装液化气泄漏报警器,并安装在可能发生泄漏点的下方。
(8)气瓶应在使用年限内,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验或螺丝瓶等报废气瓶。
汗蒸房要求
(1)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四层以上楼层;
(2)汗蒸房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9米,面积小于50平方可设1个疏散门,大于50平方疏散门不少于2个。
(3)汗蒸房的墙面、地面均为不燃材料,供热源超过100℃时,与可燃物的距离大于100毫米;小于100℃时,与可燃物的距离大于50毫米,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汗蒸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外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汗蒸房设置独立配电室,使用防潮灯具,开关设置在汗蒸房外,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能合用线路,出线开关设置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保护装置。
(6)电汗蒸房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电气监控系统;
(7)汗蒸房所在场所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探测器(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可不安装简易式);
(8)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人,制定汗蒸安全管理制度,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营业结束时及时关闭热源,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与正确操作规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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