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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小餐桌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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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602674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0.30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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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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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 检查 标准
资源描述:
小餐桌检查标准 基础材料 1.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1000m2以上营业面积是否取得营业前消防验收证书;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4.是否按计划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影响资料是否完整; 5.是否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6.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并整理完善的演练记录、总结及影像资料; 7.是否按规定及时每日消防巡查工作; 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与具有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是否有维保记录。 现场检查项 1.经营场所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场所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3.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堵塞、占用; 4.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少于2个,安全出口标识和疏散标识是否采用灯光式; 5.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上锁; 6.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检查、维修,是否被挪用、占用; 7.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学生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米,应急疏散通道、窗口不能上锁封堵。 8.电气线路、设备、照明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线路规范套管,设置漏电保护器; 9.是否按规定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保护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10.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1.油烟机是否定期清洗,不能有大量油污,后厨是否配备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12.厨房内使用天然气的,查看接入是否规范,有可燃气报警系统与紧急切断系统。 13.使用液化气餐饮业要求: (1)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3)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以上(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以上)时,设置在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4)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5)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防火墙隔开。 (7)气瓶房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与炉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2.0米以下,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8)厨房内液化气管道不能与电气线路同时敷设,在管道接口处应安装液化气泄漏报警器,并安装在可能发生泄漏点的下方。 (9)气瓶应在使用年限内,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验或螺丝瓶等报废气瓶。 (10)油烟机是否定期清洗,不能有大量油污,后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油炸场所需设置灭火毯,封闭式后厨需设置专门的疏散通道。 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午休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设施设备 4.建立午休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治安消防安全要求 1.场所安装安装每100平方,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设置在三层的场所至少配备一个缓降器。 2.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饰 4.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5.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定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午休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固定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能够有效避免肉、菜、水产品的清洗、加工过程,以及生熟食品的加工过程相互污染。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提高餐饮具的校外托管机构须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使用后的餐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校外托管机构宜设置专用的餐饮具保洁设施。 4.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禁止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1)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2)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3)非本单位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 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回收剩饭剩菜再次加入供学生食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5.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 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应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 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账。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态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于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停止经营活动,封存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组织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应急管理、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 相关文件要求 目的及总体要求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突出开办者主体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使中小学校外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房屋安全、卫生防疫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根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镇街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目标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未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各镇街区政府要统筹安排,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落实、安全保障、管理规范”的目标。 管理职责 各镇街辖区内校内外托管机构备案工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验收,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与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签订《安全承诺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管理不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法行为的校外托管机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人员伤害,事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教育部门指导所属学习,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习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已备案无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外托管机构秩序,侵害工作人员,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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