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doc
4页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价费字〔2012〕76号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 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 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 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 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 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 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 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 高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 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 标准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物 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 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 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 (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济南市普通住宅物 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 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 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物 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 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 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 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 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 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历下区、市 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物 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 )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 业服务与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 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 导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及其收 费标准;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 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方可 按照《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 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 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 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 据、12358价格举报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 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五、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 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按照《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 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 案》六、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 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