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大学关于校外单位进校拍摄管理规定.docx
3页中山大学关于校外单位进校拍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加强对外来单位拍摄行为的规范和管 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校园环境、校内资源 和各项设施,明确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方便拍 摄单位办理各项拍摄手续,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利用我校校园内公 共区域的建筑、设施、园林、草地、塘湖等进行拍摄电影、 电视、广告等具有商业性质行为的中山大学以外的单位或个 人第三条进驻校园拍摄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为原则,除周末、节假日及寒暑假外,谢绝校外单位或个人 进驻校园拍摄第四条拍摄单位来我校南校区进行拍摄活动必须提前 三天向校长办公室综合科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山大学校外 拍摄管理登记表》,注明单位名称、拍摄地点、拍摄时间、 拍摄期间、拍摄内容、联系方式、人员车辆等第五条 拍摄单位持《中山大学校外拍摄管理登记表》 和拍摄脚本到宣传部进行内容审核,拍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审核通过后到校 长办公室确定收费金额第六条 拍摄单位凭盖有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的 《中山大学校外拍摄管理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第七条 拍摄单位凭《中山大学校外拍摄管理登记表》 和财务处开具的发票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校门出入通行证 及相关手续。
第八条外来单位或个人来我校进行拍摄,按规定应缴 纳一定的场地维护费(卫生、绿化、治安等管理费用)在 同一地点拍摄,每小时3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算拍摄单位在同一时间内在两个地点同时开拍的加收50%, 即每小时4500元第九条 拍摄单位在拍摄前应交纳5000元的保证押金 该押金在拍摄结束后,经我校保卫处工作人员核实拍摄单位 无任何违规现象的情况下如数退回第十条 拍摄单位在拍摄过程中如使用我校电源,应按 标准交纳电费具体标准为,在广州市商业用电规定的电价 基础上再加收20%的管理费第十一条拍摄单位在拍摄过程中如要借用房舍、道具 的,需经物主同意并议价收费第十二条拍摄单位必须按原定时间进入相应地点拍 摄,不能随意改变拍摄地点和拍摄时间第十三条拍摄单位要注意维护我校各项公共设施,学 校的环境卫生,否则学校将依据损害情况收取赔偿费第十四条拍摄单位应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和值勤人员的 管理和监督,如果违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有关人员 有权停止该单位的拍摄活动第十四条拍摄过程由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管 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及其子女、校友(限本人结婚)、 学生(在校生)结婚拍婚纱照,可凭工作证、校友证、毕业 证书或完成当学期注册并盖章的学生证到校长办公室办理 拍摄手续,免缴拍摄费,但具体拍摄时间应经学校保卫处盖 章确认。
第十六条 北校区、珠海校区和东校区的拍摄管理工作, 分别由医学部办公室、珠海校区党政办和东校区党政办负 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