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汇编.doc
27页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汇编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 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 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买卖合同 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 险仍由出卖人负担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 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 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 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 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 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 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 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 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 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 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 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 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 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以前,因办理完 毕过户登记手续而发生移转,则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转移就 像买房子一样,所有权一旦到了买受人手中,相应的关于这件房子的风险负担同时也 转移了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之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 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 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 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 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五: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 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七: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篇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讲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 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 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 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 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 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 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1.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 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 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预先说明 如下几点:%1 《合同法》第142-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与上开条文无关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交付 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灭失,就不能说由于完成了交付,乙应承担风险由于这是租 赁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1 《合同法》第142-149条均属任意性规范,故: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 负担作了不同于上开法条的规定,以约定为准。
问1:什么是任意性规范?答:任意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 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 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例】:甲将大米出售给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 交乙,预计6月30日运到大米发运后,乙于6月25日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乙将丙 运输的大米出卖给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天津,风险自交付后移转丁尽管乙、丁 的合同出卖的是在途货物,因双方约定了风险移转的时间,职是之故,风险不是自 乙、丁合同成立时(于6月25日)移转(不适用《合同法》第144条),而是在天 津交付后移转问: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产生有什么必要条件吗?】答:有(1)买卖标 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 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 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 期三个月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1 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 《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1 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不承担风险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 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不久,该房 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1 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 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1 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问:不可归责的情形有哪些?答: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 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 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甲于5月1日交 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①房屋因泥石流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
②《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 付,由乙承担风险例】甲房地产商将“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 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倒塌1 房屋倒塌可归责于甲1 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属于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1) 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 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 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问怎么理解“交付主义"?】答:(1) “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 《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 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 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 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 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2) 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不等于“履 行",更不同于“清偿"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 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1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 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丙)所在地"1 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1 自甲交付丙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 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 水冲走1 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 移转1 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问:你刚刚提到占有改定,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占有改定?答:占有改定是指 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 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 权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 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1 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 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