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沈北新区南小河航院内清淤项目环评报告.docx

110页
  • 卖家[上传人]:数落
  • 文档编号:344664209
  • 上传时间:2023-02-20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9.38MB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南小河航院内清淤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建设局 编制日期:2021年3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沈北新区南小河航院内清淤项目 建设单位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建设局 法人代表詹鸿涛联系人来庆刚通讯地址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联系13840021767邮政编码110000建设地点西起道义大街东侧的橡胶坝东至学子街桥上游气盾闸立项审批部门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N7721 水污染治理征地面积(hm2)绿化面积(hm2)总投资(万元)619.49其中: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4%评价经费(万元)完工日期2021年5月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由来:沈阳是辽宁省的省会,是东北地区的经济、文化、交通和商贸中心。

      沈北新区处于辽河与浑河两大水系之间,流经境内的较大河流有辽河和蒲河,其中辽河水系有万泉河、羊肠河、长河和左小河;浑河水系有蒲河和九龙河南小河作为蒲河的一条支流,全长25.87千米,流经沈阳大东、沈北、于洪三区,具有农田灌溉、景观水系、城市排水出口三大功能,其中沈北新区段长17.4千米,承担着沈北新区南小河两岸的大量雨水排放沈北区界段南小河长约16.44公里(包含支线),主线起点位于三环以北长大铁路东侧,终点位于道义五街以西420m(区界),在小桥子村东侧有两条支流汇入本工程西起道义大街东侧的橡胶坝,东至学子街桥上游气盾闸,河道总长约1395.52m2017年南小河曾经进行河道的综合治理,包括截污工程、雨污摘除工程、河道原位治理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两年来,南小河航院内河段的淤泥厚度逐年增加,部分现状河道边坡坡度及形状不规则,不仅影响水域、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整体水环境和两岸居民生活为解决上述问题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建设局于2019年11月开展了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 “五十一、水利,128河湖整治,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建设单位委托,辽宁安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根据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了当地有关环境资料,就施工期、营运期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作为本项目建设与营运期环境管理的依据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与时间沈阳市沈北新区南小河航院内清淤项目位于南小河沈北新区区界段西起道义大街东侧的橡胶坝(经度123°23'55.9"纬度41°55'26.5"),东至学子街桥上游气盾闸(经度123°24'42.8"纬度41°55'37.4"于2019年11月开工历时一个月完成河道清淤的主体工程由于施工期涉及移植、补植工程,工程受季节以及疫情影响,故暂未实施预计2021年5月完成6棵树木的移栽2、项目投资沈北新区南小河航院内清淤项目,总投资为619.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比2.4%3、项目建设与相关政策和方案相符性分析(1)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水体治理工程,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水利”规定中的“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鼓励类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要求(2)《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到 2017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工作,消灭全市范围内黑臭水体本项目对南小河航院内河流进行治理,主要采取河道清淤措施本工程主要是对南小河进行清淤疏浚,极大改善南小河水质,符合《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工作方案要求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①生态保护红线《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3号令)中关于蒲河水源涵养红线区管理规定如下: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的行为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还湿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清淤疏浚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范围不在生态红线区范围内,施工阶段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外排运营期不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本项目为河道治理工程,属于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建成后对该区域地下水保护形成有利影响,不会破坏该区域主体生态功能不涉及《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的要求②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项目选址区域为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从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来看,本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评价结果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因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不达标。

      本项目为河道治理工程,建成后运营期不排放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影响项目选址区域为1类声功能区,从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来看,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综上,项目运营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的项目选址区域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根据2018年监测结果黄泥河水质不满足V类标准,在本项目实施后水质有了明显提升,满足V类标准,对环境起积极作用③自然资源利用上线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境内本项目不新增永久占地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相符且本项目运行期无水电消耗,未涉及资源利用上线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进行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1《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进行符合性分析序号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3.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4.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后,参照新办法执行。

      本项目为河道治理工程,属于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建成后对该区域地下水保护形成有利影响,不会破坏该区域主体生态功能符合(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符合本项目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与生态补偿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与废水能够得到妥善处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4)《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中关于地下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如下:第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二)禁止与供水生产无关的人员居住和出入;(三)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毒放射性物质;(四)禁止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禁止挖设渗坑、粪坑、渗井、污水渠道、渗水厕所等;(六)禁止挖砂取土、破坏土层结构和损坏绿化植被;(七)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滥建乱占,禁止挖砂取土或破坏土层结构;(二)禁止用渗坑、渗井、明渠、渗流筹方式排放污水;(三)禁止建立有害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各类化学试验场所以及禽、畜饲养场;(四)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站和转运站;(五)禁止用污水灌溉农田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六)禁止建设各种油库、有害化学物品仓库、液化气分装站及其对地下水源水体有污染的堆栈、装卸站第九条 凡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地下水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设计防治污染地下水源环境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应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建设不涉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施工过程中,淤泥堆放在已做防渗处理的临时晒场,产生的生活污水与淤泥余水均排入市政管道综上,本项目的建设满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