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docx
5页2019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制度政策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 《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 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 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一) 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 校以下简称中学)二) 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三) 幼儿园二、 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 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 师四级分列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 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2. 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 任、职员的职务分列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 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 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 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 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 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2. 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3.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 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4. 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 定的标准执行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 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 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 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
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 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 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 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 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 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三) 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四) 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 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五) 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 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 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 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 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六)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 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 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 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 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 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 级工资标准执行七) 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 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 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八) 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 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 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 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 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 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 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 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相关阅读: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 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 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 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 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 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 教龄津贴二、 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 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 月十元此标准为1985年发布的,所以现在过时,最新标准后 续更新)三、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员等直接从事德、 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 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 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 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 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 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巳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 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5.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 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 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四、 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 消五、 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