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林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doc
2页南京林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摘录)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拒绝出示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及准考证(如有准考证的考试)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相互对答案; 9、交卷后在考场内说话且不听劝告;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1、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向全校通报,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将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注:根据我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将不授予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