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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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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七彩****3
  • 文档编号:347335511
  • 上传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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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一、指导思想(一)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四)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机构县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五)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其他组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1.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登记;2.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3.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4.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5.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征收决定(一)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组织实施建设活动的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和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供下列材料:1.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3.征收补偿初步方案;4.征收补偿资金证明;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拟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当日,书面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下列手续: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4.房屋装饰装修;5.新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拟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五)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六)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2010 年 10 月 1 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七)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登记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单位提出。

      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八)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的认定办法另行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部门提出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九)县人民政府需组织房屋征收范围内有直管住宅公房和有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应先房改后征收,并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1.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2.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3.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并进行房屋移交凭房屋移交清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十)县人民政府依照前项规定对承租人进行措置后,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十二)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十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工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十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十五)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屋(含期房)可以折价计入十六)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七日内在相关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一百户(含)或者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评估(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勘察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五)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拒不签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评估复核不收取费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四、征收补偿(一)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综合补偿(含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及搬迁、临时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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