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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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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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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工伤赔偿标准广州工伤赔偿标准1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广州工伤赔偿标准扩展阅读 广州工伤赔偿标准(扩展1)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3篇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1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广州工伤赔偿标准(扩展2)——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3篇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2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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